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季穎
陳芃安律師
余淑杏律師
被 告 柯旻豪
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律師
鄭雅芳律師
周孟澤律師
被 告 邱忠博
選任辯護人 邱敏維律師
廖經晟律師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李其恩
選任辯護人 徐瑞晃律師
被 告 黃鉉閔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被 告 顏聞佐
選任辯護人 洪士棻律師
被 告 SARR CHEIKH AHMADOU BAMBA MBACKE
(中文名班霸)
選任辯護人 蔡松霖律師
黃思維律師
楊芝青律師
被 告 周暐宸
選任辯護人 江皇樺律師
被 告 陳品銓
選任辯護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吳祐任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范瑋峻律師
被 告 黃品瑄
選任辯護人 徐翌菱律師
蕭奕弘律師
被 告 邱繼緯
選任辯護人 黃有咸律師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邱廷昱
選任辯護人 孫靖甯律師
被 告 張曉悌
被 告 游舜翔
選任辯護人 王中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053、28497、28498、28499號、113年度偵字第908、2923號),及移送
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季穎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均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柯旻豪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邱忠博犯如附表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
李其恩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均緩刑肆年。
黃鉉閔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顏聞佐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SARR CHEIKH AHMADOU BAMBA MBACKE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周暐宸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陳品銓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吳祐任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黃品瑄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均緩刑貳年。
邱繼緯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邱廷昱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均緩刑貳年。
張曉悌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游舜翔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均緩刑貳年。
柯旻豪被訴民國112年4月8日部分無罪。
黃鉉閔被訴民國112年2月24日部分無罪。
顏聞佐被訴民國112年4月8日部分無罪。
SARR CHEIKH AHMADOU BAMBA MBACKE被訴民國112年4月8日部分無罪。
周暐宸被訴民國112年2月24日、民國112年4月8日部分無罪。
陳品銓被訴民國112年4月22日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我國超級籃球聯賽(Super Basketball League,下稱SBL)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5月21日進行第20屆賽程(包含例行賽30場、季後挑戰賽3場及總冠軍賽5場),共有裕隆納智捷籃球隊(下稱裕隆隊)、台灣啤酒隊(下稱台啤隊)、彰化柏力力隊(下稱柏力力隊)及臺灣銀行隊(下稱臺銀隊)參與賽事。臺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運彩公司)於SBL第20屆例行賽開打後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SBL賽事從而屬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所稱之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裕隆隊球員由柯旻豪擔任固定先發控球後衛、吳季穎擔任得分後衛、外籍球員班霸擔任固定先發中鋒、翁嘉鴻(另行
通緝)、周暐宸、顏聞佐、邱忠博擔任前鋒、陳品銓、吳祐任、黃鉉閔、李其恩擔任後衛。邱繼緯(綽號邱哥、秋哥)前為九太科技籃球隊助理教練,柯旻豪、周暐宸亦曾擔任九太科技籃球隊球員,柯旻豪知悉邱繼緯為地下賭博網站組頭,可透過其下注簽賭,遂在SBL第20屆賽季開賽初期介紹予吳季穎、顏聞佐及柏力力隊球員A20認識,吳季穎、顏聞佐、A20因而知悉可透過邱繼緯下注簽賭。因地下賭博網站帳號會設定每場投注上限以控制風險,而吳季穎簽賭之金額時而超過地下賭博網站帳號可供下注之上限,故吳季穎遂再透過知情之友人黃品瑄、張曉悌、游舜翔及邱廷昱協助以
渠等之地下賭博網站帳號為吳季穎下注簽賭。吳季穎、柯旻豪為透過「九州娛樂城」等地下簽賭網站簽賭SBL賽事贏得賭金,邱忠博、李其恩、黃鉉閔、顏聞佐、SARR CHEIKH AHMADOU BAMBA MBACKE(下稱班霸)、周暐宸、陳品銓、吳祐任、翁嘉鴻等人為求朋分賭金利益,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結夥三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
犯意聯絡,以控制比賽分數之
詐術,致使地下賭博網站之組頭及下注之賭客
陷於錯誤,遂行詐取賭資之
犯行,茲將其等所涉犯行分敘如下:
㈠112年2月2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2月24日18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吳季穎、柯旻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分別在賽前及賽中由吳季穎指示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具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地下簽賭網站下注「裕隆讓分5.5分」、「裕隆讓分6.5分」(即押注裕隆隊贏者,裕隆隊贏分須超過5.5分及6.5分始能贏得賭金)及「柏力力受讓13.5分」(即押注柏力力隊輸者,柏力力隊輸分須在13.5分內始能贏得賭金),並轉告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具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簽賭,黃品瑄、張曉悌及游舜翔即依指示下注,邱廷昱依指示下注「裕隆讓分5.5分」2萬元、「裕隆讓分6.5分」8萬元、「柏力力受讓13.5分」6萬元。柯旻豪則透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具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邱繼緯下注「裕隆讓分12.5分」。吳季穎、柯旻豪為贏得賭金,在該場賽事第三節結束比分為70比54、裕隆勝16分時,將上開下注內容告知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之上場球員顏聞佐、陳品銓,並指示渠等應控制分數不得贏柏力力隊超過13.5分,故於賽事進行至第四節後,裕隆隊上開球員開始未依教練指示進行戰術,以
故意投不進、傳球次數遽增及出手時機不符合常理等方式控制比分,例如,剩5分43秒時,陳品銓傳球給不知情之周暐宸發生失誤,剩5分36秒時,顏聞佐拿到球,剩餘0.6秒在中場處出手射籃,籃外空心,剩5分34秒時,渠等遭總教練A15斥責「不要亂突亂打!」,剩4分12秒(4分8秒柏力力隊取得球權)吳季穎故意投2分球籃外空心;剩4分鐘陳品銓故意在未過半場情況,一接到發球時直接在空中停滯傳球給靠近邊線之顏聞佐,顏聞佐故意不接球;剩2分39秒顏聞佐右邊45度角大空檔時,故意在3分線外投出籃外空心球後,陳品銓在場外救球傳給柏力力隊球員,使柏力力隊球員上籃得分,剩1分40秒吳季穎故意傳球軟弱無力,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快攻上籃得分,以利柏力力隊拉近比數,剩1分11秒時,陳品銓拿到球後傳給倒地的黃宗翰,剩1分5秒時,不知情之邱忠博傳球給吳季穎,吳季穎未上前接球發生失誤,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剩42秒時,陳品銓傳球給吳季穎發生失誤,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剩18.8秒柏力力隊球員對顏聞佐犯規,顏聞佐罰球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分數為82比71,裕隆隊贏11分,吳季穎走到顏聞佐身旁再次告知顏聞佐「不要贏超過13分」,顏聞佐獲悉後第1罰進球,第2罰即故意未進球;剩13秒吳季穎被包夾時傳球給不知情之黃鉉閔,惟吳季穎因故意傳偏且柏力力隊球員壓迫防守黃鉉閔,黃鉉閔接球後順勢跳出界外將球權讓給柏力力隊,以利讓柏力力隊球員進攻拉近比分;最後9秒吳季穎
故意犯規讓柏力力隊球員罰球拉近比分,致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為83比74,柏力力隊輸9分,在上開受讓分內,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之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吳季穎因詐得賭金14萬6,200元,柯旻豪詐得賭金並自吳季穎分得打假球之報酬1萬元,顏聞佐分得打假球之報酬5,000元,陳品銓分得打假球之報酬2,000元,邱廷昱獲得下注之報酬2,000元。
㈡112年4月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4月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吳季穎於本場賽事第3節結束,裕隆隊與柏力力隊比分為71比51,裕隆隊勝20分時,與李其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黃品瑄、邱繼緯傳達在九州娛樂城地下賭博網站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6.5分」(即押注柏力力隊輸者,柏力力隊輸分須在16.5分內始能贏得賭資)之訊息,再由黃品瑄轉達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上開訊息。李其恩並自行另向邱繼緯下注2萬元。黃品瑄即在九州娛樂城代為下注5,500元,邱廷昱則在九州娛樂城代為下注6萬元,邱繼緯、張曉悌及游舜翔亦在九州娛樂城代為下注。吳季穎並告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聯絡之裕隆隊上場比賽球員黃鉉閔、翁嘉鴻上開下注內容,請渠等配合控制比分在上開下注分差內。故於第四節開始後,裕隆隊上場球員吳季穎、黃鉉閔、李其恩、翁嘉鴻即開始未依教練指示進行戰術,以傳球失誤、刻意不傳球、故意遭抄球、罰球不進等方式控制比分,例如,第四節剩6分4秒時,吳季穎故意失誤傳球給柏力力隊球員,讓其得分,剩5分53秒時,柯旻豪傳球給黃鉉閔時,黃鉉閔即故意不接球,將球權給柏力力隊,剩3分34秒時,翁嘉鴻與李其恩共同配合,由翁嘉鴻往邊線傳球給李其恩,遭柏力力球員抄截出界,剩3分14秒時,翁嘉鴻再與李其恩共同配合,先由翁嘉鴻於遭柏力力隊球員包夾而李其恩前來救援時,故意於第一時間不傳球,待柏力力隊球員前來防守李其恩時,始傳球給李其恩導致遭柏力力隊球員抄球,剩2分18秒時,黃鉉閔故意罰球均不投進,剩1分41秒時,黃鉉閔投籃未進,剩5秒時,黃鉉閔2罰中1,使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為85比71,柏力力隊輸14分,在上開受讓分差內,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之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吳季穎因而詐得賭資5萬400元,並派發協助下注及打假球之報酬2,000元予李其恩,黃鉉閔亦分得打假球之報酬3,000元,邱廷昱獲得下注之報酬2,000元。
