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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G○○,佯稱G○○先前購物帳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G○○陷於錯誤,接續於⑴111年2月28日0時21分、23分匯入9萬9998元、4萬9983元⑵111年2月28日0時14分、17分匯入9萬9989元、4萬9981元,⑶111年2月28日0時13分、18分匯入9萬9986元、4萬9985元,各至前由甲○○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收取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 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日被害人G○○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45至50頁) 2、G○○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41至43頁) 3、G○○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51至54頁) 4、G○○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3至7頁) 5、111年5月26日富邦商銀中正分行北富銀中正字第111000006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198。戶名:徐誌偉】(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75至279頁) 6、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4949。戶名:徐誌偉】(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80至284頁) 7、111年6月13日凱基商銀凱銀集作字第1110002397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6490。戶名:徐誌偉】(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85至288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癸○○,佯稱癸○○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7日19時22分、23分匯入9萬9989元、4萬9989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收取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3日告訴人癸○○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59至65頁) 2、癸○○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55至57頁) 3、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9至13頁) 4、111年5月23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111653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638。戶名:張家鈁】(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89至292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M○○,佯稱M○○先前購物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M○○陷於錯誤,提供家人金融資料、個資、信用卡資料、帳戶驗證碼等資料,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5時39分自M○○父親帳戶轉出9萬9999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5日告訴人M○○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73至76頁) 2、M○○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69至71頁) 3、M○○交易明細(111少連偵138卷二第77頁) 4、M○○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15頁) 5、111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營存字第111005611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7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3至296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D○○,佯稱D○○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⑴111年3月5日19時54分匯入6123元,⑵111年3月5日21時4分匯入1萬9019元,各至前由甲○○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6日被害人D○○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83至84頁) 2、D○○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79至81頁) 3、D○○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85頁) 4、D○○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23至25頁) 5、111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營存字第111005611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7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3至296頁) 6、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689。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04至308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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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申○○,佯稱申○○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⑴111年3月5日21時37分、39分、3月6日0時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⑵111年3月5日21時45分、47分、3月6日0時13分匯入9萬9987元、2萬123元、9萬9987元,各至前由甲○○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6日告訴人申○○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91至93頁) 2、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87至89頁) 3、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19至21頁) 4、111年5月25日華南商銀營清字第11100181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8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7至299頁) 5、111年5月20日新光商銀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03838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7109。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00至303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I○○,佯稱I○○先前消費遭誤植為企業用戶,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1時4分匯入4萬9987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於附表三編號3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6日告訴人I○○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99至101頁) 2、I○○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95至97頁) 3、I○○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03頁) 4、I○○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17頁) 5、111年5月25日華南商銀營清字第11100181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8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7至299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壬○,佯稱壬○先前消費遭誤植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5日18時10分、20時47分、49分匯入2萬9985元、4萬9986元、4567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5日告訴人壬○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09至112頁) 2、壬○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05至107頁) 3、壬○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13頁) 4、壬○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里分局東里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27頁) 5、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689。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04至308頁) 6、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撥打電話予N○○,佯稱N○○帳戶遭設定為公開,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14時40分、59分匯入2萬9987元、2萬9985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持卡提領款項(未○○提領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另案以111年度偵字第16054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9日N○○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97至199頁) 2、N○○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93至195頁) 3、N○○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1至202頁) 4、N○○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45頁) 5、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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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撥打電話予陳吳子昭,佯稱陳吳子昭先前第四台費用欠費未繳,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吳子昭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20時13分匯入2萬9997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宙○○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8日被害人陳吳子昭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7至208頁) 2、陳吳子昭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3至205頁) 3、陳吳子昭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9至211頁) 4、111年5月25日第一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撥打電話予丙○○,佯稱丙○○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20時24分、31分、58分匯入6234元、9912元、2萬9989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宙○○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8日被害人丙○○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17至218頁) 2、丙○○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13至215頁) 3、丙○○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19至233頁) 4、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47頁) 5、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B○○,佯稱B○○先前購物遭盜刷信用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2時25分、22時15分匯入2萬6123元、2萬9987元至右列由未○○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A○○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15日B○○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26至127頁) 2、B○○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28至132頁) 3、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124。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J○○,佯稱J○○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3時13分、15分、111年3月10日0時2分、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9元、4萬9989元至右列由未○○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A○○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10日J○○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57至158頁) 2、J○○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59頁) 3、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124。