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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易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軒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何妮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軒業有限公司、何妮臻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