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號
112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孫宇
呂紹宏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575號)及追加
起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9號)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
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表示被告與
告訴人對於
和解事宜已達成共識,雙方約定被告應於113年3月上旬給付和解金額,
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考量被告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
與否,要屬量刑評價之因素,且被告若能達成和解,能
適當填補告訴人之損害,與司法院推行之
修復式司法精神相符,爰認辯護人上開請求
核屬正當,是本案被告若成立犯罪,就量刑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