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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被      告  陳耀宗



            蔡朝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欣愉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事實欄一第1至3行部分
「陳耀宗係台灣虛擬實境體感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虛擬實境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9樓,已更名為台灣永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記帳士」。
「陳耀宗係台灣虛擬實境體感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虛擬實境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9樓,已更名為台灣永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記帳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