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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1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12、12812、13045、13310、14067、14187、14279、15756、17195、17926、1841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4「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志忠(綽號「芒果」)於民國111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愛馬仕」、「石虎」、「西瓜」、「甘蔗」等3人以上,以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其與陳念恩(綽號「榴槤」)分別擔任提領車手,吳帥明(綽號「冰糖」,上2人由本院另行處理)則為第二層收水角色,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王聰綸等64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再由陳念恩、陳志忠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人等匯入之款項(被害人姓名、施用之詐術、匯款時間、金額、匯入之帳戶、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其2人提領後交付給「西瓜」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西瓜」再交付予吳帥明,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念恩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卷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吳帥明持有)、0000000000號(陳念恩持有)、0000000000號(被告持有)通聯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辨識資料及照片可參附表二「證據清單」欄所載證據可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
  ㈡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參照)。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參照)。再現下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多係先蒐取人頭金融機構帳戶,供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或將贓款為多層次轉帳使用,又為避免遭追蹤查緝,於被害人因誤信受騙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迅速指派「車手」提領殆盡,交由「收水」、「回水」遞轉製造金流斷點,其他成員則負責帳務或擔任聯絡之後勤事項,按其結構,以上各環節均為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分工,其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查,本案除被告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外,尚有同案被告陳念恩,而其2人均知悉此均係擔任車手一職,此部分業據其2人於警詢及偵查陳述在卷(偵12812卷第21、38、461、487頁),且觀諸111年4月24日13時許,其2人與綽號「西瓜」之人均一起出現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旁巷弄,有卷存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267頁)可證,佐以其2人提領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款項有部分重疊,足認被告與陳念恩均知悉本案詐欺犯罪之共犯至少有3人以上,且被告與陳念恩對彼此間之提領行為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至明,是縱附表一所示之部分被害人款項僅係陳念恩所提領,被告並未提領,然揆諸上開說明,其仍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認定。
  ㈢起訴書更正與補充之說明:
 ⑴起訴書附表所載金額與本案附表一所列金額部分有些許差異,是因為起訴書將手續費列入,本院為求統一,爰將手續費部分均予以扣除。
 ⑵又本院均以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時間為認定依據;再起訴書附表金額若有錯誤或漏載,本院則均予以更正或補充如附表一所示。
 ⑶起訴書附表編號55部分記載被告有提領被害人顏銘進部分款項8千元等詞,然觀諸卷附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4279卷第53頁),被害人顏銘進匯入99,123元後,即遭同案被告陳念恩在全家超商星湖門市提領2萬元(4次)、1萬元,又在全聯星雲店提領2萬元、1萬4千元,已遠高於顏銘進匯入之款項,而在顏銘進匯入上開款項後,另有29,987元、附表編號57被害人陳湧棧遭詐騙之6,988元、以及附表編號56何舒綺遭詐騙之8,016元匯入,是被告提領之8千元,應屬被害人何舒綺之款項,此觀諸起訴書附表編號56、57亦記載被告提領8千元、員警職務報告(偵20116卷一第11頁)即明,是起訴書此部分記載應屬誤載,附此陳明。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1至6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64罪)。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然查:
  ⑴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而案件有依前揭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前因參與詐欺集團而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403號提起公訴後,於111年9月6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又經同署以111年度24192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本院金訴卷第302至312頁)存卷可查,且觀之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內容可知,其所加入之詐欺集團與本案相同,均為「石虎」、「西瓜」、「甘蔗」等所屬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堪認被告本案所參與之犯罪組織與上開案件相同,被告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僅為其參與該案同一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公訴人就實質上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於111年10月25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25日士檢卓星111偵12012字第1119057790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查,揆諸上開說明,繫屬在後之本院不得為審判,且繫屬在先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吳帥明、陳念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罪數:
 ⑴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犯行,既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⑵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是被告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4罪),被害人被詐騙之時間皆不同,顯係各別起意,均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
    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本案所示洗錢之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及審判中自白犯行,符合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雖其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輕事由,在加重詐欺罪之刑度內合併評價,併此陳明。
  ㈥爰審酌近年來我國詐欺集團猖獗盛行,並經報章媒體廣為披露,是詐欺對於社會及民眾財產之重大危害當為我國人民所熟知,而被告於案發時,年紀才21歲,其身體及心智均健全,且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貪圖輕易獲得金錢之利誘,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角色,遂行詐欺集團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上當受騙,參以本案係以車手直接領取現金後、層層將詐得款項轉交上游,在在顯示其犯罪手法及犯罪心態之惡劣,以及對於社會秩序、民眾財產及人際間信賴之嚴重破壞,所為實不足取,應予以嚴懲;惟念其坦承犯行,並有前述應衡酌評價之減輕事由,及其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參與犯行之程度、告訴人之人數非微、受害金額、犯罪手段、犯罪動機、獲得報酬數額,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在工地工作,日薪約新臺幣1千5百元至2千元、未婚,父母離異,之前跟父親同住,但後來跟朋友同住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金訴卷第253頁),暨今尚未賠償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所受損失或取得其等之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㈦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不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案所犯之數罪,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惟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有詐欺案件繫屬,業如前述,此部分與被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數罪,日後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陳明。 
 ㈧被告自陳因擔任車手而獲得1千元之報酬(偵12812卷第39頁),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賠償或返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于槿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元/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  術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之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宣  告  刑
 1
王聰綸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6日16時36分、同時43分許,分別匯款49,987元、49,981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凱儀)。