㈢112年4月16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4月16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吳季穎、柯旻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討論本場賽事將下注地下賭盤「155大分」(即兩隊最終總得分高於155分即可贏得賭金)、「裕隆讓分3.5分」(即下注裕隆隊贏之賭客,贏分超過3.5分,即可依賠率贏得賭金)、「柏力力隊受讓13.5分」(即下注柏力力隊輸之賭客,輸分未超過13.5分,即可依賠率贏得賭金),遂共同透過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之顏聞佐,向同具此等犯意之邱繼緯下注「裕隆隊讓分3.5分」、「柏力力隊受讓13.5分」共7萬6,000元。吳季穎於賽前另透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之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155大分」、「153.5大分」及「柏力力隊受讓13.5分」,透過同具此等犯意之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155大分」、「153.5大分」10至15萬元。柯旻豪於賽前裕隆隊開會時,告知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聯絡之裕隆隊上場球員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及翁嘉鴻上開下注內容,請渠等配合柯旻豪指示之比賽節奏,將比分控制在下注範圍內。渠等即在本場賽事中,故意以投偏、失誤、讓柏力力隊球員能輕鬆投籃等方式控制比分,例如,第1節剩7分5秒時,吳季穎運球發生失誤,剩5分4秒時,柯旻豪跑過投球被抄截,剩36秒時,吳祐任進攻犯規,第2節剩6分25秒時,翁嘉鴻無人防守卻投籃不進,剩6分21秒時,柏力力隊球員在吳祐任面前,吳祐任竟無防守動作,剩5分45秒時,吳祐任投籃未碰籃框而不進,第4節剩9分2秒時,周暐宸投籃不進,剩8分19秒時,吳季穎投籃不進,剩7分27秒時,吳季穎投籃不進,剩3分2秒時,周暐宸運球失誤,剩1分38秒時黃鉉閔傳球失誤,柯旻豪救球傳給柏力力隊球員,剩1分29秒時,吳季穎接到球走步違例,球權給柏力力隊,剩1分17秒時,柯旻豪傳球給翁嘉鴻失誤出界,剩1分2秒時,柯旻豪跳出邊線球給黃鉉閔,黃鉉閔沒接球,被柏力力隊抄截等,使本場比賽裕隆隊與柏力力隊最終比分為78比75,柏力力隊輸3分,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吳季穎、柯旻豪及顏聞佐向邱繼緯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之部分因而詐得賭金,吳季穎透過黃品瑄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部分詐得賭金7,000元。吳季穎發放打假球之報酬現金3,000元與黃鉉閔,吳祐任及周暐宸亦各分得打假球之報酬3,000元,邱廷昱獲得下注之報酬2,000元。
㈣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4月22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柯旻豪在賽前經邱繼緯告知該賽事地下賭盤大小分開158.5分(如下注大分,於比賽兩隊總得分超過158.5分時可贏得賭金,如下注小分,於比賽兩隊總得分低於158.5分時可贏得賭金)之資訊,並決定下注小分後,柯旻豪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委請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邱繼緯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158.5小分」,並請邱繼緯向亦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之柏力力隊球員A20轉知本場賽事下注「158.5小分」資訊,請A20配合控制比分在上開下注範圍內,再由A20轉達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A21須共同配合,A20及A21並共同向邱繼緯下注「柏力力隊贏」(A20及A21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有罪確定)。吳季穎知悉上開人等意圖打假球謀取賭金,
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委請同具此等意圖之黃品瑄、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158.5小分」10萬元,顏聞佐知悉後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吳季穎下注1萬5,000元。柯旻豪再告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聯絡之裕隆隊上場球員班霸、周暐宸、吳祐任本場賽事之下注內容,請渠等配合柯旻豪指示之比賽節奏,以打慢一點、拖延時間等方式將比分控制在上開下注範圍內。例如,第1節倒數9分37秒時,吳祐任投籃不進,倒數8分32秒時吳祐任空檔投籃不進,倒數7分52秒時,吳祐任3分球投籃不進,倒數5分41秒時,柯旻豪傳球失誤,倒數5分26秒時,夏普傳給柯旻豪空檔上籃不進,倒數2分01秒時,班霸2罰中1,倒數54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2節倒數9分23秒時,班霸籃下鉤射不進,倒數6分01秒時,柯旻豪出手沒進,倒數2分58秒時,柯旻豪投籃未進,第3節倒數9分29秒時,班霸投籃不進,柯旻豪被犯規2罰中1,倒數8分48秒時,柯旻豪剩3秒傳給班霸,班霸外線投籃不進,倒數8分04秒時,班霸投籃不進,倒數7分26秒時,柯旻豪3分球出手不進,倒數6分19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4節倒數8分57秒時,周暐宸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8分24秒時,柯旻豪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7分43秒時,柯旻豪惡意犯規,柏力力2罰中1,倒數6分53秒時,柯旻豪投球未進,倒數3分31秒時,柯旻豪剩2秒3分球出手未進等,致本場賽事柏力力隊與裕隆隊之最終比分為73比71,總得分為144分,低於158.5分,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柯旻豪、吳季穎、顏聞佐、A20、A21因而順利詐得賭金,其中柯旻豪詐得7,000元,並發放打假球之報酬予班霸1萬元、周暐宸5,000元、吳祐任5,000元。A20及A21分別詐得賭金3萬元及3,000元。邱廷昱獲得下注之報酬2,000元。
㈤112年4月2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4月28日17時裕隆隊對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吳季穎、柯旻豪在賽前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共同決定以控制比賽分數方式贏得賭金。吳季穎遂透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犯意之黃品瑄、邱廷昱分別在九州娛樂程網站下注「台啤獨贏」、「153.5小分」(即2隊最終總得分低於153.5分,即可贏得賭金)3,000元及10萬元。柯旻豪、同上犯意之顏聞佐及吳季穎共同透過同上犯意之邱繼緯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153.5小分」。李其恩及邱忠博則基於同上之犯意,共同透過顏聞佐、柯旻豪向邱繼緯下注3萬元。
嗣吳季穎、柯旻豪告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之上場球員陳品銓、周暐宸、黃鉉閔、邱忠博、吳祐任、班霸、翁嘉鴻,本場賽事下注「台啤獨贏」、「153.5小分」,須以故意輸球、拖延時間、不進攻、出手時選擇較不好手段等消極方式控制比分,請其等協助配合吳季穎及柯旻豪之比賽節奏及計畫。周暐宸即在第2節比賽中以拖時間、晃來晃去等方式放水配合控制比分。柯旻豪更在半場休息時間,再次透過顏聞佐告知上開球員本場賽事應確實控制比分,故上場球員邱忠博、黃鉉閔、陳品銓、翁嘉鴻、班霸、吳祐任均依指示,於第3節倒數8分54秒時,班霸外線投籃不進,倒數8分44秒時,陳品銓防守,台啤3分線得分,倒數8分30秒時,柯旻豪投籃不進,倒數8分5秒時,班霸投3分球未進,倒數7分41秒時,吳季穎傳球給陳品銓跳投不進,倒數7分9秒時,吳季穎被抄球,台啤得分,倒數6分40秒時,邱忠博3分球出手不進,倒數5分48秒時班霸零秒出手不進,倒數5分26秒時,邱忠博防守,台啤得分,倒數4分57秒時,班霸籃下投籃不進,倒數4分53秒時,班霸3分線投籃不進,倒數4分44秒時,陳品銓防守,台啤得分,倒數2分19秒時,黃鉉閔傳球失誤,傳給台啤球員,倒數1分45秒時,吳祐任在讀秒階段傳球給翁嘉鴻,翁嘉鴻3分線出手不進,倒數57秒時,黃鉉閔3分線出手不進,倒數17秒時,吳祐任3分線出手不進,第4節倒數8分37秒時,翁嘉鴻傳球給黃鉉閔失誤,倒數8分11秒時,吳祐任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6分9秒時,吳祐任背後拋投不進,倒數5分42秒時,陳品銓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5分29秒時,吳祐任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4分1秒時,吳祐任傳球失誤,台啤抄截,倒數3分30秒時,黃鉉閔運球出界,倒數2分38秒時,翁嘉鴻傳球失誤出界,倒數1分58秒時,吳季穎投籃未碰框切板不進,倒數57秒時,吳季穎防守,台啤3分球得分,倒數40秒時,吳季穎3分球籃外空心,倒數35秒時,邱忠博出手不進,倒數27秒時,吳季穎3分球不進,使裕隆隊在第三節僅獲5分(其中2分為不知情之替補球員黃宗翰得分),並以44比66大幅落後台啤隊22分,使台啤隊與裕隆隊之最終比分為83比56,台啤隊贏得比賽,雙方總得分僅136分,低於153.5分,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之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吳季穎、柯旻豪及顏聞佐因而詐得賭金。吳季穎透過黃品瑄下注部分詐得3,000元,透過邱廷昱下注部分詐得9萬3,000元。柯旻豪、顏聞佐、吳季穎共同下注部分詐得27萬元,該27萬元由吳季穎分得3萬元,其餘24萬元由柯旻豪及顏聞佐平分,各得12萬元。李其恩、邱忠博共同下注部分詐得賭金2萬4,000元。吳季穎及柯旻豪並發放打假球之報酬予班霸1萬元,陳品銓、周暐宸、黃鉉閔、邱忠博、吳祐任則各分得5,000元。邱廷昱自吳季穎分得協助下注之報酬1,000元。
㈥112年4月30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4月30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吳季穎於賽前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透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之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讓3.5分」(即押注裕隆隊贏者,裕隆隊須贏超過3.5分始能贏得賭金),並委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之李其恩向亦具上開犯意聯絡之邱繼緯下注「裕隆讓3.5分」。柯旻豪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之顏聞佐,均於賽前透過邱繼緯下注「裕隆讓3.5分」。吳季穎於賽前告知與其相同犯意之上場球員顏聞佐、班霸本場賽事裕隆隊須贏臺銀隊3.5分以上始能贏得賭金,吳季穎、顏聞佐、班霸遂於本場比賽中控制比分,例如,本場比賽第4節,在終場前2.2秒裕隆隊已以74比71領先3分而將贏得比賽,惟為使比分超過3.5分贏得賭金,即先由班霸違反勝利球隊在即將終場前毋庸喊暫停、以持球拖過剩餘秒數之籃球比賽潛規則,示意不知情之裕隆隊總教練A15喊暫停,由A15下達「由吳季穎發邊線傳alley-oop,由班霸灌籃」最後一波戰術後,班霸及吳季穎竟全未依A15之戰術進行,由吳季穎逕行投射3分球得分,使本場賽事裕隆隊與臺銀隊之最終比分為77比71,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之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吳季穎因而詐得賭金5萬4,000元,柯旻豪及顏聞佐各詐得賭金2萬1,000元,班霸獲得報酬1萬元。
㈦其餘簽賭賽事:
⒈111年12月27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張曉悌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指示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張曉悌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1年12月27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為簽賭標的,下注「台啤受讓」,黃品瑄即代為下注「台啤受讓6.5分」5,000元、「台啤受讓7.5分」2,000元,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亦代為下注。因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0分、台啤隊67分,達讓分分差,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黃品瑄下注部分贏得賭金9,518元,透過游舜翔下注部分贏得賭金5萬5,556元,透過張曉悌下注部分贏得賭金10萬元,吳季穎共贏得賭金16萬5,074元。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游舜翔獲得佣金5,556元,張曉悌獲得佣金1萬元。