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巳○○,佯稱巳○○先前消費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0日0時5分、7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9元至右列由 未○○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A○○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10日被害人巳○○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61至165頁) 2、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67頁) 3、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124。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丁○○,佯稱丁○○先前購物遭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3時4分匯入2萬2279元至右列由未○○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A○○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0日告訴人丁○○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33至136頁) 2、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33至141頁) 3、111年7月19日合庫商銀合金淡水子弟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8743。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69至171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卯○○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0時37分、37分、38分匯入9999元、9999元、9999元至右列由未○○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A○○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於附表三編號15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0日被害人卯○○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42至143頁;111偵33119卷第26頁及背面;111他2692卷第17頁及背面同) 2、卯○○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111他2692卷第20至21頁背面、24頁背面至28頁背面;111偵14069卷第149至155頁;111偵33119卷第29至30頁背面、33頁背面至37頁背面同) 3、卯○○手機擷圖【匯款單據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111他2692卷第22頁背面至24頁;111偵14069卷第145至148頁;111偵33119卷第31頁背面至33頁同) 4、111年7月19日合庫商銀合金淡水子弟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8743。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69至171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寅○○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4日17時16分、18時4分匯入9萬9357元、2萬9986元至右列由甲○○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未○○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14日告訴人寅○○警詢筆錄(111偵17969卷第61至65頁) 2、寅○○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111偵17969卷第93至95、113至117頁) 3、寅○○匯款單據(111偵17969卷第97至103頁) 4、111年3月14日龜山分局照片【寅○○通話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111偵17969卷第105至109頁) 5、111年11月7日郵局儲字第111096820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871。戶名:林宗緯】(111偵17969卷第139至141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撥打電話予F○○,佯稱F○○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4日18時16分匯入1萬9985元至右列由甲○○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未○○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1、111年3月14日告訴人F○○警詢筆錄(111偵17969卷第67至69頁) 2、F○○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111偵17969卷第119至120、123至125頁) 3、F○○匯款單據(111偵17969卷第121頁) 4、F○○LINE對話擷圖(111偵17969卷第71至73頁) 5、111年11月7日郵局儲字第111096820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871。戶名:林宗緯】(111偵17969卷第139至141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O○○,佯稱O○○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22時47分、52分匯入4萬9156元、4萬9171元至右列經未○○收取之存摺(未○○收取存摺部分,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75、14131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人員。 | | 1、111年3月18日告訴人O○○警詢筆錄【筆錄誤載為110年】(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49至250頁) 2、O○○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45至247頁) 3、O○○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1頁) 4、O○○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1頁) 5、111年5月26日郵局儲字第1110159373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854。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3至345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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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玄○○,佯稱玄○○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17時11分匯入6萬2995元至右列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經未○○於附表三編號8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人員。 |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8日被害人玄○○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7至258頁) 2、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3至255頁) 3、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3頁) 4、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亥○○,佯稱亥○○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亥○○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18時38分匯入1萬4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未○○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未○○提領部分另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539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8日亥○○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71至273頁) 2、亥○○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67至269頁) 3、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7頁) 4、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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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己○○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10分、26分匯入2萬9989元、1萬9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9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9日被害人己○○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03至104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05至106頁同) 2、己○○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111少連偵73卷第105至106、109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07至109頁同) 3、己○○匯款單據、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07至108頁) 4、111年5月18日富邦商銀羅東分行北富銀羅東字第11100000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7093】(111少連偵73卷第335至337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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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辛○○,佯稱辛○○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先於111年3月17日17時30分、35分匯入5萬元、2萬1138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遭未○○提領(未○○提領部分,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業已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復於111年3月19日15時12分、13分匯入4萬9983元、4萬998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甲○○提領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055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交付A○○。 |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4月2日告訴人辛○○警詢筆錄【第1次】(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63至266頁;111少連偵190卷第95至98頁;111偵16355卷第49至55頁同) 2、111年4月2日告訴人辛○○警詢筆錄【第2次】(111少連偵190卷第99至100頁;111偵16355卷第57至59頁同) 3、辛○○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111偵16355卷第61至63、67至97頁;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9至261頁;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01至103頁同) 4、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5、111年5月18日富邦商銀羅東分行北富銀羅東字第11100000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7093】(111少連偵73卷第335至337頁) 6、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7、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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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乙○○先前購物遭誤植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8日17時14分、27分匯入4萬9988元、6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乙○○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357至359頁) 2、乙○○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1少連偵73卷第111至113頁) 3、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永和分局警備隊】(111少連偵73卷第361頁) 4、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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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午○○先前購物帳務資料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46分匯入2萬998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 1、111年7月12日告訴人午○○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11至113頁) 