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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岳霖


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律師
被      告  王晉維


選任辯護人  陳培豪律師
被      告  陳彥彤



            黃加儒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3、75、138、190號、111年度偵字第8435、10350、14069、16355、17969、2228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73、3311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岳霖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七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晉維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十六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至三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十六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至三十五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十二、二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陳彥彤犯如附表一編號三、五至七、十一至十七、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五至七、十一至十七、十九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加儒犯如附表一編號九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至十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  實
一、莊岳霖(暱稱「達浪」、「水龍頭」、「茶裏王家庭號」、「和尚」)、王晉維(暱稱「吾岳」、「陳浩南」)(所涉附表一編號22犯行,經檢察官起訴書載明業已另案起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黃炳樺(暱稱「H」、「美國女孩」,俟其到案另行審結)、陳彥彤(暱稱「塵塵」、「IR」,所涉附表一編號8、18、20、22、3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3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犯行,經檢察官起訴書載明業已另案起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黃加儒(暱稱「星」)、葉○祐(暱稱「洪金寶」、「YO」,由本法院少年法庭另行審理)均明知使用來源不明之提款卡及自不明他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內提領現金,係詐欺集團收取犯罪所得之手法,仍陸續自民國111年2月間起,加入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詐術詐取他人財物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莊岳霖負責以電腦連接讀卡機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可否使用(俗稱「洗車」)併聯繫、督促擔任領取贓款者(俗稱車手)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等工作,王晉維擔任車手及收取人頭帳戶金融卡(俗稱取簿手)等工作,黃炳樺擔任收取贓款(俗稱收水)及取簿手,陳彥彤擔任車手及取簿手,黃加儒及葉○祐擔任車手;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使之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款項至附表一所示由詐騙集團所支配之人頭帳戶(王晉維、黃炳樺、陳彥彤等人所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之時間、地點等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將款項領出(陳彥彤、王晉維、黃加儒、葉○祐領取贓款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交予指定之收水人員,收水人員再交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莊岳霖、王晉維、陳彥彤、黃加儒等人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之參與情形及角色分工,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盧宜佳、林姿伶、闕子維、陳映儒、賴阡復、李韓、顏淳穎、楊惠閔、吳佳樺、侯景文、鄭欽耀、羅小婷、曾薇琳、李維浤、楊昇甫、古偉慈、黃奕翔、鄭子廷、游于棻、黃文欣、蕭宇晨、游婷芳、謝美鳳、李昱翰、陳晏凰、劉乙睿、金敏柔、簡君倪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北投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得情形,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等就事實欄所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等,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一、二、三「證據出處欄」、附表四編號一至六、二十二、二十三所示之各項補強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莊岳霖如附表一編號1至37、被告王晉維如附表一編號1至7、16至17、21、23至35、被告陳彥彤如附表一編號3、5至7、11至17、19、被告黃加儒如附表一編號9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等與本案詐騙集團其餘成員,依其等各自參與之時間暨以被害人為區分,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4人所犯上開各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罪間,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4人所犯各該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之被害人均有不同,被害法益並非單一,且各次行為之犯罪時間、地點均為可分,堪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故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就洗錢犯行,均於本院審判中自白在卷,原應就其所犯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等此部分所犯罪名屬前述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說明。
  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20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王晉維擔任取簿手(即領取郭㛄榳所寄出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並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持郭㛄榳前述帳戶提款卡,提領告訴人劉乙睿遭詐欺匯入指定之郭㛄榳前述渣打銀行帳戶之事實,與經起訴、本院認定有罪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5)所示,被告王晉維擔任取簿手(即領取朱凱凡寄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等資料),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供共同詐取告訴人劉乙睿款項之匯款帳戶(即朱凱凡前述帳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73、33119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陳彥彤擔任車手,提領告訴人張彩慈因遭詐欺匯款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核與經起訴、本院認定有罪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5)所載陳彥彤擔任取簿手(即前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張彩慈遭騙匯入上述帳戶部分,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上開併辦部分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加入詐欺集團,以獲取不法利益,不僅侵害被害人等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犯後均知坦承犯行,然均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被告等之犯罪參予程度情重、分工情形、位居之角色地位,暨考量被告等人之素行、被告王晉維罹有注意力缺失過動及兒童期情緒疾患、自閉症特質,有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可參,及被告等各自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各次犯行獲利、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告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爰秉此原則,就各被告所犯之罪為整體評價,就宣告之有期徒刑,綜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等各自犯罪次數、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參照)。至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條文既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採取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5之物,為被告莊岳霖所有、供其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可否使用之物,為其本案犯罪所用,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莊岳霖於偵查坦承今獲得新臺幣(下同)7、8萬元,扣案1萬3400元是犯罪所得等語在卷(見少連偵75卷第419頁),因確切犯罪所得數量不詳,且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量,乃採對其較有利之認定,認犯罪所得為7萬元,併就已扣案之附表四編號6所示現金1萬3400元諭知沒收,未扣案之其餘犯罪所得5萬6600元(計算式:70000-13400=56600),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王晉維就犯罪所得酬勞現在何處乙節,於警詢供陳:111年3月19日為淡水分局查獲,遭扣押3萬8240元及手機等語在卷(見少連偵138卷一第38頁),是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現金3萬8240元,為王晉維所有因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之物,為王晉維所有、持供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或提領款項之用,為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被告陳彥彤於警詢時坦承其報酬為擔任車手提領金額的2%、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則是一次300元等語(見少連偵138卷一第128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共計為1萬2740元(計算式:附表三編號1至4、8提領款項總額*0.02+附表二編號3、4領取包裹2次=12140+600=1274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黃加儒供稱:還沒有拿到報酬、目前都還沒有領到酬勞(見偵33119卷第20頁、少連偵138卷一第168頁)等語,而卷內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資憑認黃加儒已取得報酬,尚難遽而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犯行實際獲有所得,即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之問題。