⒉111年12月29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張曉悌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指示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張曉悌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1年12月29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為簽賭標的,下注「裕隆隊讓分」,黃品瑄即代為下注,邱廷昱亦代為下注12萬元,游舜翔代為下注6萬2,000元、張曉悌代為下注7萬元。因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4分、柏力力隊71分,達讓分分差,吳季穎因而均贏得賭金,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
⒊112年1月1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輔仁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指示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2年1月1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輔仁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押注「柏力力隊受讓分及小分」,黃品瑄即代為下注2萬5,000元,邱廷昱代為下注「讓分10.5分」9萬元、「讓分8.5分」3萬元,游舜翔亦代為下注。因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柏力力隊95分、裕隆隊92分,柏利利隊贏,吳季穎因而均贏得賭金,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
⒋112年2月17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指示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隊讓分3.5分」、「裕隆隊讓分8.5分」,並協助轉達邱廷昱上開下注內容,吳季穎另自行通知張曉悌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網下注上開內容。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即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2年2月17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押注「裕隆讓分」。黃品瑄、張曉悌及游舜翔均代為下注,邱廷昱亦代為下注「裕隆讓分9.5」6萬元、「裕隆讓分3.5分及4.5分」9萬元。本場賽事裕隆隊與柏力力隊最終比分為67比65,因未達讓分分差,而未贏得賭金。
⒌112年2月1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指示黃品瑄代為下注「全場台啤讓分」,並請黃品瑄轉達邱廷昱上開下注內容,吳季穎另通知張曉悌及游舜翔下注上開內容。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即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2年2月1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下注「台啤讓分」,黃品瑄代為下注「台啤讓分5.5分」15萬元,邱廷昱代為下注「台啤讓分4.5分」10萬元、「台啤讓分5.5分」5萬5,000元,張曉悌及游舜翔亦代為下注。本場賽事台啤隊與裕隆隊之最終比分為92比81,達讓分分差,故吳季穎透過渠等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邱廷昱下注贏得14萬8,800元,透過游舜翔下注贏得賭金3萬3,333元,吳季穎共贏得賭金18萬2,133元,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游舜翔收取佣金3,333元。
⒍112年2月19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指示黃品瑄下注「臺銀受讓10.5分」,並請黃品瑄轉達邱廷昱上開下注內容,吳季穎另自行通知張曉悌及游舜翔下注上開內容。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即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2年2月19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押注「臺銀受讓12.5分」、「臺銀受讓15.5分」及「臺銀受讓10.5分」。黃品瑄代為下注「臺銀受讓12.5分」6萬元,邱廷昱代為下注「臺銀受讓15.5分」6萬元、「臺銀受讓10.5分」1萬8,000元,張曉悌及游舜翔亦代為下注。本場賽事臺銀隊與裕隆隊之最終比分為80比72,達讓分分差,吳季穎透過渠等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邱廷昱下注贏得賭金7萬200元,透過張曉悌下注部分贏得賭金3萬6,667元,吳季穎共贏得賭金10萬6,867元,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張曉悌並從中收取佣金3,667元。
⒎112年3月1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及李其恩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透過李其恩指示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5.5分」。黃品瑄即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2年3月1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5.5分」。本場賽事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為85比74,達受讓分分差,吳季穎因而贏得賭金。
⒏112年3月25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
邱繼緯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為「賴阿宏」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提供可大量下注九州娛樂城網站之帳號,於112年3月25日接受亦具以網際網路賭博犯意之吳季穎委託,下注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因本場比賽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未達讓分分差,故吳季穎未贏得賭金。
⒐112年4月1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李其恩、黃品瑄及邱廷昱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於112年4月1日以該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請李其恩代為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台啤讓分15.5分」,請黃品瑄代為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台啤受讓10.5以下」,並請黃品瑄代為轉達邱廷昱下注「台啤受讓10.5分以下」、「讓分4.5」。黃品瑄即代為下注「裕隆讓分4.5分」,並因黃品瑄誤解吳季穎之上開下注意思,致其轉達邱廷昱時未正確傳達,邱廷昱從而代為下注「裕隆讓分4.5分」10萬元、「裕隆讓分3.5分」2萬元。因本場賽事裕隆隊與台啤隊之最終比分為87比69,達讓分分差,吳季穎因而贏得賭金27萬元,李其恩分得報酬2,000元。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
⒑112年4月2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於112年4月2日以該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委請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隊受讓2.5分」。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即代為在九州娛樂城網下注「裕隆受讓2.5分」。本場賽事裕隆隊與臺銀隊之最終比分為80比79,裕隆隊贏,故吳季穎透過游舜翔下注贏得賭金2萬4,889元,游舜翔則獲得佣金2,489元。
⒒112年4月9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於112年4月9日以該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請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讓分2.5分」。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即在九州娛樂網下注「裕隆讓分2.5分」。本場賽事裕隆隊與台啤隊之最終比分為76比70,達讓分分差,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游舜翔下注贏得13萬478元,游舜翔則獲得佣金1萬3,048元,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
⒓112年4月23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邱繼緯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為「賴阿宏」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提供可大量下注九州娛樂城網站之帳號與他人下注。而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即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於112年4月23日以該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向邱繼緯下注簽賭。本場賽事裕隆隊與臺銀隊之最終比分為86比54,達渠等下注範圍,故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邱繼緯共贏得賭資7萬5,000元,由吳季穎分得3萬5,000元、柯旻豪及顏聞佐各分得2萬元,吳季穎並給付邱繼緯報酬3萬5,000元。
二、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㈠
按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
具結之證述,業於審判中經
交互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㈡至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意旨
參照)。本院
審酌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因檢察官於
訊問前已依法告知權利事項,亦無違反
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訊問規定之情形,筆錄並交其閱覽
無訛始簽名,依其於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應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自得作為證據。
㈢
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查
證人吳季穎、
黃鉉閔、顏聞佐、陳品銓、周暐宸、邱忠博、
吳祐任、邱繼緯、邱廷昱、
李其恩、黃品瑄、A20、A21於審判中就本案案發細節均多次證稱因時間已久而不復記憶,渠等於審判中所為之證述多與警詢中之證述不符,實質內容前後不一。本院審酌上開證人等於司法警察(官)前陳述時,距離案發時點較為接近,
彼時記憶自較為深刻清晰,可立即回想反應其所親身見聞體驗之事實,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亦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其他被告之可能性;復觀諸上開證人等之警詢筆錄,係採一問一答之方式進行,條理清楚,且無證據顯示其等警詢時有遭到強暴、
脅迫、
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
羈押等情事,又與卷內其他客觀證據較一致,是依當時客觀環境與條件加以觀察,