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7時25分至29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中信銀北投分行,提領2萬元(4次)、1萬9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石榮傑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6日16時22分、同時47分、17時1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39,123元、25,000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正佳)。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7時39分至4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永豐銀行北投分行,提領2萬(4次)、1萬4千元。
2.陳念恩於同年月27日16時22分至23分,在台中商業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2次)、1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李昇宥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6日16時44分、同時54分許,分別匯款29,122元、22,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2,985)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凱儀)。
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7時44分至4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2萬(4次)、1萬6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張庭宜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6日16時53分許,匯款44,085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凱儀)。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沈慧如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6日19時6分、同時8分許,分別匯款99,984元、49,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孫明瑞)。
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9時21分至24分,在上開北投郵局,提領6萬元(2次)、2萬9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26日19時20分、同時22分許,分別匯款99,989元、49,981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益)。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9時43分至44分,在上開北投郵局,提領6萬元(2次)。
2.陳志忠於同日20時49分至50分,在7-11金和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
 6
邱莞(起訴書誤載為「菀」)晶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6日19時34分、同時42分、同時47分許,分別匯款29,989元、29,985元、10,12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雅鈞)。
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20時45分至48分,在陽信銀行大屯分行,提領2萬元(3次)、5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葉建宏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6日17時30分、同時43分、18時4分許,分別匯款49,912元、49,973元、28,12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曉薇)。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7時56、5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6萬元、3萬9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18時38分至40分,在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提領2萬元、9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阮映娟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5時30分許,匯款41,01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榆軒)。
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4時24分至15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3次)、1萬元(2次)、1萬6千元、2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
(94年1月生)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5時30分許,匯款11,01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洪榆軒)。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呂紹祺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4時56分許,匯款15,985元上開至郵局帳戶(戶名:洪榆軒)。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曾威豪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4時12分許,匯款29,98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洪榆軒)。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蔡濰至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9時6分許,匯款6,015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8時35分至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3次)。
2.陳志忠於同日19時11分、同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6千元、1萬7千元。
3.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0時13分至16分許,在安泰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3次、1萬4千元、1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張字昊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7時48分、同日18時33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起訴書漏載)、3萬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24日18時44分許,匯款29,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采璇)。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8時33分至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萬元、5萬4千元。
2.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8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1萬元。 
 14
黃俊銘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8時22分許,匯款49,98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李采璇)。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24日18時15分許,匯款49,985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思妤)。
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8時27分至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次)、9千元。
 15
曾福傑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8時3分許,匯款49,985元上開至第一銀行帳戶(戶名:陳思妤)。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18時11分至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2次)、1萬1千元。
2.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8時27分至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次)、9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蕭君愛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5時57分許,匯款8,12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瑊)。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6時0分至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1千元、8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黃郁翔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5時56分許,匯款1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黃品瑊)。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蔡蕙旭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3日18時19分、同時22分、同時31分、同時34分、同時36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4次)、6,98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黃品瑊)。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3日18時40分許,在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安和分社提領7千元(111年度偵字第201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第93頁)。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曹亦汝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5時38分、同時40分許,匯款91,585元、39,568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黃品瑊)。