 ㈥附表三所示車手提領之款項,固為被告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惟已由被告等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收取後交付上游成員,亦難認屬被告所有之財物,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㈦至除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手機1支,為同案被告黃炳樺所有之物,俟其到案後另行處理外,其餘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至21所示之物,經核與被告莊岳霖、王晉維、陳彥彤、黃加儒本案無關,故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五、退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73、33119號併辦意旨書雖以被告黃加儒擔任車手、收水手,收取陳彥彤所提領告訴人張彩慈遭詐欺匯款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贓款並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事實,而認黃加儒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與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所示張彩慈遭詐欺部分為同一案件,乃起訴效力所及,而移請併案審理,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所示張彩慈遭詐欺部分,檢察官並未以黃加儒為共犯而對之提起公訴,此觀起訴書甚明,是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併辦意旨書,認被告黃加儒因提領何佩玲、陳吳子昭遭詐欺款項,持交葉○祐上繳黃炳樺復轉交被告莊岳霖,與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0所載被告莊岳霖、黃加儒共同詐欺陳吳子昭(起訴書誤載為吳陳子昭)、何佩玲之犯罪事實,係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辦審理,然上開併辦案件,係於本案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5月8日始送達本院,有該署112年5月5日北檢銘辰112少連偵27字第1129041631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為憑,自無從併予審理;綜上,前述部分均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恭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雪舫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主文及宣告刑
1
告訴人
G○○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G○○,佯稱G○○先前購物帳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G○○陷於錯誤,接續於⑴111年2月28日0時21分、23分匯入9萬9998元、4萬9983元⑵111年2月28日0時14分、17分匯入9萬9989元、4萬9981元,⑶111年2月28日0時13分、18分匯入9萬9986元、4萬9985元,各至前由甲○○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收取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日被害人G○○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45至50頁)
2、G○○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41至43頁)
3、G○○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51至54頁)
4、G○○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3至7頁)
5、111年5月26日富邦商銀中正分行北富銀中正字第111000006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198。戶名:徐誌偉】(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75至279頁)
6、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4949。戶名:徐誌偉】(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80至284頁)
7、111年6月13日凱基商銀凱銀集作字第1110002397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6490。戶名:徐誌偉】(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85至288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告訴人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癸○○,佯稱癸○○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7日19時22分、23分匯入9萬9989元、4萬9989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收取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3日告訴人癸○○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59至65頁)
2、癸○○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55至57頁)
3、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9至13頁)
4、111年5月23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111653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638。戶名:張家鈁】(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89至292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告訴人
M○○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M○○,佯稱M○○先前購物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M○○陷於錯誤,提供家人金融資料、個資、信用卡資料、帳戶驗證碼等資料,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5時39分自M○○父親帳戶轉出9萬9999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5日告訴人M○○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73至76頁)
2、M○○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69至71頁)
3、M○○交易明細(111少連偵138卷二第77頁)
4、M○○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15頁)
5、111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營存字第111005611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7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3至296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被害人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D○○,佯稱D○○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⑴111年3月5日19時54分匯入6123元,⑵111年3月5日21時4分匯入1萬9019元,各至前由甲○○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6日被害人D○○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83至84頁)
2、D○○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79至81頁)
3、D○○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85頁)
4、D○○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23至25頁)
5、111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營存字第111005611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7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3至296頁)
6、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689。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04至308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告訴人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申○○,佯稱申○○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⑴111年3月5日21時37分、39分、3月6日0時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⑵111年3月5日21時45分、47分、3月6日0時13分匯入9萬9987元、2萬123元、9萬9987元,各至前由甲○○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6日告訴人申○○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91至93頁)
2、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87至89頁)