堪認上開證人等於警詢時之證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又其等係親身經歷本案案發經過,所為陳述顯為證明其他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證人班霸於審判外之陳述,因其餘被告均未於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㈤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范瑋峻於本院審判最後一庭辯護人辯論程序時,始辯稱其偵查中經檢察官恫稱不認罪就要收押云云。查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范瑋峻於本案起訴後長達1年半多之準備及審理程序均未曾提出,遲至審判中最後一庭、程序即將終結時方為此等辯稱,卷內亦查無證據
可證有渠等所述情事,渠等所辯自不可採。
㈥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
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二、112年2月2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112年2月24日18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吳季穎、柯旻豪、邱忠博、黃鉉閔、顏聞佐、周士淵、陳品銓、翁嘉鴻、吳祐任、黃宗翰、夏普、周暐宸,裕隆隊與柏力力隊於第3節結束時比分為70比54,終場比分為83比74,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
可參(偵26053卷第25至26、249至255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㈡被告吳季穎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⒈裕隆隊上場球員:
⑴證人即
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2月24日裕隆隊有打假球,打假球的球員有柯旻豪、顏聞佐、黃鉉閔陳品銓、周緯宸。賽前我評估裕隆隊會贏,所以我壓裕隆隊讓分,我請黃品瑄「初盤全場裕隆讓分6.5以內押一半注金」,賽中我請人轉告黃品瑄「走地柏力力受讓13.5」,並請黃品瑄轉告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要下注,請他們都將九州帳戶下注初盤、走地各一半。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下注前均知悉本場球賽要打假球。賽前熱身時,柯旻豪已經先跟我事先確認看要不要下注這場配合。第3節結束時,雙方比分為54比72(裕隆隊剩18分,比分差為雙位數),柯旻豪就跟我說「我這場押柏力力受讓13.5,所以不要贏超過13.5」,並對下半場上場球員告知,要把分數控制到他要的分數。放水的比賽都是柯旻豪先上場,然後為遲比分或是拉開,最後再讓學弟上去輸。所以第4節開始後,我在場上用零碎的死球狀態(出界球、罰球、犯規等)
告訴部分球員「不要贏到14分」,有些球員在我交代時,就跟我說「柯旻豪已經有說了」。因此在第4節剩4分40秒開始直到比賽結束,我們就用傳球次數驟增、出手時機不合理等方式放水,主播也說裕隆隊打得很凌亂。第4節剩4分08秒時,我故意投2分球籃外空心,剩4分時,陳品銓故意傳球給顏聞佐,顏聞佐故意不接球讓球出界(控球後衛陳品銓在未過半場情況,一接到發球時就直接空中停滯傳球給靠近邊線的顏聞佐),剩2分39秒時,顏聞佐右邊45度角大空檔3分球籃外空心(顏聞佐平常3分球準度中上,只要打假球就會投麵包球),剩1分40秒時,我傳一個軟弱無力的球給黃宗翰,所以被柏力力抄截快攻上籃,剩18.8秒時,柏力力犯規,顏聞佐罰球(71:82、裕隆贏11分時),我走到顏聞佐身旁按次交代「不要贏超過13分」,所以他第一罰進、第二罰故意沒進(影片可見我走到顏聞佐身旁),剩13秒時,我被包夾時,我傳了不好的球給黃鉉閔,柏力力壓迫防守黃鉉閔,黃鉉閔順勢跳出界外,最後2秒(74:83、裕隆勝9分),黃鉉閔故意把球運出界外,讓球權轉給柏力力,以避免球隊進行一波進攻。該日我跟黃品瑄有用LINE對話,就是提到本次比賽有打假球。這場賽後我分1萬元給柯旻豪,是因柯旻豪知道我自己有另外下注,他賽前會跟我說,有一起配合好,就要一起分錢。我跟柯旻豪有一起分錢給顏聞佐、陳品銓、黃鉉閔、周暐宸這些人等語(偵908卷一第457至465、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293至315頁、原訴卷五第9至51、347至401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柯旻豪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2月24日這場比賽有控制裕隆隊讓分,裕隆隊要贏柏力力隊12分以內。中場休息時,吳季穎在裕隆隊球員休息室,請我幫他控制「裕隆讓分12.5」,我回答他「我知道了」,該場比賽最終符合賭盤結果(74:83、裕隆贏9分),所以當天賽後22時許,吳季穎在高雄某間統一超商給我現金1萬元,他女友黃品瑄匯給我10萬元,其中7萬元是吳季穎提款卡壞掉叫我幫他領出來給他,其中2萬元是吳季穎給我在宿舍賭博的錢,剩下的1萬元就是本場球賽吃紅的錢等語(偵28497卷二第227至245、267至289頁、原訴卷一第171至179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顏聞佐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裕隆隊有控制分數打假球,是用不超過下注分數的方式,由場上球員來控制,吳季穎、柯旻豪在賽前或賽中,會透漏訊息給打假球的球員知道,告訴大家我這場比賽想要怎麼做,場上的球員就會注意控制分數,如果達到目的,只要賽前接獲他們打假球訊息的球員,賽後就會獲得報酬5,000元。我拿到的分紅就是打假球的報酬,我有拿到2、3次,每次2,000元至5,000元不等。柯旻豪曾把錢交給我,請我轉交給其他有配合的球員,我曾經幫他把錢放在陳品銓房間的桌上。假球案爆發後,我就開始刪除我跟邱忠博間跟賭博有關的對話紀錄,因為裡面有一些內容是柯旻豪、吳季穎向我們傳達他們希望比賽的走向跟他們簽賭的賽事有關,我看到新聞覺得害怕就刪除對話紀錄。112年2月24日我有上場比賽,該場我知道柯旻豪、吳季穎有要求控制比分,我上場時就知道他們可能有下注,吳季穎也在我最後罰球時跟我講話,叫我要控制比分等語(偵28498卷一第305至330、397至399頁、偵28498卷二第223至235頁、原訴卷四第75至127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品銓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有在從事地下簽賭,因為他們在打比賽的時候,都曾經跟我說要贏多少分或不要贏超過多少分。他們通常在我上場前,會告訴我不要贏太多、少得一點分,他們還會跟我說不要贏超過10分或20分,就是要我控制比賽的意思。他們在賽前或賽中都有指示過我,賽前通常是在開始比賽準備跳球,從板凳區走到球場準備跳球的位置,或是在熱身時告訴我,賽中就沒有特定時間,只要我們有交談機會,例如犯規死球的時候,他們就會走到旁邊跟我說,我有故意做防守消極、故意投籃不進、傳球傳不到位失誤、防守不積極、犯規來消極不得分,賽後他們也會跟我說,打得很好、表現很好,通常他們這樣說,就是有給我錢的時候,如果當次他們有指示我如何打比賽,該次比賽結束後,就會找時間當面拿現金給我,他們都是在沒人看到的時候,像是在廁所、飯店房間及宿舍內,其中1次是112年4月28日柯旻豪給我5,000元,其餘3至4個場次都是給我2,000元至3,000元,我第1次拿到錢時後,就知道這件事是錯的,知道他們可能在做不好的事。112年2月24日我有下場,也有收到柯旻豪或吳季穎的指示叫我不要贏這麼多,賽後我有拿到打假球的分紅,我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均屬實等語(偵28499卷二第3至27、113至129、401至409頁、原訴卷四第75至127頁)。
⒉協助下注簽賭之人: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柯旻豪及吳季穎有請我幫忙下注SBL第20屆比賽的地下賭盤,因我拿到的信用版都沒有開SBL的比賽,但我朋友「賴阿宏」可以幫忙買,所以我就幫忙轉單,他們要買多少,我就幫忙買多少,在九州網站買,我也有跟著買,因為我覺得他們有勝率,他們應該會知道球員的狀況。吳季穎在比賽中無法下注,就會請顏聞佐來我這幫忙買,顏聞佐在比賽期間也有向我下注。我也會請顏聞佐問柯旻豪要不要下注。我在比賽進行中會跟顏聞佐對話,我把盤口給他,再讓他們決定要買什麼。在賽中買,是因為一開始不是我們要的盤分,覺得危險,盤分比較接近時,比較好操控比賽。柯旻豪會看吳季穎下注何種賭博方式,之後去協助他將比賽達成賭博網站下注能獲利的門檻。吳季穎曾經告訴我,裕隆隊中的班霸、周暐宸會幫他操控比賽,說班霸也有簽賭。我也有聽說,如果裕隆隊員幫忙的話,吳季穎、柯旻豪會給他們5,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是球員,有影響比賽的嫌疑,我幫他們下注比賽,是因我自己也可以贏錢。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透過我下注,不會給我報酬,因為對我來說,我透過他們得知內部消息而跟著下注賺錢,我承認
起訴書所載之112年2月24日犯行等語(他237卷一第105至113頁、偵28497卷一第155至179、387至399頁、偵28497卷二第319至331頁、原訴卷二第58頁、原訴卷六第85至106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裕隆球季開始,吳季穎就開始下注及打假球,他會跟我透露他用將節奏打慢、打快、故意失誤、故意不投進等方式打假球,並請我幫忙下注,我下注時就已經知道他該場要打假球。協助吳季穎下注的人有我、邱廷昱、張曉悌。112年2月24日吳季穎在賽前用LINE通知我「裕隆全場讓分6.5注滿半」,並在中場透過他的隊友邱忠博或顏聞佐用吳季穎的手機傳「柏力力受讓13.5」,之後就由我通知下線邱廷昱、張舜程、張弘、TANG在九州下注,我的部分是下滿可投注金額的最大值,其他下線的下注金額我不清楚。我賽後有跟吳季穎用通訊軟體討論本場打假球的事,這場打假球的球員有吳季穎、陳品銓、顏聞佐、黃鉉閔、周暐宸,我跟吳季穎的對話紀錄中提到的「祐任」,其實是在講顏聞佐,不是吳祐任。這場我在場邊觀察,覺得陳品銓打球的行為很奇怪,覺得怎麼會這樣,所以我就問吳季穎,他就說陳品銓有打假球。這場我們賭贏贏錢不少。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一第3至26、71至91頁、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吳季穎在裕隆球隊期間有打假球,他如果下注自己贏,就會很認真打,如果下注自己輸,就會故意投不進、故意發生失誤讓對手快攻,降低自己的命中率,如果下注大分,就會把節奏帶快一點,如果下注小分,就會故意拖慢節奏,降低比賽比分,如果買大分,就會一直投外線3分球,或在對方進攻時,故意犯規,讓對方罰球,以增加比賽總分。我知道裕隆隊的吳季穎、柯旻豪可以控制打球節奏,配合打假球的人,有柯旻豪、顏聞佐、吳祐任、周暐宸、邱忠博、翁嘉鴻,配合打假球的人可以分到5,000元至1萬元的報酬。這些吳季穎跟我聊天時都有提到。我會幫吳季穎下注,因他的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要透過我的帳戶做。他在賽中,會透過沒有登錄的球員顏聞佐或邱忠博跟黃品瑄講要下注的內容,黃品瑄再轉達給我,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之112年2月24日犯行等語(偵28497卷二第3至30、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之112年2月24日犯行等語(偵28499卷一第109至129、267至275頁、原訴卷十第216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之112年2月24日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24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你看我在表演會不會覺得很好笑?
黃品瑄:有點
吳季穎:那種廢物防守,怎麼能會失誤啦
...
黃品瑄:其實你們都在鬧啊,他們一直傳球
吳季穎:每個一起鬧
...
黃品瑄:所以你不奇怪...大家都很腦...對啊所以你沒有特別怪,品全(即陳品銓)沒有幫你吧,但他也再耍白痴...
吳季穎:後面五分鐘有啊,我有跟他說
黃品瑄:...原來哈哈哈
吳季穎:...他後面不是一直失誤嗎?
黃品瑄:對啊所以大家都很奇怪,突然都變白癡
吳季穎:但他們本來就很白癡,但沒這麼白癡,只是今天特白癡
黃品瑄:最後五分鐘真的是一群人不知道在幹嘛
吳季穎:哈哈哈哈哈,我覺得我要好好重看這場複習
...
吳季穎:你幫我轉帳(傳柯旻豪帳戶000-00-000000-0封面截圖),轉10萬...
...
黃品瑄:13.5超難壓
吳季穎:真的嗎,那我開高了
黃品瑄:因為對面一直進球
吳季穎:想說拉開了
黃品瑄:沒有,你再低,很容易不過哈哈,你們後面這麼白痴,才過哈哈哈哈,但-5.5中場一大段時間,我就想說感覺很可以,才想說問一下...
...
吳季穎:我真的覺得我今天好不要臉
黃品瑄:為何...你說那個低級失誤嗎
吳季穎:怎麼可以如此演戲...我可以去演戲了吧
...
黃品瑄:大宗有生氣嗎
...
吳季穎:沒有啊,贏他就不會生氣
黃品瑄:哦哦,想說集體耍白痴,不知道會怎樣,場上沒有一個人沒在耍白痴...
...
吳季穎:不然我後面五分鐘上去可以拉到30分差,輕輕鬆鬆
...
黃品瑄:你分小柯超多欸
吳季穎:超多?
黃品瑄:10啊...我剛剛轉的不是嗎
吳季穎:我只是較他幫我領,我卡壞掉了
黃品瑄:那你分他多少...
吳季穎:分一萬而已...