2、午○○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15至117頁) 3、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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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黃○○,佯稱黃○○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55分匯入2萬9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黃○○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19至120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19至120頁同) 2、黃○○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21至12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21至123頁同) 3、黃○○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27頁) 4、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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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子○○先前購物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提供金融資料、個資、帳戶驗證碼等資料,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17時7分自子○○帳戶轉出1萬6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 1、111年3月25日被害人子○○警詢筆錄(111偵16355卷第99至105頁) 2、子○○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111偵16355卷第107至109、113至117頁) 3、子○○匯款單據(111偵16355卷第111頁) 4、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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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E○○,佯稱E○○先前購物恐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17分匯入1萬5261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21日告訴人E○○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25至129頁) 2、E○○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31至133頁) 3、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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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天○○先前購物恐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17分匯入2萬2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20日告訴人天○○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35至136頁) 2、天○○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37至139頁) 3、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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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宇○○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5分、8分匯入1萬1237元、1萬23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宇○○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33至13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57至159頁同) 2、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37至14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61至163頁同) 3、宇○○匯款單據、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43至144頁) 4、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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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H○○,佯稱H○○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36分匯入1萬212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H○○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45至147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41至143頁同) 2、H○○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49至15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45至147頁同) 3、H○○手機擷圖【通話紀錄、匯款單據】(111少連偵73卷第153頁) 4、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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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地○○先前購物訂單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11分、48分、50分匯入3萬52元、9989元、9989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地○○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369至37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49至151頁同) 2、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29至131頁;111少連偵73卷第373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53至156頁同) 3、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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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K○○,佯稱K○○先前購物遭誤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6分匯入9萬998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K○○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65至166頁) 2、K○○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67至169頁) 3、111年11月4日國泰世華商銀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094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611】(111少連偵73卷第375至377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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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庚○○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48分匯入1萬2012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庚○○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55至16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71至177頁同) 2、庚○○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63至16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79至181頁同) 3、庚○○匯款單據、郵局存摺影本(111少連偵73卷第167頁) 4、庚○○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69頁) 5、111年11月4日國泰世華商銀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094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611】(111少連偵73卷第375至377頁) 6、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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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酉○○,佯稱酉○○先前購物遭誤植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46分、19時4分匯入4萬9989元、1萬6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3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 | 1、111年3月20日告訴人酉○○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83至186頁;111偵16355卷第121至127頁同) 2、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111偵16355卷第129至141頁) 3、酉○○手機擷圖【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存摺翻拍照片】(111偵16355卷第143至161頁) 4、111年6月9日郵局儲字第111017555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8707。戶名:汪珮騏】(111偵16355卷第41至48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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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撥打電話予C○○,佯稱C○○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C○○陷於錯誤,先於111年3月20日20時31分、38分匯入13萬2123元、1萬1123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C○○又於111年3月20日19時16分、18分、20分、2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8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1年3月21日告訴人C○○警詢筆錄(112偵2920卷第51至55頁) 2、C○○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111偵10350卷第61至99、121至123頁;112偵2920卷第63至91頁同) 3、C○○匯款單據(111偵10350卷第101至107頁;112偵2920卷第57至61頁同) 4、111年5月19日郵局儲字第111015319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5216。戶名:朱凱凡】(111偵10350卷第133至135頁)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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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撥打電話予丑○○,佯稱丑○○先前購物恐遭持續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2日17時38分、43分、45分,匯入4萬9989元、4萬2080元、1萬4030元至右列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由未○○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未○○提領部分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743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交付A○○。 | | 1、111年3月22日告訴人丑○○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93至197頁) 2、丑○○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99至203頁) 3、郵局帳戶明細【帳號末4碼:3745。戶名:吳佳虹】(111少連偵190卷第431至432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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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撥打電話予L○○,佯稱L○○先前購物恐遭多扣款項,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2日17時44分許匯入3萬8066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未○○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未○○提領部分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9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後交付A○○。 | | 1、111年3月22日告訴人L○○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205至209頁) 2、L○○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111少連偵190卷第211至213頁) 3、郵局帳戶明細【帳號末4碼:3745。戶名:吳佳虹】(111少連偵190卷第431至432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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