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俞茹軒
辛進智
辛科誼
辛科霆
被 告 林人傑
恒陽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聯發、林人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俞茹軒、辛進智、辛科誼、辛科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