112年度易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義峰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
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依簡式
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8分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