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5時45分至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萬元2次、1萬1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4月25日20時20分,匯款29,985(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
陳念恩於111年4月25日20時47至49分,在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6萬元、1萬2千元。
111年4月25日0時3分,匯款34,567(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萬4)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
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0時13分至16分許,在安泰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3次)、1萬4千元、1萬元。
111年4月24日16時8分、同時9分許,匯款49,985元、49,989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靜玉)。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6時17分至18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萬元、4萬1千元。
2.陳念恩於同日16時29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1千元。
3.陳念恩於同日16時38分至39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1萬元。
4.陳志忠於同日17時5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8千元(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20
吳樂琦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6時25分許,匯款11,01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簡靜玉)。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張瑀芯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8時31分至44分許,匯款58,900元、29,985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佩淑)。
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8時36分至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5次)、1萬元、8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24日16時58分、18時24分許,分別匯款49,985(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41,086(起訴書物誤載「4萬1101」)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星辰)。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7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2.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7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5萬9千元。
3.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8時19分至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次)、1萬9千元。
 22
許瓊月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8時5分、同時13分許,分別匯款29,122元、29,985(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星辰)。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24日18時29分許,匯款29,985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佩淑)。
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8時36分至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5次)、1萬元、8千元。
111年4月24日21時29分許,匯款29,985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方韋翔,111年度偵字第201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1)。
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21時39分至同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康福店提領2萬元(7次)、1萬9千元。
 23
曾筱淇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9時7分許,匯款99,03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文瑄)。
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9時18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萬元、3萬9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沈紘裕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18時18分、同時41分許,分別匯款49,983元、21,345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5日18時37分至38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萬元(2次)、1萬6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18時54分至57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次)、4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鄭家羽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18時37分、48分許,匯款5,985元、23,028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25日17時57分、同時59分、18時35分許,分別匯款21,908元、9,088元、18,985元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17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
2.陳志忠於同日18時2分至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萬元(3次)、2萬1千元。
3.陳志忠於同日18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萬9千元。
 26
陳瑋宗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7時21分、同時27分許,分別匯款49,876元、49,877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振豪)。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7時27分至28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提領2萬元(2次)。
2.陳念恩於同日17時31分至33分,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B1,提領2萬元(2次)、1萬9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林聖庭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8時5分、同時6分許,匯款13,300元、9,711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7時57分至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6萬元、3萬元。
2.陳念恩於同日18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萬3千元。
3.陳志忠於同日19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7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劉沅姝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8時7分許,匯款9,985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楊壹茹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7時27分、49分、54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3萬元(2次)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林宜蓁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7時51分、56分許,匯款49,963元(2次)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17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
2.陳志忠於同日18時2分至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萬元(3次)、2萬1千元。
3.陳志忠於同日18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萬9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劉倢妤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19時5分許,匯款49,989元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宥傑)。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19時51分至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灣企銀汐止分行,提領2萬元、6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19時39分至20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0○0段00號之2上海商銀汐止分行,提領2萬元(4次)、9千元、4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張芮瑄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19時42分許,匯款25,123元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宥傑)。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吳淑慧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17時54分、同日18時5分許,匯款49,986元(2次)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張彩鳳)。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8時5分至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4次)、1萬9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19時27分至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1萬5千元(1萬5千部分非吳淑慧遭詐騙款項)。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蕭富元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18時23分至25分許,匯款49,989元、99,135元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慧甄)。