黃品瑄:他有下嗎
吳季穎:好像八隻吧,一萬是他賽前就跟我下的
...
黃品瑄:最後五分鐘真的要看,其他人偵的也突然變成白痴
吳季穎:我不想看,那是黑歷史
黃品瑄:太好笑,炫民(即黃鉉閔)也很白癡啊,保羅(即周暐宸)也突然白痴
吳季穎:保羅不進攻,瘋狂傳
黃品瑄:他在那個位子,就一定會攻的,突然好像不會投籃了,超好笑,要說假他最厲害
吳季穎:誰?
黃品瑄:保羅,哈哈哈哈,他最讓我傻眼
吳季穎:不是我嗎?」,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26053卷第110至140頁)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24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於17時52分:裕隆全場6.5讓分注碼一半
吳季穎於18時33分:全場走地柏力力受上13.5就買50支
黃品瑄於18時33分:這是要傳給我嗎
吳季穎於18時39分:嗯嗯 他叫我這樣打
黃品瑄於19時05分:123
黃品瑄於19時11分:剩下的藥裕隆讓分5.5嗎
吳季穎於19時11分:好,壓滿
吳季穎於19時25分:現在幾分
黃品瑄於19時25分:我跟邱都滿了,10.5,11.5
吳季穎於19時30分:買到幾分的有一些
黃品瑄於19時30分:-5.5/-6.5比較多,+13.5」,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908卷四第180至181頁)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2月24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顯示:「
黃品瑄:裕隆全場6.5讓分,注碼一半
邱廷昱:弄好了,-6.5
黃品瑄:(讚貼圖)
邱廷昱:(傳送投注清單「裕隆讓分6.5、已下注8萬元、可贏金額78400」圖片1張)
黃品瑄:這樣是要贏6.5以上對不對
邱廷昱:對喔
黃品瑄:好...走地柏力力受讓13.5就買...12.5ㄌ
邱廷昱:有在看
...
邱廷昱:(傳送投注清單「柏力力隊受讓13.5、已下注3萬元、可贏金額25500」圖片2張)
...
黃品瑄:欸平博裕隆-5.5是不是也可以啊
邱廷昱:...5.5應該是可以...我可以幫你買,我走地還沒買,我這還有2萬
黃品瑄:沒有比較多欸
邱廷昱:我初盤8,走地6,要不要幫他上讓分,但救不平均了,我是覺得5.5很容易過啦
...
黃品瑄:我問問看
...
邱廷昱:裕隆可以,讚,問了
黃品瑄:你問了,所以上完裕隆是嗎,我的也是(傳送投注清單「裕隆讓分5.5、已下注2萬元、可贏金額16800」圖片1張)
邱廷昱:好了,16都用完了,不救還好你問了,你是問誰...
黃品瑄:他隊友會看,幫他回我
...
黃品瑄:波利利真的有爛,爛到讓我好緊張
邱廷昱:厲害吧,我是不是說5.5很漂亮」,有該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可參(偵908卷四第281至290頁)
⑷黃品瑄與吳季穎下線TANG於112年2月24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稱:「裕隆全場6.5讓分,注碼一半」,TANG答:「收」,黃品瑄稱:「走地柏力力受讓13.5就買」,TANG答:「好」,黃品瑄稱:「走地開到15.5的話買台啤受讓壓滿」,TANG答:「謝謝!」,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908卷四第210頁)。
⑸黃品瑄與吳季穎下線ChangHung於112年2月24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稱:「裕隆全場6.5讓分,注碼一半」,ChangHung答:「好」,黃品瑄稱:「走地柏力力受讓13.5就買」,ChangHung答:「好,謝謝」,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908卷四第221至222頁)。
⑹邱繼緯與賴ㄚ宏於112年2月24日之對話紀錄顯示:「
賴ㄚ宏:今天有裕隆
邱繼緯:嗯,沒事看盤口怎麼變,在看情況
賴ㄚ宏:好
...
邱繼緯於17時22分:6:00那場也是走低,以辦法出嗎
賴ㄚ宏於17時22分:好
邱繼緯於18時2分:宏哥,怎低等盤口,博力力受讓12.5以上
邱繼緯於18時2分:"2/24 第一場+56400"
賴ㄚ宏於18時11分:好
邱繼緯於18時54分:宏哥你們那邊目前買到幾隻,我要趕快交代,大陸沒開盤,盡量給我,感謝
賴ㄚ宏於18時55分:目前6支,還在等盤
邱繼緯於18時55分:那邊買幾分的?
賴ㄚ宏於18時55分:12.5跟14的
賴ㄚ宏於18時55分:"柏力受讓12.5/0.75=5、14/0.75=1"
邱繼緯:好,2/27第一場+56400,第二場+45000"」,有該對話紀錄文字檔
可佐(偵28497卷一第292至293頁)。
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勘驗本場球賽之勘驗結果如下:「
⑴第四節剩5分43秒:陳品銓傳球給周暐宸發生失誤。
⑵第四節剩5分36秒:顏聞佐拿到球,剩餘0.6秒在中場處出手射籃,籃外空心。
⑶第四節剩5分34秒:總教練A15喊:不要亂突(意為切入)亂打!
⑷第四節剩4分12秒:吳季穎投2分球籃外空心。
⑸第四節剩4分鐘:陳品銓未過半場,一接到發球直接在空中停滯傳球給靠近邊線之顏聞佐,顏聞佐未接到球。
⑹第四節剩2分39秒:顏聞佐右邊45度角空檔,3分線外投出球籃外空心,場外救球傳給柏力力隊。
⑺第四節剩1分40秒:吳季穎傳球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快攻上籃得分。
⑻第四節剩1分11秒時,陳品銓拿到球後傳給倒地的黃宗翰。
⑼第四節剩1分5秒時,邱忠博拿到球馬上傳給被柏力力球員防守的吳季穎,發生失誤,被柏力力抄截。
⑽第四節剩18.8秒:柏力力隊球員對顏聞佐犯規罰球,吳季穎走到顏聞佐身旁談話,顏聞佐第一罰進球,第二罰未進球。
⑾第四節剩13秒:吳季穎被包夾傳球給黃鉉閔,柏力力隊球員壓迫防守黃鉉閔,黃鉉閔跳出界外球權給柏力力隊。
⑿第四節剩9秒:吳季穎故意犯規。
⒀第四節剩2秒:黃鉉閔將球運出界外,將球權讓給柏力力隊。」、「勘驗結果:由【0224裕隆vs.柏力力 1.mkv】、【0224裕隆vs.柏力力 2.mkv】可看出以下事實:(一)比賽第四節剩餘6分鐘,裕隆隊以78比59領先柏力力隊19分,裕隆隊球員傳球次數劇增,18秒內傳了11次球,1次傳球失誤,最後吳季穎出手籃外空心。遭總教練A15大聲斥喝。(二)比賽第四節剩餘1分14秒,陳品銓拿到球後仍傳給已經導第的黃宗翰;邱忠博接到球碼上傳給被柏力力球員緊貼防守的吳季穎,致球被柏力力球員抄走,於6秒內多次傳球後發生失誤」,有該2份勘驗筆錄及球賽影片截圖可佐(偵908卷六第7至43頁、原訴卷七第395至445頁)。
⒌而
公訴人補充理由書所指本場比賽第4節剩5分43秒時,陳品銓傳球給不知情之周暐宸發生失誤,剩5分36秒時,顏聞佐拿到球,剩餘0.6秒在中場處出手射籃,籃外空心,剩5分34秒時,渠等遭總教練A15斥責「不要亂突亂打!」,剩4分12秒(4分8秒柏力力隊取得球權)吳季穎故意投2分球籃外空心;剩4分鐘陳品銓故意在未過半場情況,一接到發球時直接在空中停滯傳球給靠近邊線之顏聞佐,顏聞佐故意不接球;剩2分39秒顏聞佐右邊45度角大空檔時,故意在3分線外投出籃外空心球後,陳品銓在場外救球傳給柏力力隊球員,使柏力力隊球員上籃得分,剩1分40秒吳季穎故意傳球軟弱無力,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快攻上籃得分,以利柏力力隊拉近比數,剩1分11秒時,陳品銓拿到球後傳給倒地的黃宗翰,剩1分5秒時,不知情之邱忠博傳球給吳季穎,吳季穎未上前接球發生失誤,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剩42秒時,陳品銓傳球給吳季穎發生失誤,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剩18.8秒柏力力隊球員對顏聞佐犯規,顏聞佐罰球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分數為82比71,裕隆隊贏11分,吳季穎走到顏聞佐身旁再次告知顏聞佐「不要贏超過13分」,顏聞佐獲悉後第1罰進球,第2罰即故意未進球;剩13秒吳季穎被包夾時傳球給不知情之黃鉉閔,惟吳季穎因故意傳偏且柏力力隊球員壓迫防守黃鉉閔,黃鉉閔接球後順勢跳出界外將球權讓給柏力力隊,以利讓柏力力隊球員進攻拉近比分;最後9秒吳季穎故意犯規讓柏力力隊球員罰球拉近比分等情,亦有本場比賽之影片檔案(偵2923卷末證物袋內光牒)可證。
⒍金流紀錄:
黃品瑄之兆豐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於112年2月24日匯款10萬元至柯旻豪之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偵908卷五第47、49、52、157、171頁)
㈢本院之認定:
⒈自台灣運彩公司之函文可知,112年2月24日18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彩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之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⒉自吳季穎、柯旻豪、邱繼緯、黃品瑄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TANG及ChangHung之對話紀錄、邱廷昱之投注清單、邱繼瑋與賴ㄚ宏之對話紀錄可知,吳季穎在本場比賽賽前及賽中分別請黃品瑄在九州娛樂成網站下注「裕隆讓分6.5分」及「柏力力受讓13.5分」,並請黃品瑄轉達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下注,邱廷昱依指示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讓分5.5分」2萬元、「裕隆讓分6.5分」8萬元、「柏力力受讓13.5分」6萬元,黃品瑄、張曉悌、游舜翔亦協助在九州娛樂城下注。柯旻豪則委由邱繼瑋下注「裕隆讓分12.5分」。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邱繼緯下注前均知悉本場賽事將以控制比分打假球方式進行,而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⒊自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之勘驗結果、本場比賽影片可知,本場賽事第3節結束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比分為70比54,尚未過盤,故吳季穎、柯旻豪告知下半場上場之裕隆隊球員顏聞佐、陳品銓等人,渠等已分別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分」、「裕隆隊讓分12.5分」,要求顏聞佐、陳品銓將分數控制在渠等下注範圍內。吳季穎亦於場上零碎時間告知上場球員「不要贏到14分」。上場球員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等人即在第4節時,以傳球次數驟增、出手時機不合理等方式控制比分,例如,第4節過程中,剩5分43秒時,陳品銓傳球給不知情之周暐宸發生失誤,剩5分36秒時,顏聞佐拿到球,剩餘0.6秒在中場處出手射籃,籃外空心,剩5分34秒時,渠等遭總教練A15斥責「不要亂突亂打!」,剩4分12秒時,吳季穎故意投2分球籃外空心,剩4分時,陳品銓在未過半場之情況,一接到發球,即直接在空中停滯傳球給靠近邊線的顏聞佐,顏聞佐故意不接球讓球出界,剩2分39秒時,顏聞佐右邊45度角大空檔3分球籃外空心,陳品銓在場外救球傳給柏力力隊球員,使柏力力隊球員上籃得分,剩1分40秒時,吳季穎傳軟弱無力的球給黃宗翰,故意使該球遭伯力力抄截快攻上籃得分,剩1分11秒時,陳品銓拿到球後傳給倒地的黃宗翰,剩1分5秒時,不知情之邱忠博傳球給吳季穎,吳季穎未上前接球發生失誤,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剩42秒時,陳品銓傳球給吳季穎發生失誤,剩18.8秒時,柏力力隊犯規,顏聞佐罰球,吳季穎即走到顏聞佐身旁交代「不要贏超過13分」,顏聞佐從而第2罰故意不進球,剩13秒時,吳季穎故意傳不好的球給黃鉉閔,因柏力力隊球員壓迫防守黃鉉閔,使黃鉉閔將球運出界外,致球權轉給柏力力隊,最後9秒吳季穎故意犯規讓柏力力隊球員罰球拉近比分,終使本場比賽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比分為83比74,柏力力隊輸9分,在上開下注受讓分差內,吳季穎、柯旻豪即因此詐得賭金。自吳季穎、柯旻豪下注後即告知顏聞佐、陳品銓等人下注內容及應控制球賽比分,渠等更共同控制比分終使本場球賽之比分落在下注範圍內,可知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
