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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易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愈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愈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