3、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19至21頁)
4、111年5月25日華南商銀營清字第11100181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8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7至299頁)
5、111年5月20日新光商銀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03838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7109。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00至303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告訴人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I○○,佯稱I○○先前消費遭誤植為企業用戶,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1時4分匯入4萬9987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於附表三編號3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6日告訴人I○○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99至101頁)
2、I○○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95至97頁)
3、I○○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03頁)
4、I○○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17頁)
5、111年5月25日華南商銀營清字第11100181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8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7至299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告訴人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壬○,佯稱壬○先前消費遭誤植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5日18時10分、20時47分、49分匯入2萬9985元、4萬9986元、4567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5日告訴人壬○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09至112頁)
2、壬○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05至107頁)
3、壬○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13頁)
4、壬○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里分局東里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27頁)
5、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689。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04至308頁)
6、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告訴人
N○○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撥打電話予N○○,佯稱N○○帳戶遭設定為公開,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14時40分、59分匯入2萬9987元、2萬9985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持卡提領款項(未○○提領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另案以111年度偵字第16054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9日N○○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97至199頁)
2、N○○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93至195頁)
3、N○○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1至202頁)
4、N○○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45頁)
5、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被害人
陳吳子昭(起訴書誤載為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撥打電話予陳吳子昭,佯稱陳吳子昭先前第四台費用欠費未繳,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吳子昭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20時13分匯入2萬9997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宙○○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8日被害人陳吳子昭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7至208頁)
2、陳吳子昭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3至205頁)
3、陳吳子昭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9至211頁)
4、111年5月25日第一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被害人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撥打電話予丙○○,佯稱丙○○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20時24分、31分、58分匯入6234元、9912元、2萬9989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宙○○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8日被害人丙○○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17至218頁)
2、丙○○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13至215頁)
3、丙○○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19至233頁)
4、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47頁)
5、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告訴人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B○○,佯稱B○○先前購物遭盜刷信用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2時25分、22時15分匯入2萬6123元、2萬9987元至右列由未○○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A○○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5日B○○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26至127頁)
2、B○○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28至132頁)
3、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124。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被害人
J○○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J○○,佯稱J○○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3時13分、15分、111年3月10日0時2分、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9元、4萬9989元至右列由未○○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A○○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0日J○○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57至158頁)
2、J○○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59頁)
3、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124。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被害人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巳○○,佯稱巳○○先前消費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0日0時5分、7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9元至右列由
未○○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A○○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0日被害人巳○○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61至165頁)
2、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67頁)
3、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124。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告訴人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丁○○,佯稱丁○○先前購物遭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3時4分匯入2萬2279元至右列由未○○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A○○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0日告訴人丁○○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33至136頁)
2、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33至141頁)