陳念恩於111年4月25日18時27分至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提領2萬元(7次)、9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25日18時29分許,匯款19,137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慧甄)。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18時31分至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6次)、1萬9千元。
2.陳念恩於同日2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提領1萬1千元。
 35
謝旻珊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18時38分許,匯款29,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慧甄)。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童湘茹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18時52分、57分許,匯款49,987元、49,986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劉慧芬)。
陳念恩於111年4月19時8分至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提領3萬元(3次)、1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劉冠呈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22時36分,匯款29,122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22時38分至39分,在安泰銀行內湖簡易分行,提領2萬元(2次)、1萬9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22時50至51分,在內湖東湖郵局,提領2萬元、1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25日20時44分、51分許,分別匯款49,985元、30,225元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21時0分至6分,在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2萬元(8次)、1萬元。
2.陳志忠於同日21時16分至17分,在7-11佳樂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
 38
王守駿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21時10分,匯款29,986元至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陳昱佐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21時4分,匯款29,970元至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李玉惠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20時12分,匯款14,12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
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20時54分至59分,在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2萬元(6次)、1萬3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蔡昀芷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20時19分、21分、23分,分別匯款29,985元、29,985(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29,123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陳杏安)。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吳杰庭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17時56分、18時26分,匯款43,123元、27,012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18時7分至30分,在華南銀行內湖分行,提領3萬元(2次)、1萬3千元、2萬7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27日19時5分許,匯款23,123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18時17分、同時47分,在7-11清湖門市,提領3萬元、3萬6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19時20分,在7-11成竹門市,提領5萬3千元。
43
劉辰慧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18時8分、27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29,985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27日18時21分,匯款29,985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18時7分至30分,在華南銀行內湖分行,提領3萬元(2次)、1萬3千元、2萬7千元。
 44
蔡善葳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18時25分,匯款6,108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18時17分至18時47分,在7-11清湖門市,提領3萬元、3萬6千元。
2.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19時20分,在7-11成竹門市,提領5萬3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
胡家薰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19時6分許,匯款29,988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莊承儒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20時53分、21時1分許,匯款49,985元(2筆,起訴書漏載1筆)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阿廟)。
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21時17分至20分,在華南銀行內湖分行,提領3萬元(3次)、5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27日21時14分、16分,匯款49,985元(2次)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菁)。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21時32至33分,在7-11清湖門市,提領5萬元(2次)。
2.陳志忠於同日22時4分,在內湖東湖郵局,提領2萬元。
 47

李伶君
假蝦皮客服
111年4月27日16時12分至同時46分,匯款49,976元、29,983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正佳)。
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16時22分至23分,在台中商業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2次)、1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27日15時56分,匯款49,976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恩)。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16時8分至9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提領2萬元(2次)、9千元。
2.陳念恩於同日16時23分至24分,在台中商業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
3.陳念恩於同日17時43分,在7-11清湖門市,提領1萬元。
 48

游敏靖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16時21分,匯款29,999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恩)。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胡芸慈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17時17分,匯款9,999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恩)。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0
戴君如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18時4分、18分、20分許,匯款49,989元(3次)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芊蓉)。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18時12分至13分,在瑞興銀行成功分行,提領2萬元(2次)、9千元。
2.陳念恩於同日18時26分至30分,在7-11成竹門市,提領2萬元(5次)。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辛境浩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19時35分、40分、55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2次)、13,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DARMIN)。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19時38分至39分,在內湖大湖郵局,提領6萬元、4萬元。
