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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7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宇



            許元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宇、許元鴻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