3、111年7月19日合庫商銀合金淡水子弟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8743。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69至171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被害人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卯○○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0時37分、37分、38分匯入9999元、9999元、9999元至右列由未○○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A○○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未○○於附表三編號15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0日被害人卯○○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42至143頁;111偵33119卷第26頁及背面;111他2692卷第17頁及背面同)
2、卯○○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111他2692卷第20至21頁背面、24頁背面至28頁背面;111偵14069卷第149至155頁;111偵33119卷第29至30頁背面、33頁背面至37頁背面同)
3、卯○○手機擷圖【匯款單據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111他2692卷第22頁背面至24頁;111偵14069卷第145至148頁;111偵33119卷第31頁背面至33頁同)
4、111年7月19日合庫商銀合金淡水子弟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8743。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69至171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告訴人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寅○○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4日17時16分、18時4分匯入9萬9357元、2萬9986元至右列由甲○○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未○○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4日告訴人寅○○警詢筆錄(111偵17969卷第61至65頁)
2、寅○○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111偵17969卷第93至95、113至117頁)
3、寅○○匯款單據(111偵17969卷第97至103頁)
4、111年3月14日龜山分局照片【寅○○通話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111偵17969卷第105至109頁)
5、111年11月7日郵局儲字第111096820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871。戶名:林宗緯】(111偵17969卷第139至141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告訴人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撥打電話予F○○,佯稱F○○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4日18時16分匯入1萬9985元至右列由甲○○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未○○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辰○○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4日告訴人F○○警詢筆錄(111偵17969卷第67至69頁)
2、F○○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111偵17969卷第119至120、123至125頁)
3、F○○匯款單據(111偵17969卷第121頁)
4、F○○LINE對話擷圖(111偵17969卷第71至73頁)
5、111年11月7日郵局儲字第111096820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871。戶名:林宗緯】(111偵17969卷第139至141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告訴人
O○○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O○○,佯稱O○○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22時47分、52分匯入4萬9156元、4萬9171元至右列經未○○收取之存摺(未○○收取存摺部分,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75、14131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人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8日告訴人O○○警詢筆錄【筆錄誤載為110年】(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49至250頁)
2、O○○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45至247頁)
3、O○○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1頁)
4、O○○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1頁)
5、111年5月26日郵局儲字第1110159373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854。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3至345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被害人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玄○○,佯稱玄○○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17時11分匯入6萬2995元至右列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經未○○於附表三編號8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人員。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8日被害人玄○○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7至258頁)
2、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3至255頁)
3、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3頁)
4、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告訴人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亥○○,佯稱亥○○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亥○○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18時38分匯入1萬4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未○○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未○○提領部分另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539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8日亥○○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71至273頁)
2、亥○○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67至269頁)
3、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7頁)
4、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被害人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己○○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10分、26分匯入2萬9989元、1萬9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9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被害人己○○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03至104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05至106頁同)
2、己○○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111少連偵73卷第105至106、109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07至109頁同)
3、己○○匯款單據、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07至108頁)
4、111年5月18日富邦商銀羅東分行北富銀羅東字第11100000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7093】(111少連偵73卷第335至337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告訴人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辛○○,佯稱辛○○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先於111年3月17日17時30分、35分匯入5萬元、2萬1138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遭未○○提領(未○○提領部分,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業已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復於111年3月19日15時12分、13分匯入4萬9983元、4萬998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甲○○提領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055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交付A○○。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4月2日告訴人辛○○警詢筆錄【第1次】(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63至266頁;111少連偵190卷第95至98頁;111偵16355卷第49至55頁同)
2、111年4月2日告訴人辛○○警詢筆錄【第2次】(111少連偵190卷第99至100頁;111偵16355卷第57至59頁同)
3、辛○○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111偵16355卷第61至63、67至97頁;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9至261頁;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01至103頁同)
4、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5、111年5月18日富邦商銀羅東分行北富銀羅東字第11100000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7093】(111少連偵73卷第335至337頁)