2.陳念恩於同日19時46分,在7-11清湖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
3.陳念恩於同日20時2分,在瑞興銀行成功分行,提領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2
廖雪霏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19時54分許,匯款6,001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DARMIN)。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3
王英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19時23分,匯款70,123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DARMIN)。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張鈞泓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20時26分、30分許,分別匯款49,987元、45,156元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
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20時35分至37分,在瑞興銀行成功分行,提領2萬元(4次)、1萬5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
顏銘進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20時51分,匯款99,123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20時59分至21時2分,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全家超商星湖門市,提領2萬元(4次)、1萬5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5)元。
2.陳念恩於同日21時4分至5分,在台北市○○區○○街000號全聯內湖星雲店(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全家超商內湖星雲門市),提領2萬元、1萬4千元。
3.陳志忠於同日22時19分許,在內湖區農會,提領8千元(非顏銘進款項)。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
何舒綺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22時12分,匯款8,016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
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22時19分許,在內湖區農會,提領8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7
陳湧(起訴書誤載為「勇」)棧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7日21時30分,匯款6,988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
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22時6分許,在內湖區東湖郵局,提領7千元(詳111年度偵字第201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8)。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8
戴妘珊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21時15分、23分許,分別匯款29,902元、10,123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5日21時19至22分,在萊爾富超商港漢門市,提領2萬元(2次)、1萬9千元(起訴書漏載)。
2.陳念恩於同日21時30至49分,在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1萬元、2萬元、1萬1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9
柯曉晴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21時11分、35分許,分別匯款29,987元、29,985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
蔡豐仲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20時18分,匯款12,020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5日20時8分至9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提領2萬元、1萬元。
2.陳念恩於同日20時47至49分,在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6萬元、1萬2千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傅卉妮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20時4分、16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2次)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戶名:陳杏安)。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陳彥光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5日0時12分許,匯款49,986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
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0時13至16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提領2萬元(3次)、1萬4千元、1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3

李約珥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20時13分、18分許,分別匯款49,989元、23,989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振豪)。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20時42分至44分,在安泰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3次)、1萬7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21時20分至21分,在內湖東湖郵局,提領2萬元、1萬元(起訴書漏載)。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4

劉昶志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24日21時16分許,匯款29,989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振豪)。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證      據      清      單
 1
王聰綸
1.告訴人王聰綸於警詢之證述(偵12012卷第49至53頁)
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凱儀)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97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23、93至95頁上方照片)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55、56頁) 
 2
石榮傑
1.告訴人石榮傑於警詢之證述(偵12012卷第58至60頁)
2.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正佳)交易明細(偵14817卷第7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2012卷第23、95頁下方照片至97頁)
4.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63頁) 
 3
李昇宥
1.告訴人李昇宥於警詢之證述(偵12012卷第65、66頁)
2.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凱儀)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同上偵卷第19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23、98、99頁)
4.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67頁) 
 4
張庭宜
1.告訴人張庭宜於警詢之證述(偵12012卷第69、70頁)
2.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凱儀)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同上偵卷第19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23、98、99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71頁) 
 5
沈慧如
1.告訴人沈慧如於警詢之證述(偵12012卷第73至75頁)
2.詐欺集團臉書粉專、網銀交易明細擷圖(偵13310卷第99至102頁)
3.田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孫明瑞)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2012卷第203、204頁)
4.永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205、206頁)
5.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23、103至106頁、偵13310卷第39、47至49頁)
6.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310卷第85至98、103至118頁) 
 6
邱莞晶
1.告訴人邱莞晶於警詢之證述(偵12012卷第81至83頁)
2.郵局及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3310卷第65至73頁)
3.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雅鈞)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2012卷第201、202頁)
4.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39、51、53頁)
5.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310卷第57至63、75至81頁) 
 7
葉建宏
1.告訴人葉建宏於警詢之證述(偵12012卷第87至90頁)
2.田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曉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199、200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3、100、102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91頁)
 8
阮映娟
1.告訴人阮映娟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13至117頁)
