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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0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6號
原      告  權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蓁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郭柏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