6、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7、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告訴人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乙○○先前購物遭誤植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8日17時14分、27分匯入4萬9988元、6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乙○○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357至359頁)
2、乙○○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1少連偵73卷第111至113頁)
3、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永和分局警備隊】(111少連偵73卷第361頁)
4、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告訴人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午○○先前購物帳務資料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46分匯入2萬998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7月12日告訴人午○○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11至113頁)
2、午○○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15至117頁)
3、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告訴人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黃○○,佯稱黃○○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55分匯入2萬9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黃○○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19至120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19至120頁同)
2、黃○○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21至12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21至123頁同)
3、黃○○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27頁)
4、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被害人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子○○先前購物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提供金融資料、個資、帳戶驗證碼等資料,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17時7分自子○○帳戶轉出1萬6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5日被害人子○○警詢筆錄(111偵16355卷第99至105頁)
2、子○○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111偵16355卷第107至109、113至117頁)
3、子○○匯款單據(111偵16355卷第111頁)
4、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告訴人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E○○,佯稱E○○先前購物恐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17分匯入1萬5261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1日告訴人E○○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25至129頁)
2、E○○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31至133頁)
3、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告訴人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天○○先前購物恐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17分匯入2萬2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0日告訴人天○○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35至136頁)
2、天○○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37至139頁)
3、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告訴人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宇○○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5分、8分匯入1萬1237元、1萬23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宇○○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33至13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57至159頁同)
2、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37至14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61至163頁同)
3、宇○○匯款單據、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43至144頁)
4、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告訴人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H○○,佯稱H○○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36分匯入1萬212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H○○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45至147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41至143頁同)
2、H○○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49至15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45至147頁同)
3、H○○手機擷圖【通話紀錄、匯款單據】(111少連偵73卷第153頁)
4、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告訴人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地○○先前購物訂單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11分、48分、50分匯入3萬52元、9989元、9989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地○○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369至37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49至151頁同)
2、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29至131頁;111少連偵73卷第373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53至156頁同)
3、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告訴人
K○○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K○○,佯稱K○○先前購物遭誤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6分匯入9萬998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K○○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65至166頁)
2、K○○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67至169頁)
3、111年11月4日國泰世華商銀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094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611】(111少連偵73卷第375至377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告訴人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庚○○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48分匯入1萬2012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庚○○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55至16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71至177頁同)
2、庚○○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63至16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79至181頁同)
3、庚○○匯款單據、郵局存摺影本(111少連偵73卷第167頁)
4、庚○○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69頁)
5、111年11月4日國泰世華商銀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094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611】(111少連偵73卷第375至377頁)
6、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告訴人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酉○○,佯稱酉○○先前購物遭誤植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46分、19時4分匯入4萬9989元、1萬6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甲○○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3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A○○。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0日告訴人酉○○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83至186頁;111偵16355卷第121至127頁同)
