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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簡字第 1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836號、111年度偵字第7076號、第7376號、第8886號、第1051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003號、111年度偵字第17830號、111年度偵字第19692號、111年度偵字第22559號及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11號、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05號、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24號、偵緝字第2666號、偵字第34019號、偵字第34020號、偵字第34021號及偵字第42117號、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94號及偵緝字第995號、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49號、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06號、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77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宏彬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宏彬明知金融帳戶與個人信用密切相關,若任意提供予他人使用,有可能遭詐騙集團做為收取不法所得之用,竟仍基於幫助洗錢、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在社子公園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年籍不詳之友人「吳耀瑋」使用,及於不詳時地,將其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該詐欺集團成員為3人以上)。嗣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基於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通訊軟體向附表所示之人訛稱如附表所示詐騙方法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之上開銀行帳戶內。嗣再經提領或轉帳至其他帳戶,因而隱匿上揭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附表所示之人分別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宏彬(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及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足認被告上揭任性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即屬刑法上之幫助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自己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予他人使用,而取得帳戶之人或其轉受者利用被告之幫助,使告訴人蕭亦辰等23人因受詐而陷於錯誤,匯款存入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復遭轉出或提領殆盡,併生金流之斷點,無從追索查緝,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分擔,且依卷內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有認知或預見本件有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之情事,應認被告係普通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同時交付2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之幫助行為,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分別受詐匯款並遮斷金流效果,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應各論以一罪。而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同一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編號4、7-23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擴張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所為既屬幫助犯,而衡諸其幫助行為對此類詐欺、洗錢犯罪助力有限,替代性高,惡性顯不及正犯,乃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另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既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本件被告於審判中就其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即應依上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輕率提供金融帳戶工具供他人從事詐財、洗錢行為,非但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追索財物之困難,造成社會人心不安,亦助長詐欺犯罪之氣焰,造成金流斷點,使國家難以追索查緝,其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予詐欺正犯,而使之詐得金額新臺幣(下同)255萬9,965元之對於社會秩序危害程度,及其犯後於本院始坦認犯行之態度,然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和解賠償損失,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自陳為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餐飲業,這幾年是在營建業做工,未婚、沒有小孩,目前與老闆同住,父母離婚但均有工作,未與父母同住,姊妹均成年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其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另本案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5月,然被告本件所犯,係法定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尚非屬可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自無須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惟依刑法第41條第3項「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被告若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條件,得於執行時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併予敘明。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本件卷內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曾自本案施詐犯罪之人獲取任何報酬或利益,應認被告並未因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而有實際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之問題。至本案施詐犯罪之人雖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共詐得255萬9,965元,惟被告本案所為僅係幫助詐欺取財,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參與提領告訴人匯入帳戶內之款項,即難認被告有自上開款項獲有所得,自亦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㈡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㈢至被告所有之上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雖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該存摺僅係屬金融帳戶內資金明細之載體,本身價值低微,且可隨時向金融機關申請補發,又該等帳戶既經列為警示帳戶,在解除警示帳戶前,均無法供提存款項使用,是該存摺及提款卡已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江耀民、許梨雯、陳銘鋒、侯少卿、塗又臻、張文傑、李家豪、江文君、蔡宗聖、董良造、楊挺宏及葉育宏移送併案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蕭亦辰
以通訊軟體向蕭亦辰訛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蕭亦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2日10時20分許
3萬2965元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蕭亦辰之證述(偵2978卷第15-17頁)
③被告陳宏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9日至同年12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2978卷第9-14頁)
④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偵2978卷第37頁)
⑤告訴人蕭亦辰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2978卷第39頁)
⑥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偵2978卷第39頁)