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⒋自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黃品瑄、邱廷昱之證述,及黃品瑄與吳季穎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柯旻豪之上開帳戶交易明細、邱廷昱之投注清單可知,吳季穎透過邱廷昱下注贏得共14萬6,200元(7萬8,400元+2萬5,500元+2萬5,500元+1萬6,800元=14萬6,200元),並於本場賽後分紅1萬元給柯旻豪,吳季穎及柯旻豪共同分打假球之報酬給顏聞佐5,000元、陳品銓2,000元至3,000元,以較有利陳品銓之金額2,000元認定,張曉悌及游舜翔則分得按渠等為吳季穎贏得賭金10%計算之佣金,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㈣對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回應:
⒈
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本場比賽僅有證人吳季穎證稱被告柯旻豪控制比分,惟被告柯旻豪就本場比賽未下注,亦未指示不要超過13.5分,且在第3節2分12秒後就被換下場,當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比分為67比51,尚未過盤,柯旻豪亦不知台灣運彩可下注SBL比賽云云。惟本場比賽並非僅有證人吳季穎證稱柯旻豪有控制比分情事,被告柯旻豪亦
自承其與吳季穎於中場休息時,在裕隆球隊休息室,曾討論要控制比分在「裕隆讓分12.5分」內之事,尚有證人顏聞佐、陳品銓證稱本場收到柯旻豪之指示要控制比分,渠等之證述內容業經本院記載如上,而被告柯旻豪本場比賽亦有上場。縱被告柯旻豪於第3節2分12秒後被換下場,惟自上開證
人證述可知,被告柯旻豪於賽前熱身時已與被告吳季穎達成要下注這場配合之共識,並在場立於資深學長控制者之身份,指使、監督其他上場球員控制比分,更於賽後向吳季穎索取賽前已講好之報酬1萬元,且證人吳季穎亦證稱柯旻豪在放水的比賽中,都先上場維持比分或將比分拉開,再指示學弟上去輸,被告柯旻豪與場上球員間為共同
正犯,彼此基於犯意聯絡,在場參與分擔部分行為,完成犯罪之實現,即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不以參與人參與「全程」犯罪過程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93號判決意旨參照)。就被告柯旻豪稱不知臺灣運彩可下注SBL比賽云云,公訴人指稱比賽現場大幅張貼臺灣運彩投注廣告,而同為裕隆隊球員之證人吳祐任亦證稱其知悉臺灣運彩有開放投注第20屆SBL比賽,是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所辯核與常情未符,不足採信。
⒉被告顏聞佐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本場比賽顏聞佐未下注,依顏聞佐在SBL第20屆熱身賽之罰球數據為33.33%至50%,及裕隆隊總教練A15證稱顏聞佐命中率不佳等情,可知顏聞佐非故意投球不進云云。惟被告吳季穎及顏聞佐均供稱,被告顏聞佐上場比賽前已知悉柯旻豪、吳季穎要求其控制比分,其在場上罰球時,吳季穎曾走到其身旁告知「不要贏超過13分」,本場賽事最終比分落於下注區間內,賽後顏聞佐又因此獲得報酬5,000元,可知顏聞佐確有配合控制比分。縱顏聞佐提出之數據為真,至多代表其過往表現狀況,無從據此逕認顏聞佐本場未配合控制比分。是被告顏聞佐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⒊被告陳品銓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陳品銓不知被告吳季穎及柯旻豪本場有無下注及其內容,被告陳品銓在場上之失誤,均係因柏力力隊球員防守所致,非打假球。被告柯旻豪給陳品銓的錢,非打假球之報酬,而係陳品銓在裕隆隊宿舍幫柯旻豪打掃,及維持球隊間和睦的報酬云云。惟被告陳品銓已自承本場比賽有收到柯旻豪或吳季穎之指示「不要贏太多」,賽後亦拿到打假球的分紅。又被告陳品銓等人為職業籃球員,豈會以明顯失誤之行為打放水球,使自身陷於立即遭大眾懷疑或遭教練棄而不用之困境,渠等必當採取非顯而易見之手法,例如,利用對手進攻、防守時順勢配合失誤,以達控制比分之目的。被告陳品銓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三、112年4月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112年4月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邱忠博、吳季穎、黃鉉閔、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翁嘉鴻、班霸、夏普、李其恩、郭昭男、周暐宸,裕隆隊與柏力力隊於第3節結束時比分為71比51,終場比分為85比71,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9至30、249至255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㈡被告吳季穎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⒈裕隆隊上場球員: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112年4月8日賽事,裕隆隊有控制比分打假球,這場球賽我初盤沒有下注,但第3節結束時,比分為71:51(裕隆勝20分,比分差雙位數),柯旻豪在場外跟我說「我這場押柏力力隊受讓13.5,不要贏超過14分,我為了保險起見,就請李其恩傳話給黃品瑄「押柏力力受讓16.5」,也請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把九州帳戶都押滿。第4節開始後,柯旻豪當時還在場上,我在場中轉達黃鉉閔、班霸不要超過14分,所以我、柯旻豪、班霸、周暐宸、黃鉉閔、顏聞佐從第4節一開始就一路放水到比賽結束。第4節剩7分20秒時,柯旻豪離譜投籃切板,剩6分11秒時,周暐宸隨便一個背後傳球給班霸失誤,導致柏力力抄球快攻得分(周暐宸正常不會背後傳球、場上也沒有注意班霸位置),剩6分04秒時,當時柏力力全場壓迫,我順勢失誤故意傳球給柏力力的球員讓他們得分,剩5分53秒時,柯旻豪非常用力傳球給黃鉉閔,導致黃鉉閔接不到球,並同時轉換球權(傳球出界後柯旻豪走向我輕拍我示意分數還有落差加把勁,並向上看計分板看分差),剩3分34秒時,翁嘉鴻故意往邊線傳球給李其恩,但被柏力力抄截出界,剩3分14秒時,翁嘉鴻被包夾,李其恩前來救援,但翁嘉鴻第一時間刻意不傳球,等到柏力力的人來防守李其恩時才傳軟弱無力的球給他,所以遭柏力力抄球,剩2分48秒時,顏聞佐接到翁嘉鴻傳球並直接乾拔三分球籃外空心(顏聞佐平常3分球準度中上,只要打假球就會投麵包球),剩2分18秒時,黃鉉閔兩罰故意不投進。本場比賽我跟柯旻豪有發打假球的報酬給黃鉉閔、顏聞佐、陳品銓、周暐宸及班霸等語(偵908卷一第457至465、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他卷一第149至167頁、他237卷一第89至100頁、原訴卷五第347至401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鉉閔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112年4月8日,我有參加比賽下場打球,並配合柯旻豪及吳季穎的指示打球,他們有叫我打快一點,要多得分,也有叫我打慢一點,他們會在場上直接走過來跟我用正常的聲音講,我礙於同儕壓力,就聽他們的指示配合他們打球。吳季穎叫我不要贏超過14分,比賽結束後柯旻豪或吳季穎其中1人會給我現金3,000元至5,000元,並跟我說「今天打得不錯」、「給你獎金」。我一開始在裕隆隊的時候,遇到這種情況都不知道為什麼,但後來待了一陣子就漸漸明白,柯旻豪、吳季穎都會這樣指示我們,雖然他們沒明講是配合賭盤,但我們其他球員也知道大概是配合賭盤,因未不是教練或球團發的,但既然已經拿了,就繼續拿,所以每次依他們的指示去做,就會拿到他們額外給得3,000元至5,000元現金等語(偵28498卷一第203至207、209至231、277至295頁、原訴卷五第281至322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其恩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112年4月8日的比賽,因柏力力隊實力較裕隆隊弱,所以上場球員會先將比分拉開到20分,中場時,盤會開在18.5至20分,下半場的上場球員開始以投球不進、防守變弱,使對方得分效率提高等方式放水,控制裕隆隊的得分速度,拉近比分,讓分數落在吳季穎的下注區間。這場吳季穎有告訴我如何下注,我幫他傳訊息向「秋」(即邱繼緯)下注,之後吳季穎分紅2,000元給我。這場裕隆隊有打假球,場上配合的球員還有柯旻豪。我這次幫吳季穎下注有贏錢,完賽後他有給我現金2,000元等語(偵28498卷一第117至126、181至195頁、原訴卷四第259至289頁)。
⒉協助簽賭之人: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我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是球員,有影響比賽的嫌疑,他們有向我下注,我就跟他們一起買,因為我覺得他們有勝率,他們都是買SBL讓分或大小分,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8日犯行等語(偵28497卷一第155至179、387至399頁、原訴卷二第5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吳季穎會跟我透漏他打假球,並請我幫他下注,所以下注時,我就已經知道該場比賽要打假球,賽後他也會跟我分享故意失誤、哪顆球沒投進
是故意的。吳季穎會依照不同的下注模式,採取不同的假球策略,策略是場上臨機應變的。112年4月8日有裕隆隊員用吳季穎的手機在場中指示「柏力力受讓16.5」,我就幫他在九州下注5,500元,最後有贏錢,本場其他幫吳季穎下注的下線,都是由吳季穎自行聯繫。我有到現場觀賽。吳季穎賽後還問我,他打假球讓大家博奕贏錢,是不是很帥。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一第71至91頁、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我知道吳季穎在裕隆球隊期間有打假球,他如果下注自己贏,就會很認真打,如果下注自己輸,就會故意投不進、故意發生失誤讓對手快攻,降低自己的命中率,如果下注大分,就會把節奏帶快一點,如果下注小分,就會故意拖慢節奏,降低比賽比分,如果買大分,就會一直投外線3分球,或在對方進攻時,故意犯規,讓對方罰球,以增加比賽總分。我知道裕隆隊的吳季穎、柯旻豪可以控制打球節奏,配合打假球的人,有柯旻豪、顏聞佐、吳祐任、周暐宸、邱忠博、翁嘉鴻,配合打假球的人可以分到5,000元至1萬元的報酬。這些吳季穎跟我聊天時都有提到。我會幫吳季穎下注,因他的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要透過我的帳戶做。112年4月8日我有下注6萬,並有贏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8日之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3至30、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8日之犯行等語(偵28499卷一第109至129、267至275頁、原訴卷十第216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中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8日之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及投注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16.5受讓柏利利
黃品瑄:邱(ok圖示)...有下到,不要擔心,那個事第三節開始,後來下到了
...