2、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111偵16355卷第129至141頁)
3、酉○○手機擷圖【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存摺翻拍照片】(111偵16355卷第143至161頁)
4、111年6月9日郵局儲字第111017555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8707。戶名:汪珮騏】(111偵16355卷第41至48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告訴人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撥打電話予C○○,佯稱C○○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C○○陷於錯誤,先於111年3月20日20時31分、38分匯入13萬2123元、1萬1123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C○○又於111年3月20日19時16分、18分、20分、2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8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右列經甲○○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1日告訴人C○○警詢筆錄(112偵2920卷第51至55頁)
2、C○○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111偵10350卷第61至99、121至123頁;112偵2920卷第63至91頁同)
3、C○○匯款單據(111偵10350卷第101至107頁;112偵2920卷第57至61頁同)
4、111年5月19日郵局儲字第111015319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5216。戶名:朱凱凡】(111偵10350卷第133至135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告訴人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撥打電話予丑○○,佯稱丑○○先前購物恐遭持續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2日17時38分、43分、45分,匯入4萬9989元、4萬2080元、1萬4030元至右列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經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由未○○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未○○提領部分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743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交付A○○。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2日告訴人丑○○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93至197頁)
2、丑○○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99至203頁)
3、郵局帳戶明細【帳號末4碼:3745。戶名:吳佳虹】(111少連偵190卷第431至432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告訴人
L○○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撥打電話予L○○,佯稱L○○先前購物恐遭多扣款項,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2日17時44分許匯入3萬8066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辰○○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未○○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未○○提領部分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9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後交付A○○。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2日告訴人L○○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205至209頁)
2、L○○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111少連偵190卷第211至213頁)
3、郵局帳戶明細【帳號末4碼:3745。戶名:吳佳虹】(111少連偵190卷第431至432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取簿手
取簿時間、地點
所領取人頭帳戶帳號提款卡
證據出處
1
甲○○
被告甲○○於111年2月27日2時59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領取包裹。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秝熒寄出)
111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照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監視器畫面】(111少連偵138卷一第41至67頁;第93至119頁同)
2
甲○○
被告甲○○於111年2月27日4時17分,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統一超商領取包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徐誌偉、陳米琪寄出)
111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照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監視器畫面】(111少連偵138卷一第41至67頁;第93至119頁同)
3
A○○、未○○
被告未○○於111年3月9日16時29分,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領取包裹後,再交予被告A○○。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林文婷寄出)
1、111年3月9日北投分局蒐證影像照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被告A○○交付帳戶經過】(111偵14069卷第85至90頁)
2、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11偵14069卷第49頁;111偵22283卷第7頁同)
3、111年3月9日北投分局照片【被告未○○指認】(111偵22283卷第25至27頁)
4
甲○○、未○○
被告甲○○於111年3月14日15時7分,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天東門市領取包裹後,再交予被告未○○。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宗緯寄出)
1、111年3月21日統一超商天東門市監視器畫面【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取簿手為被告甲○○、收水為被告未○○】(111偵17969卷第77至92頁)
2、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林宗緯】(111偵17969卷第75頁)
5
甲○○
被告甲○○於111年3月19日13時25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瀛門市領取包裹。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朱凱凡寄出)
1、111年3月19日被告甲○○監視器畫面【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11偵10350卷第29至35頁)
2、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朱凱凡】(111偵10350卷第27頁)
6
甲○○

被告甲○○於111年3月19日14時11分,臺北市○○區○○路000號、717號統一超商雙全門市領取包裹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㛄榳寄出)
1、111年3月19日現場照片簿【被告甲○○取簿貨態追蹤、超商監視器畫面】(112偵2920卷第17至21頁)
2、超商貨態追蹤頁面及繳款證明【查詢代碼:Z00000000000】(112偵2920卷第41至42頁)
附表三:
編號
車手姓名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出處
1
未○○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未○○於111年3月5日15時43分至49分,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提領計12萬9000元
1、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帳號末4碼:2775。未○○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31至132頁)
2、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帳號末4碼:2775。被告宙○○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71至172頁)
2
未○○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未○○於111年3月5日19時36分、37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0號,提領計3萬元
1、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帳號末4碼:1689。未○○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39頁)
2、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帳號末4碼:1689。被告宙○○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81頁)
3
未○○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未○○於111年3月6日0時38分至1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等處,提領計10萬元
1、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帳號末4碼:1875。未○○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33至134頁)
2、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帳號末4碼:1875。被告宙○○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73至175頁)
4
未○○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未○○於111年3月5日22時9分至3月6日0時32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等處,提領計20萬元