2.羅東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榆軒)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38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1、247至251頁上方擷取畫面)
 9
陳○○
1.告訴人陳○○之母黃秋菽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19、120頁)
2.羅東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榆軒)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38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1、247至251頁上方擷取畫面) 
 10
呂紹祺
1.告訴人呂紹祺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23至128頁)
2.羅東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榆軒)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38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1、247至251頁上方擷取畫面) 
 11
曾威豪
1.告訴人曾威豪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29至139頁)
2.羅東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榆軒)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38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1、247至251頁上方擷取畫面)
 12
蔡濰至
1.告訴人蔡濰至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223、224頁)
2.來電紀錄、網銀交易明細擷圖(偵18413卷第119至125頁)
3.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交易明細(偵17195卷第466頁)
4.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2812卷第227、325、326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8413卷第111至118頁) 
 13
張字昊
1.告訴人張字昊於警詢之證述(偵18413卷第43至55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8413卷第59、75頁)
3.蘆洲民族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采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2812卷第351頁)
4.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交易明細(偵17195卷第465頁)
5.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1、259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8413卷第61至73頁) 
 14
黃俊銘
1.告訴人黃俊銘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45至153頁)
2.蘆洲民族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采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351頁)
3.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思妤)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94頁)
4.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1、256至258頁)
5.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91至293頁)
 15
曾福傑
1.告訴人曾福傑於警詢之證述(偵12812卷第123、124頁)
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思妤)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94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3、255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91至293頁) 
 16
蕭君愛
1.告訴人蕭君愛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第155157頁)
2.來電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20116卷一第689頁)
3.大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195卷第399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1、277頁下方擷取畫面、第278頁上方擷取畫面)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116卷一第679至687頁) 
 17
黃郁翔
1.告訴人黃郁翔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59至162頁)
2.來電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20116卷一第663至675頁)
3.大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195卷第399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1、277頁下方擷取畫面、第278頁上方擷取畫面)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116卷一第645至661頁) 
 18
蔡蕙旭
1.告訴人蔡蕙旭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63至165頁)
2.大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195卷第399頁)
3.職務報告(偵20116卷第95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20116卷二第113、115、119頁) 
 19
曹亦汝
1.告訴人曹亦汝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67、168頁)
2.曹亦汝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偵18413卷第163至175頁)
3.板橋民族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靜玉)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195卷第411頁)
4.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帳戶交易明細(偵17195卷第466頁)
5.大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195卷第399頁)
6.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偵卷第485頁)
7.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1、275至282頁上方擷取畫面、偵17926卷第109至112頁) 
8.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8413卷第29、30頁)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8413卷第139至161頁) 
 20
吳樂琦
1.被害人吳樂琦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75至177頁)
2.板橋民族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靜玉)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411頁)
3.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2、280頁下方擷取畫面、第281頁、第282頁上方擷取畫面) 
 21
張瑀芯
1.告訴人張瑀芯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69至171頁)
2.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來電紀錄、網銀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偵20116卷一第285至303、349至353頁)
3.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佩淑)客戶敘時往來明細查詢(偵17195卷第497頁)
4.板橋國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星辰)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2812卷第385頁)
5.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3310卷第22、282頁下方擷取畫面、282、291至300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116卷一第275至279、305至347、355至381頁) 
 22
許瓊月
1.被害人許瓊月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73、174頁)
2.板橋國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星辰)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2812卷第385頁)
3.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佩淑)客戶敘時往來明細查詢(偵17195卷第497頁)
4.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方韋翔)交易明細表(偵20116卷二第50頁)
5.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51至257頁、偵20116卷一第142、143頁) 
6.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116卷一第95至271頁)
 23
曾筱淇
1.告訴人曾筱淇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79、180頁)
2.平鎮山仔頂郵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文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2812卷第37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60頁)
 24
沈紘裕
1.告訴人沈紘裕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85至187頁)
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427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66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303、304頁) 
 25
鄭家羽
