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及方式、匯款之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9月22日起,以LINE暱稱「Robinhood-陳經理」接續傳送訊息予蟻駿凱,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16日10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嘉義分行臨櫃匯款22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蟻駿凱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6134號卷第49至50、53至55頁)。 2.蟻駿凱所提出台新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62、64、67至80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9月20日起,以LINE暱稱「Dymon-Nq林文龍」接續傳送訊息予謝雅雯,向其佯稱可操作「Dymon-Nq」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16日11時10分許、21日10時41分許、23日13時37分許、38分許、40分許(起訴書關於轉帳時間之誤載、漏載,均予以更正、補充),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5,000元、4萬元、5萬元、1萬元、5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被害人謝雅雯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8934號卷第24至25頁)。 2.謝雅雯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成功擷圖(見同上卷第38至63頁反面、68、69至70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7月起,以LINE暱稱「陳子欣king」接續傳送訊息予陳司直,向其佯稱可操作「Goldman Sachs」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24日13時21分許、2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臨櫃匯款40萬元、10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9517號卷第9至11頁)。 2.陳司直所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及照片、投資APP、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擷圖(見同上卷第33至34、36至48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1月3日12時49分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舒茜」、「李思琪」接續傳送訊息予楊佩珊,向其佯稱可操作「MetaTrader4」、「Robinhood」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8日12時5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楊佩珊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9752號卷第21至23頁)。 2.楊佩珊所提出交易成功、投資APP、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42至48頁反面)。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1月16日起,以LINE暱稱「陳德明」接續傳送訊息予江忠慶,向其佯稱可操作「Dymon-Nq」APP投資存股借券給外資獲利5至6%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2日9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被害人江忠慶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11921號卷第20頁正反面)。 2.江忠慶所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5、26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0月27日起,以LINE暱稱「陳佳慧」接續傳送訊息予蔡嘉芸,向其佯稱可操作「Robinhood」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16日11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8,000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蔡嘉芸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11999號卷第70至74頁)。 2.蔡嘉芸所提出客戶存提記錄單、台幣匯款交易查詢擷圖(見同上卷第87、89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9月初起,以LINE暱稱「李思琪」接續傳送訊息予鄧彥,向其佯稱可操作「Robinhood TW」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18日9時2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許),至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臨櫃匯款26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鄧彥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11999號卷第46至47頁)。 2.鄧彥所提出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4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1月4日起,以LINE暱稱「李芷彤Jessie」接續傳送訊息予莊瑋正,向其佯稱可操作「Vanguard Group」APP投資股票及ETF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2日11時49分許、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4萬5,000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莊瑋正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12248號卷第12至13頁反面)。 2.莊瑋正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臺幣活存明細擷圖(見同上卷第38至40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0月25日起,以LINE暱稱「林葳葳」接續傳送訊息予李孟芳,向其佯稱可操作「Robinhood」APP借券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23日14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臨櫃匯款36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李孟芳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12599號卷第2至3頁反面)。 2.李孟芳所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照片(見同上卷第14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9月29日20時38分起,以LINE接續傳送訊息予胡羽汝,向其佯稱可購買高投資報酬率之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22日12時41分許、43分許、13時46分許(起訴書關於轉帳時間之誤載、漏載,均予以更正、補充),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五甲分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5萬元、1萬6,700元、100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胡羽汝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12792號卷第8至9頁)。 2.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3.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9月起,以LINE暱稱「李芷彤Jessie」、「廖哲宏」接續傳送訊息予徐傳欽,向其佯稱可操作「vanguardgroup」APP借券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16日10時26分許、27分許、17日11時50分許、22日14時23分許(起訴書關於轉帳時間之誤載、漏載,均予以更正、補充),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5萬元、5萬元及至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28號元大銀行南港分行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徐傳欽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13630號卷第1之4至2頁)。 2.徐傳欽所提出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照片、臺幣轉帳結果、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24至26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0月中旬起,以LINE暱稱「Dymon-Nq林文龍」、「錦梅Anne」、「陳德明」接續傳送訊息予吳德宗,向其佯稱可操作「Dymon-Nq」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23日12時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中山郵局臨櫃匯款42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吳德宗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20447號卷第6至7頁反面)。 2.吳德宗所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及交友軟體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見同上卷第59頁反面、62至65頁反面)。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9月27日起,以LINE接續傳送訊息予曹皓翔,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16日9時37分許、21日9時34分許(起訴書關於轉帳時間之誤載、漏載,均予以更正、補充),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5,000元、5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曹皓翔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20908號卷第6至7頁)。 2.曹皓翔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35至36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0月29日起,以LINE暱稱「李思琪」、「Robinhood TW-黃經理」接續傳送訊息予詹玉真,向其佯稱可操作「Robinhood」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16日9時1分許、23日14時56分許、25日13時18分許(起訴書關於轉帳時間之誤載、漏載,均予以更正、補充),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8萬元及至臺北市○○區○○路00號渣打銀行內湖分行臨櫃匯款199萬8,800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詹玉真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20909號卷第7頁正反面)。 2.詹玉真所提出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FB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53、58至59頁反面、60頁反面)。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1月4日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李思晴Joan」、「Robinhood TW-黃經理」接續傳送訊息予柯鈺鋒,向其佯稱可操作「Robinhood」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8日11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柯鈺鋒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20247號卷第6至7頁反面)。 2.柯鈺鋒所提出轉帳交易成功、FB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40、42至48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16 (112年度偵字第10909、24324、24620號併辦犯罪事實(一)部分)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1月15日9時起,以LINE暱稱「黃品研-Kara」接續傳送訊息予黃玉純,向其佯稱可操作「Vanguard Group」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7日9時許、18日8時56分許、22日10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2,000元、3萬6,000元、6萬3,000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黃玉純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10909號卷第35至38頁)。 2.黃玉純所提出存摺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81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17 (112年度偵字第10909、24324、24620號併辦犯罪事實(二)部分)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9月15日起,以LINE暱稱「王曉潔(Wendy)」、「豐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接續傳送訊息予王博玄,向其佯稱可操作「豐光」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28日11時3分許、13時30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北新莊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自其母蕭婷之帳戶臨櫃匯款175萬3,000元、50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王博玄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24324號卷第9至14、17至18頁)。 2.王博玄所提出匯款申請書、豐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保密契約、保證協議書影本(見同上卷第32至33、41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
18 (112年度偵字第10909、24324、24620號併辦犯罪事實(三)部分)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0月26日起,以LINE暱稱「阮老師」、「蘇雅琪」接續傳送訊息予王禮騏,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30日12時56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直分行臨櫃匯款50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王禮騏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24620號卷第49至52頁)。 2.王禮騏所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55至61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人自111年10月31日12時起,以LINE暱稱「趙育涵」、「Dymon-Nq林文龍」接續傳送訊息予謝孟成,向其佯稱可操作「Dymon-Nq」APP投資股票及ETF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1月18日9時58分許、59分許、21日10時14分許、23日10時13分許、1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10萬元、至兆豐銀行臨櫃匯款80萬元、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10萬元至被告①帳戶內,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年人以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入被告②帳戶內再予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1.告訴人謝孟成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27278號卷第133至141頁)。 2.謝孟成所提出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存款往來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見同上卷第167、173、184至226頁)。 3.被告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6134號卷第15至38頁)。 4.被告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