1、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帳號末4碼:7109。未○○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35至137頁)
2、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帳號末4碼:7109。被告宙○○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77至179頁)
5
未○○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未○○於111年3月6日15時12分至1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提領計9萬5000元
1、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帳號末4碼:2826。未○○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41頁)
2、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帳號末4碼:2826。被告宙○○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83頁)
6
宙○○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宙○○於111年3月7日20時20分至21時4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提領計8萬4000元
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帳號末4碼:2826。被告宙○○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84至185頁)
7
未○○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未○○於111年3月17日23時14分至18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提領計9萬8000元
1、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帳號末4碼:1854。未○○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43頁)
2、被告未○○提領畫面【帳號末4碼:1854。被告宙○○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91頁)
8
未○○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未○○於111年3月17日17時19分至18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等處,提領計14萬8000元
1、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被告未○○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53至154頁)
2、被告未○○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帳號末4碼:0447。被告宙○○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89至190頁)
9
甲○○
葉○祐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葉○祐、甲○○於111年3月19日15時18分至17時31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自左列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提領計14萬9000元。
被告甲○○提領一覽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帳號末4碼:7093】(111偵16355卷第19頁)
10
甲○○
葉○祐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葉○祐、甲○○於111年3月19日15時33分至17時11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提領計9萬5000元。
被告甲○○提領一覽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帳號末4碼:2869】(111偵16355卷第21頁)
11
甲○○
葉○祐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葉○祐、甲○○於111年3月19日16時18分至18時18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提領計14萬2000元。

12
甲○○
葉○祐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葉○祐、甲○○於111年3月19日17時12分至18時58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等處提領計11萬1000元。

13
甲○○
葉○祐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葉○祐、甲○○於111年3月19日18時54分、55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計5萬元。
被告甲○○提領一覽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帳號末4碼:8707】(111偵16355卷第23頁)
14
未○○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未○○於111年3月22日17時42分至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等處,提領計14萬4000元
1、111年3月22日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照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帳號末4碼:3745。被告未○○提領經過】(111少連偵190卷第89至93頁)
15

未○○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未○○、宙○○於111年3月9日20時48分許、同日20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泰山分行之自動樞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再隨即將上開款項交付予宙○○,宙○○復前往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丹鳳大旅館將上開贓款上繳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1、111年3月23日新北市刑大現場蒐證照片【被告未○○、被告宙○○提款經過】(111他2692卷第30至34頁)
2、車手提領畫面(111偵33119卷第93至103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黑色iPhineXR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台
辰○○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
粉色iPhone8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台
辰○○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3
綠色USB
1個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4
讀卡機
1個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5
HP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
1台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6
新臺幣
13,400元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7
台新銀行板橋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吳筵柏)
2本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8
子彈
1顆
辰○○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9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包
辰○○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辰○○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11
臺灣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
1張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2
中國信託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1張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4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
1張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5
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6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
1張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7
兆豐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8
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
1張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9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
1張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20
元大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
1張
辰○○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辰○○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甲○○
111年3月19日淡水分局被告甲○○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甲○○扣案物】(111少連偵73卷第75頁)
22
新臺幣
38240元
甲○○
111年3月19日淡水分局被告甲○○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甲○○扣案物】(111少連偵73卷第75頁)
23
智慧型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
1支
甲○○
111年3月19日淡水分局被告甲○○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甲○○扣案物】(111少連偵73卷第75頁)
24
iPhone8手機(玫瑰金,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A○○
111年4月6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A○○扣案物】(111少連偵190卷第2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