1.告訴人鄭家羽、告訴代理人鄭潡斌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89至193頁、偵12812卷第117至121頁)
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2812卷第427頁)
3.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歷史交易明細明細查詢結果(偵17195卷第453頁)
4.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66至271頁) 
 26
陳瑋宗
1.告訴人陳瑋宗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197、198頁)
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振豪)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2812卷第401頁)
3.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82、285、286頁)
 27
林聖庭
1.被害人林聖庭於警詢之證述(偵19175卷第199至201頁)
2.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46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52至254、261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89、290頁)
 28
劉沅姝
1.告訴人劉沅姝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203至205頁)
2.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46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52至254、261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89、290頁)
 29
楊壹茹
1.告訴人楊壹茹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207、208頁)
2.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45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52至254、261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89、290頁) 
 30
林宜蓁
1.告訴人林宜蓁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209、210頁)
2.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歷史交易明細明細查詢結果(同上偵卷第45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66、267、270頁) 
 31
劉倢妤
1.告訴人劉倢妤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211至217頁)
2.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宥傑)交易明細(偵12812卷第409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72至274頁)
 32
張芮瑄
1.告訴人張芮瑄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219至221頁)
2.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宥傑)交易明細(偵12812卷第409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72至274頁)
 33
吳淑慧
1.告訴人吳淑慧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227、228頁)
2.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張彩鳳)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14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87、288、299、300頁)
 34
蕭富元
1.告訴代理人謝藍芯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229至231頁)
2.成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慧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2812卷第367頁)
3.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慧甄)往來交易明細(偵17195卷第477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301、302頁)
5.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6、265頁)
 35
謝旻珊
1.告訴人謝旻珊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235、236頁)
2.成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慧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367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65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303、304頁)
 36
童湘茹
1.告訴人童湘茹於警詢之證述(偵17195卷第237、238頁)
2.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劉慧芬)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90頁)
3.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7195卷第26、305、306頁)
 37
劉冠呈
1.告訴人劉冠呈於警詢之證述(偵13045卷第17至20頁)
2.來電紀錄、網銀交易明細擷圖(偵18413卷第343至345頁)
3.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偵卷第363頁)
4.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045卷第51頁)
5.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49、59頁下方擷取畫面至66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72至73頁)
 38
王守駿
1.告訴人王守駿於警詢之證述(偵13045卷第15、16頁)
2.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1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49、59頁下方擷取畫面至6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67至69頁)
 39
陳昱佐
1.告訴人陳昱佐於警詢之證述(偵13045卷第21至23頁)
2.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1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49、59頁下方擷取畫面至66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美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75、76頁)
 40
李玉惠
1.告訴人李玉惠於警詢之證述(偵13045卷第25、26頁)
2.基隆七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49、55頁至59頁上方擷取畫面)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77至81頁)
 41
蔡昀芷
1.告訴人蔡昀芷於警詢之證述(偵13045卷第27至31頁)
2.基隆七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3頁)
3.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49、55頁至59頁上方擷取畫面)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83頁)
 42
吳杰庭
1.告訴人吳杰庭於警詢之證述(偵14067卷第23至25頁)
2.來電紀錄、網銀交易明細擷圖(同上偵卷第75至78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5頁)
4.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偵卷第61頁)
5.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4067卷第41、45至48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67至69、72至74、79至81頁) 
 43
劉辰慧
1.告訴人劉辰慧於警詢之證述(偵14067卷第27至31頁)
2.來電紀錄、網銀交易明細擷圖(同上偵卷第87至94頁)
3.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偵卷第61頁)
4.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5頁)
5.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4067卷第41、45至48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84至85、95至149頁)
 44
蔡善葳
1.告訴人蔡善葳於警詢之證述(偵14067卷第33至35頁)
2.來電紀錄、網銀交易明細擷圖(同上偵卷第159、160頁)
3.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偵卷第61頁)
4.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4067卷第41、46、48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54至158、163頁)
 45
胡家薰
1.告訴人胡家薰於警詢之證述(偵14067卷第33至35頁)
2.來電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75頁)
3.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偵卷第61頁)
4.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4067卷第41、46、48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65至173頁)
 46
莊承儒
1.告訴人莊承儒於警詢之證述(偵18413卷第219至225頁)
2.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53至255、261至262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阿廟)交易明細(偵14607卷第57頁)
4.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菁)存款交易明細(偵18413卷第364-3頁)
5.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4067卷第41、49頁、偵18413卷第27、34、35頁) 
6.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4279卷第70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77至175、209至221頁) 