吳季穎:我今天如果全力打,應該可以得30分...後面失誤有帥氣嗎
...
吳季穎:多少錢?
...
黃品瑄:我的5500$
...
吳季穎:我壓裕隆欸...但有賺3萬多,至少有賺...連其恩都壓2萬了」,有該對話紀錄可參(他卷一第128至146頁、偵26053卷第156至168頁)
⑵李其恩與邱忠博於112年4月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李其恩:就是,你以後想玩,就跟我喊,但我不一定每一場都玩...我們的扣打差不多3,小小的而已
...
邱忠博:所以你2也可」,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28498卷一第48至50頁)。
⑶黃品瑄與吳季穎之下線暱稱為「ChangHung」之人於112年4月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稱「16.5受讓柏利利」,ChangHung答「好」,有該對話紀錄
可憑(偵908卷四第224頁)。
⑷黃品瑄與吳季穎之下線暱稱為「翔」之人於112年4月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稱「16.5受讓柏利利」,翔答「好」,有該對話紀錄可憑(偵908卷四第236頁)。
⑸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4月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紀錄顯示:「
黃品瑄:16.5受讓柏利利,快快快
邱廷昱:靠,我自己6都上了...(傳送投注清單截圖2張,內容均為下注成功柏力力隊受讓16.5,各下注3萬元,可贏金額各25,200元)我的都好了」,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908卷四第340至347頁)。
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本場比賽之勘驗結果:「
⑴第四節7分20秒:柯旻豪投籃切板未進。
⑵第四節6分11秒:周暐宸背後傳球給班霸失誤導致柏力力隊球員抄球快攻得分。
⑶第四節6分4秒:柏力力隊球員全場壓迫,吳季穎傳球失誤給柏力力隊球員讓其得分。
⑷第四節5分53秒:柯旻豪傳球給黃鉉閔,黃鉉閔無法接球,並同時將球權給柏力力隊。
⑸第四節3分34秒:翁嘉鴻往邊線傳球給李其恩,遭柏力力球員抄截出界。
⑹第四節3分14秒:翁嘉鴻遭柏力力隊球員包夾,李其恩前來救援,但翁嘉鴻未傳球,待柏力力隊球員前來防守李其恩時始傳球,並遭柏力力隊球員抄球。
⑺第四節2分48秒:顏聞佐接到翁嘉鴻傳球並直接在三分線外投初籃外空心。
⑻第四節2分18秒:黃鉉閔罰球均未投進。」,有該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
可稽(偵908卷六第45至81頁)。
⒌而公訴人補充理由書所指本場比賽第4節剩6分4秒時,吳季穎故意失誤傳球給柏力力隊球員,讓其得分,剩5分53秒時,柯旻豪傳球給黃鉉閔時,黃鉉閔即故意不接球,將球權給柏力力隊,剩3分34秒時,翁嘉鴻與李其恩共同配合,由翁嘉鴻往邊線傳球給李其恩,遭柏力力球員抄截出界,剩3分14秒時,翁嘉鴻再與李其恩共同配合,先由翁嘉鴻於遭柏力力隊球員包夾而李其恩前來救援時,故意於第一時間不傳球,待柏力力隊球員前來防守李其恩時,始傳球給李其恩導致遭柏力力隊球員抄球,剩2分18秒時,黃鉉閔故意罰球均不投進,剩1分41秒時,黃鉉閔投籃未進,剩5秒時,黃鉉閔2罰中1等情,亦有本場比賽之影片檔案可證(偵2923卷末證物袋內光牒)。
㈢本院之認定:
⒈自台灣運彩公司之函文可知,112年4月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彩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之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⒉自吳季穎、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順翔之證述,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邱廷昱之投注清單、李其恩與邱忠博之對話紀錄可知,112年4月8日吳季穎於本場比賽第3節結束時,透過李其恩傳話給邱繼緯及黃品瑄需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6.5分」,黃品瑄將上開下注訊息轉達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李其恩亦自行向邱繼緯下注2萬元。黃品瑄即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5,500元,邱廷昱則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6萬元,邱繼緯、張曉悌及游舜翔亦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順翔下注前均知悉本場賽事將以控制比分打假球方式進行,而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⒊自吳季穎、黃鉉閔、李其恩、黃品瑄之證述,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之勘驗結果及本場比賽之影片可知,本場比賽,因柏力力隊之實力較裕隆隊為弱,故上半場球員將比分拉開到20分後,吳季穎於本場比賽第3節結束時,即在場中轉達黃鉉閔、李其恩及翁嘉鴻等人,本場比賽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6.5分」,裕隆隊不能贏柏力力隊超過14分,從而渠等即共同自第4節一開始一路以傳球失誤、刻意不傳球、故意遭抄球、罰球不進,使柏力力隊得分效率提高等方式放水控制比分在吳季穎下注區間至比賽結束,例如,該節剩6分4秒時,吳季穎順勢失誤故意傳球給柏力力隊球員,使柏力力隊得分,剩5分53秒時,柯旻豪傳球給黃鉉閔,黃鉉閔故意接不到球,使球權轉換至柏利利隊,剩3分34秒時,翁嘉鴻往邊線傳球給李其恩,李其恩即故意被柏力力隊抄截出界,剩3分14秒時,翁嘉鴻與李其恩間相互配合,翁嘉鴻於第一時間故意不傳球給李其恩,待柏力力隊球員前來防守時,才傳球給李其恩,進而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剩2分18秒時,黃鉉閔故意兩罰不進,剩1分41秒時,黃鉉閔故意投籃不進,剩5秒時,黃鉉閔2罰中1,終使本場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比分為85比71,柏力力隊輸14分,再上開下注受讓分差內,吳季穎因此詐得賭金。自吳季穎下注後即告知李其恩、黃鉉閔及翁嘉鴻下注內容及應控制球賽比分,渠等更共同控制比分終使本常球賽之比分落在下注範圍內,可知吳季穎、李其恩、黃鉉閔、翁嘉鴻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⒋自黃鉉閔、李其恩、邱廷昱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邱廷昱之投注清單可知,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下注之部分確有詐得賭金,透過邱廷昱下注之部分詐得5萬400元(2萬5,200元2=5萬400元),而黃鉉閔於賽後自吳季穎或柯旻豪處獲得打假球報酬3,000元至5,000元,以較有利黃鉉閔之3,000元認定,而李其恩自吳季穎取得協助下注及打假球報酬2,000元。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㈣被告黃鉉閔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黃鉉閔於第4節剩也曾投進球,致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分」部分未過盤,可知被告黃鉉閔未放水打假球云云。惟證人吳季穎及被告黃鉉閔均供稱被告黃鉉閔於本場比賽知悉下注內容,配合指示打假球,賽後更分得打假球之報酬3,000元至5,000元。縱被告黃鉉閔於第4節過程中曾得分,惟
共同正犯即係彼此基於犯意聯絡,在場參與分擔部分行為,完成犯罪之實現,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不以參與人參與「全程」犯罪過程為必要,又被告黃鉉閔身為職業籃球員,豈會從頭到尾以明顯失誤之方式打放水球,而使自身陷於立即遭大眾懷疑或遭教練棄而不用之困境,其必當採取非顯而易見之手法,遂行控制比分之目的。是被告黃鉉閔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四、112年4月16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112年4月16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吳季穎、柯旻豪、邱忠博、黃鉉閔、陳品銓、吳祐任、周暐宸、班霸、翁嘉鴻、周士淵、夏普、郭昭男,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8分、柏力力隊75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31至32、249至255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㈡被告吳季穎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⒈裕隆隊上場球員部分: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16日這場比賽,我有下注,我在賽前請黃品瑄「初盤押大分155」,並請黃品瑄、邱廷昱將九州帳戶都押滿,他們下注前,就知道這場比賽要打假球。賽中顏聞佐跟我說,他跟柯旻豪都已經向邱繼緯下注「裕隆讓分3.5」、「柏力力受讓13.5」,通知我裕隆隊要贏3.5分以上,但不要超過13.5分,並問我要不要一起透過邱繼緯下注,我就跟他們一起下注。這場比賽一開始柏力力隊領先,盤口越來越近,也就是裕隆隊讓分越來越小,所以就先押裕隆3.5,後面我們把比數拉開到雙位數時,再押13.5。這場比賽有打假球,參與打假球的人有柯旻豪、黃鉉閔、周暐宸、翁嘉鴻。