2
周衛文
以通訊軟體向周衛文訛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周衛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2日12時15分許
②110年12月2日13時21分許
①10萬元
②30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周衛文之證述(偵3037卷第7-9頁)
③被告陳宏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9日至同年12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2978卷第9-14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偵3037卷第13頁)
3
張嘉佑
以通訊軟體向張嘉佑訛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嘉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4日13時30分許
20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張嘉佑之證述(偵7076卷第7-11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告訴人張嘉佑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7076卷第13-23頁)
⑤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偵7076卷第25頁)
4
林員容
以通訊軟體向林員容訛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員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林員容之證述(偵7376卷第27-31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偵7376卷第39頁反面至40頁反面)
⑤告訴人林員容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7376卷第43-48頁)
5
詹穎
以通訊軟體向詹穎訛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詹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2日
②110年12月4日
①3萬元
②5萬3000元
①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詹穎之證述(偵8886卷第4頁至第4頁反面)
③被告陳宏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9日至同年12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2978卷第9-14頁)
④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⑤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擷圖(偵8886卷第7頁至第7頁反面)
⑥告訴人詹穎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8886卷第9-12頁)
6
陳柏勳
以通訊軟體向陳柏勳訛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柏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12時39分許
10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陳柏勳之證述(偵2978卷第45-49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978卷第59頁)
⑤證人陳柏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2978卷第65頁)
7
睢溱
以通訊軟體向睢溱訛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睢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4日10時4分許
②110年12月3日9時42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睢溱之證述(竹檢偵2434卷第4頁至第4頁反面)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告訴人睢溱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竹檢偵2434卷第5-6頁)
⑤網路銀行交易擷圖(竹檢偵2434卷第7頁)
8
吳佾亭
110年12月1日起,傳送點讚獲利簡訊予吳佾亭,待吳佾亭相繼加入自稱「Daisy若瑜」、「Kissy梁恩琪」之LINE後,向吳佾亭佯稱:可連結至MAX網站墊付投資款,即可獲取30%之利潤云云,致吳佾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分許
1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吳佾亭之證述(中檢偵21705卷第17-21頁)
③被告陳宏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9日至同年12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2978卷第9-14頁)
④告訴人吳佾亭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中檢偵21705卷第33-53頁)
9
李念潔
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念潔訛稱其原所參加之以點擊按贊方式獲取報酬之LINE群組遭退出,需再匯款始可重新加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2日11時許
1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李念潔之證述(士林分局北市警士分刑0000000000偵查卷第8-9頁反面)
③被告陳宏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9日至同年12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2978卷第9-14頁)
④網路銀行交易擷圖(士林分局北市警士分刑0000000000偵查卷第11頁)
⑤告訴人李念潔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分局北市警士分刑0000000000偵查卷第23-41頁反面)
10
陳婉珊
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與陳婉珊聯絡,佯稱可教導網路操作投資獲利,致使陳婉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4日10時56分許
②110年12月4日10時5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陳婉珊之證述(彰檢偵7547卷第11-15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彰檢偵7547卷第17-18頁)
⑤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擷圖(彰檢偵7547卷第20頁)
⑥告訴人陳婉珊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彰檢偵7547卷第21-31頁)
11
詹詠媛
向詹詠媛施以不實虛擬貨幣投資之詐術,致使其詹詠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2日10時3分許
②110年12月2日15時1分許
①5萬元
②10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詹詠媛之證述(偵17830卷第37-38頁)
③被告陳宏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9日至同年12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2978卷第9-14頁)
④告訴人詹詠媛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17830卷第47-59頁)
12
侯琇云
向侯琇云施以不實虛擬貨幣投資之詐術,致使其侯琇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2日16時44分許
②110年12月2日16時45分許
③110年12月3日12時26分許
④110年12月3日12時28分許
⑤110年12月4日10時6分許
⑥110年12月4日10時40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5萬元
④3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①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侯琇云之證述(偵17830卷第61-69頁)
③被告陳宏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9日至同年12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2978卷第9-14頁)
④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偵17830卷第85頁)
⑥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17830卷第87頁)
⑦告訴人侯琇云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17830卷第89-97頁)
13
柯君龍
傳送點讚獲利簡訊予柯君龍,待柯君龍聯繫自稱 LINE ID「hao660」之詐欺集團成員後,該成員向柯君龍佯稱:完成特殊任務可賺更多傭金,但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待完成任務再一起領出,致柯君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4日10時28分許
2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柯君龍之證述(北檢偵3566卷第7-11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臺幣活存明細擷圖(北檢偵3566卷第13頁)
