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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附民原告 張志弘
江培榕
上二人共同
送達
代收人 錢裕國
律師
附民被告 王柏皓
全富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劉政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怡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