 47
李伶君
1.告訴人李伶君於警詢之證述(偵14187卷第13至17頁)
2.李伶君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帳號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5至54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正佳)交易明細(偵14817卷第73頁)
4.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恩)交易明細(偵14817卷第71頁)
5.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4187卷第65、66、69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9至44頁)
 48
游敏靖
1.告訴人游敏靖於警詢之證述(偵14187卷第55、56頁)
2.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63至64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恩)交易明細(偵14817卷第71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4187卷第65、6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58至62頁)
 49
胡芸慈
1.告訴人胡芸慈於警詢之證述(偵14279卷第79至81頁)
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82至83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恩)交易明細(偵14817卷第71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4187卷第65、6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74至78、85至89頁)
 50
戴君如
1.告訴人戴君如於警詢之證述(偵14279卷第79至81頁)
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123至127頁)
3.內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芊蓉)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43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61、62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73、106至121頁)
 51
辛境浩
1.告訴人辛境浩於警詢之證述(偵14279卷第95至105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47頁)
3.台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DARMIN)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47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37、63至6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29至131、143至147頁)
 52
廖雪霏
1.告訴人廖雪霏於警詢之證述(偵14729卷第158、159頁)
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161、162頁)
3.台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DARMIN)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偵卷第47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37、63至65頁) 
5.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56至157、160頁)
 53
王英
1.告訴人王英於警詢之證述(偵15765卷第29至31頁)
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57至58頁)
3.台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DARMIN)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4729卷第47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4729卷第37、63至6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5765卷第45至55頁)
 54
張鈞泓
1.告訴人張鈞泓於警詢之證述(偵14279卷第169至172頁)
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175至177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1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37、66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65、167、179至185頁)
 55
顏銘進
1.告訴人顏銘進於警詢之證述(偵14279卷第191、192頁)
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197至203頁)
3.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3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37、39、67至7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89至190、193至196、205至207頁)
 56
何舒綺
1.告訴人何舒綺於警詢之證述(偵18413卷第263至265頁)
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281至282頁)
3.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交易明細(偵14729卷第53頁)
4.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卷第至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8413卷第269至279頁)
 57
陳湧棧
1.告訴人陳湧棧於警詢之證述(偵18413卷第283至285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95頁)
3.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交易明細(偵14729卷第53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20116卷第135、144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光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287至293頁)
 58
戴妘珊
1.被害人戴妘珊於警詢之證述(偵17926卷第21、22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8頁)
3.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07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107、110下方擷取畫面至111頁、偵22373卷第33至3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7926卷第23至27頁)
 59
柯曉晴
1.告訴人柯曉晴於警詢之證述(偵17926卷第89、90頁)
2.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01至102頁)
3.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07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107、110下方擷取畫面至111頁) 
5.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95至100頁)
 60
蔡豐仲
1.告訴人蔡豐仲於警詢之證述(偵17926卷第29至31頁)
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51至55頁)
3.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05頁)
4.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107、109至110頁上方擷取畫面、112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33至45頁)
 61
傅卉妮
1.告訴人傅卉妮於警詢之證述(偵17926卷第57至63頁)
2.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77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同上卷第75頁)
4.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05頁)
5.陳念恩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同上偵卷第107、109至110頁上方擷取畫面、112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67至73、85至88頁)
 62
陳彥光
1.告訴人陳彥光於警詢之證述(偵18413卷第79、80頁)
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101至102頁)
3.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存款交易明細(偵17195卷第467頁)
4.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8413卷第27、29頁、第30頁上方擷取畫面)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83至99、103、105頁)
 63
李約珥
1.告訴人李約珥於警詢之證述(偵18413卷第177至179頁)
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偵卷第193頁)
3.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振豪)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57頁)
4.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8413卷第27、30頁下方擷取畫面、第31、32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83至185、189至191頁)
 64
劉昶志
1.告訴人劉昶志於警詢之證述(偵18413卷第199至201頁)
2.提款卡帳號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13、215頁)
3.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振豪)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57頁)
4.陳志忠前往自動櫃員機領款之地點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8413卷第27、32、33頁、第34頁上方擷取畫面)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205至211、2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