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096號
原 告 權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郭柏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