⑤告訴人柯君龍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北檢偵3566卷第15-33頁)
14
羅建志
110年11月27日傳送投資博弈獲利訊息予羅建志,致羅建志陷於錯誤進入「日昇交易所」網站後,進行開單、儲值,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3日12時47分許
②110年12月3日12時56分許
③110年12月4日10時46分許
①2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被害人羅建志之證述(北檢偵9979卷第7-8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存款帳戶查詢、存簿內頁翻拍照片(北檢偵9979卷第11、13-14頁)
15
蔡翊廷
於110年11月至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Candy思穎」之帳號,向蔡翊廷佯稱:操作加密貨幣,每日跟單操作可賺錢,須匯款繳交保證金才能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3日12時42分許
②110年12月4日13時3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蔡翊廷之證述(偵19692卷第5-9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告訴人蔡翊廷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19692卷第15-29頁)
16
李曉沛
自000年00月間起,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與李曉沛聯絡,佯稱可教導網路操作投資獲利,致使李曉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4日12時58分許
3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被害人李曉沛之證述(士林分局北市警士分刑00000000000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7-21頁、第23-26頁、第27-29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網路銀行轉帳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分局北市警士分刑00000000000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33頁)
⑤被害人李曉沛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分局北市警士分刑00000000000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3-49頁)
17
黃勢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14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梁恩琪」「羅志川」向黃勢棠佯稱可至百匯通網站投資獲利,致黃勢棠陷於錯誤,而依照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23日10時15分許
②110年12月2日9時55分許
③110年12月2日9時56分許
④110年12月2日9時57分許
⑤110年12月2日13時33分許
⑥110年12月2日13時34分許
⑦110年12月2日13時35分許
⑧110年12月2日13時36分許
①5000元
②3萬元
③1萬元
④1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5萬元
⑧1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黃勢棠之證述(宜檢偵2306卷第15頁反面-17頁)
③被告陳宏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9日至同年12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2978卷第9-14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擷圖(宜檢偵2306卷第17頁反面-18頁)
⑤告訴人黃勢棠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宜檢偵2306卷第24-27頁)
18
鄧意璇
110年11月2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以暱稱「KISSY梁恩琪」、「羅志川」向鄧意璇分享「墊資任務」,佯稱可以幫店家墊付金額以利店家提升排名和知名度,再以營利提領方式退還先墊付的金額及分紅,致鄧意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2日11時37分許
②110年12月2日14時14分許
③110年12月2日16時28分許
④110年12月3日15時52分許
①1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①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鄧意璇之證述(桃檢偵9025卷第13-16頁)
③被告陳宏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9日至同年12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2978卷第9-14頁)
④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⑤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桃檢偵9025卷第36-37頁)
⑥告訴人鄧意璇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桃檢偵9025卷第38-42頁)
19
林詩恬
110年11下旬以FACEBOOK暱稱「薛巧欣」、LINE暱稱「婕」向林詩恬佯稱可為「配單」工作,幫公司操作訂單,有獲利即可提領,致林詩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
9萬9,000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林詩恬之證述(桃檢偵23915卷第37-42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臺幣活存明細擷圖(桃檢偵34021卷第41頁)
⑤告訴人林詩恬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桃檢偵34021卷第43-52頁)
⑥任展國際理財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桃檢偵34021卷第53-54頁)
20
李育茱
000年00月下旬,以LINE暱稱「博傑Boge」向李育茱佯稱為投資老師,可在奧丁遊戲網站跟著下單賺錢,致李育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12時48分許
2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李育茱之證述(桃檢偵18872卷第7-10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桃檢偵18872卷第13頁)
⑤告訴人李育茱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桃檢偵18872卷第14-18頁)
21
張文馨
110年12月3日以LINE暱稱「徐錫麟」向張文馨佯稱可透過線上完成訂單賺取現金,佯稱可以幫店家墊付金額以利店家提升排名和知名度,再以營利提領方式退還先墊付的金額及分紅,致張文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4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2月3日)
1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張文馨之證述(桃檢偵19999卷第23-27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告訴人張文馨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桃檢偵19999卷第41-44頁)
22
蔡富全
110年10月至000年0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essica」,以假投資方式向蔡富全佯稱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3日12時26分許
②110年12月3日12時2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蔡富全之證述(偵22559卷第11-13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
④網路跨行轉帳表格(偵22559卷第93頁)
⑤告訴人蔡富全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22559卷第103-105頁)
23
廖健傑
於110年3、4月間某日,自稱為「林倩文」經由交友軟體「MonChats」與廖健傑結識,並向廖健傑佯稱其姊夫在操作博弈之外掛程式,得帶廖健傑操作,並提供其姊夫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俊」之帳號加為好友後,該LINE暱稱「阿俊」之人即向廖健傑介紹「匯聚」博弈網站(後更名為「富京」),並由該網站客服人員指示廖健傑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廖健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2月4日13時25分許
②110年12月4日13時29分許
③110年12月4日13時31分許
①5萬元
②20萬元
③5萬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告陳宏彬偵查時之陳述(偵緝498卷第23頁、北檢偵緝994卷第38頁、竹檢偵緝511卷第34-35頁)
②告訴人廖健傑之證述(桃檢偵42117卷第13-17頁)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6077號函附被告陳宏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偵22559卷第17-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