這場比賽下半場有控制比分,第3、4節都在放水,最明顯的就是第4節剩4分鐘時,在故意投偏、失誤,讓對方球員能輕鬆出手。這場因裕隆只贏3分,所以「裕隆讓分3.5」的部分未過盤,因我們3.5的部分押的比較多,所以我、柯旻豪及顏聞佐共輸了7萬6,000元,柯旻豪就說,下次還要再比賽打假球把錢賺回來。我有分紅給黃鉉閔3,000元至5,000元等語(偵26053卷第223至245、293至315頁、偵908卷一第471至495頁、原訴卷五第9至51、85至137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柯旻豪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證稱:112年4月16日賽前約14時至15時許,我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門口,用我的IPHONE 8打給邱繼緯,請他幫我跟顏聞佐各下注「裕隆讓分3.5」2萬元,吳季穎則向邱繼緯下注3萬元,我們共合資向邱繼緯下注7萬6,000元。這場球賽有控制裕隆隊讓分,裕隆隊要讓柏力力隊3.5分以上,我進場後在賽前教練集合開準備會時,有叫大家要贏球。我、顏聞佐是在112年5月初才跟邱繼緯結算下注輸贏的錢。因這場比賽裕隆隊只贏3分,所以我們下注「裕隆讓分3.5」的部分,沒有贏錢,但下注「柏力力受讓13.5」的部分贏錢,所以找補後,這場我們共輸7萬6,000元等語(偵28497卷二第181至190、227至245、436至444頁、偵908卷一第311至331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周暐宸於偵查中證稱:我在裕隆隊場上比賽時有依柯旻豪、吳季穎的指示掌控比賽進度、打假球,吳祐任、黃鉉閔也有跟我討論過如何打假球。我在112年3月16日傳訊息告訴吳季穎「這禮拜我要賺錢」,就是問他有沒有打假球可以參與,我想獲得打假球的報酬,我至少在112年3月16日前,就已經知道裕隆隊有打假球且配合打假球可以獲得報酬的事,吳季穎在3月間,也有當面告訴我,如果照他說的做打假球,就會有報酬。我在3月間就已經知道柯旻豪有在打假球,因為吳季穎說柯旻豪也有一起打假球賭博賺錢等語(偵28499卷一第411至43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鉉閔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8日、16日、28日、30日,這幾場比賽,我都有參加,柯旻豪、吳季穎都分別私下跟我說過「能得分就得分」、「沒有辦法的話,就將球傳給得分能力較好的球員」、「如果他們說慢一點這幾個字的時後,就要把球傳給他們2人」,賽後柯旻豪或吳季穎其中1人會給我現金3,000元至5,000元,並說「今天打得不錯」、「給你獎金」。我一開始到裕隆隊的時候,遇到這種情況,都不知道為什麼,待了一陣子後,就漸漸明白柯旻豪、吳季穎都會這樣指示大家,他們雖然沒有明講是為了配合賭盤,但時間久了,我們其他人也都知道是在配合賭盤,因為這不是教練或球團發給我們的錢,但因為已經拿過了,所以就繼續拿。每次我們依柯旻豪、吳季穎的指示去做,都會拿到他們額外給的3,000元至5,000元的現金。裕隆隊同樣有依柯旻豪、吳季穎指示打球,進而獲得額外現金的球員還有周暐宸、吳祐任,是周暐宸、吳祐任跟我聊天時說的。112年4月16日、28日、30日的比賽,周暐宸、吳祐任應該都知道是在配合賭盤,因為賽後會有獎勵金,我拿到3,000元至5,000元,我有在私下吃飯時拿到吳季穎給我的錢,我拿過4次以上的分紅,每次都3,000元至5,000元,周暐宸、吳祐任也是差不多的金額等語(偵28498卷一第203至207、209至231、277至295、299至301頁、偵28498卷二第251至255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祐任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台灣運彩在SBL第20屆期間有開盤供不特定人下注,也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有在此段期間下注球版,他們2人是裕隆隊的主力球員,會在開會時,跟大家說這場比賽節奏要快或慢,如果他們球版有贏錢,就會分紅給隊友,我都拿3,000元至5,000元,其他隊友依據上場時間,會給不同價錢,我知道最多的有拿到1萬元。112年4月16日比賽,吳季穎、柯旻豪都有下注,本次比賽如果我有下場,應該就有拿到分紅,我在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均屬實等語(偵28499卷二第143至162、209至229頁、原訴卷四第7至64頁)。
⒉協助簽賭之人: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顏聞佐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SBL第20屆期間每場比賽開始後,秋哥(即邱繼緯)會用微信聯繫我,請我傳達吳季穎、柯旻豪有無開賭盤、讓分等情形,我再將他們的回復傳達給秋哥或薛薛(即黃品瑄)下注,我知道裕隆隊有配合賭盤控制比分、打假球的事,也知道吳季穎、柯旻豪下注的內容,是他們先講好,再請我轉達幫他們下注。112年4月16日,我有幫吳季穎、柯旻豪向邱繼緯下注,下注裕隆隊不能贏超過13.5分,我也跟著下注1萬元,後來這場因為柯旻豪有輸錢,所以他說下次要把先前輸的金額打平,我們3人在112年4月28日也有用WHATSAPP討論112年4月16日下注輸錢7萬6,000元,112年4月28日下注贏錢27萬元,應如何相互找補的事等語(偵28498卷一第305至330、377至393頁、偵28498卷二第223至235頁、原訴卷四第75至127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柯旻豪請我加顏聞佐為好友,我會報盤給顏聞佐,請他轉問柯旻豪要不要下注,柯旻豪就會透過顏聞佐向我下注,顏聞佐也有向我下注。我有幫柯旻豪、吳季穎下注SBL第20屆籃球比賽的地下賭盤。112年4月16日吳季穎、柯旻豪有向我下注裕隆隊的比賽,吳季穎有說保羅(即周暐宸)會幫忙操控比賽,該場比賽有打假球,因他們如果有下注,就會盡力得到這筆獎金。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透過我下注,如果有贏錢,他們不會給我報酬,因為我已經透過這種方式知道他們的內幕消息,他們買什麼,我就會跟著買而獲利,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16日之犯行等語(偵28497卷一第387至399頁、偵28497卷二第319至331頁、原訴卷二第58頁、原訴卷六第85至106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裕隆球季開始,吳季穎就開始下注及打假球,他會跟我透露他用將節奏打慢、打快、故意失誤、故意不投進等方式打假球,並請我幫忙下注,我下注時就已經知道他該場要打假球。112年4月16日,吳季穎指示我「場前大分155先押」,我就在九州幫他下注3,000元,我也有幫他下「153.5大分」。我的帳號共贏了7,000元。有賭博的話,應該就是打假球。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一第3至26、71至91頁、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吳季穎在裕隆球隊期間有打假球,他如果下注自己贏,就會很認真打,如果下注自己輸,就會故意投不進、故意發生失誤讓對手快攻,降低自己的命中率,如果下注大分,就會把節奏帶快一點,如果下注小分,就會故意拖慢節奏,降低比賽比分,如果買大分,就會一直投外線3分球,或在對方進攻時,故意犯規,讓對方罰球,以增加比賽總分。我知道裕隆隊的吳季穎、柯旻豪可以控制打球節奏,配合打假球的人,有柯旻豪、顏聞佐、吳祐任、周暐宸、邱忠博、翁嘉鴻,配合打假球的人可以分到5,000元至1萬元的報酬。這些吳季穎跟我聊天時都有提到。112年4月16日這場比賽有打假球,吳季穎叫我買大分,裕隆隊第4節得58分不合常理,但因這場對方得太少分,所以輸錢。我、黃品瑄及吳季穎的其他朋友,都有幫吳季穎在九州下注,金額是10萬至15萬元,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16日之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3至30、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16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吳季穎於該日賽前15時27分對黃品瑄稱「155大分先壓」,黃品瑄答「好的」,黃品瑄於賽後19時39分稱「初盤153.5沒過。總共贏7千」,有該對話紀錄可證(偵26053卷第170至172頁)。
⑵吳季穎與柯旻豪於112年4月16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柯旻豪:你還好吧
柯旻豪:乾
吳季穎:16萬
柯旻豪:大買很多喔
吳季穎:差一球兩分,幹你娘
柯旻豪:幹
吳季穎:沒事啦...在弄回來
柯旻豪:沒事啦
...
吳季穎:我們準一點,早就,大了
柯旻豪:傳給你都沒進,乾
柯旻豪:乾
吳季穎:就開了,馬的我被冰欸
柯旻豪:扯爆
吳季穎:上去要怎麼開
柯旻豪:找手感要時間啊」,有該對話紀錄文字檔可佐(偵28497卷一第66頁)
⑶吳季穎與顏聞佐於112年4月16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顏聞佐:Sorry
吳季穎:我聽到的是,你跟我說3.5沒有買到,然後13.5
顏聞佐:我說有買,但沒到很多,我也跟小柯(即柯旻豪)說有
吳季穎:有買到一些這樣,所以勒?你們怎麼搞
顏聞佐:總共-76000,小柯說下次先弄回來
吳季穎:不用給喔?
顏聞佐:你自己那邊呢?
吳季穎:我輸16啊
顏聞佐:我不知道,等等看他怎麼分」,有該對話紀錄文字檔可證(偵28497卷一第71頁)
⑷吳季穎、柯旻豪及顏聞佐於112年4月28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真的不是我要講,七萬五輸掉找我平分,27萬贏了說壓不夠,沒有我的,我覺得你們自己再討論一下啦,我是覺得有點誇張啦。
顏聞佐:等等,那你小分一起分嗎?
吳季穎:蛤,小分我就分我該分的。
顏聞佐:啥意思?
吳季穎:我自己壓的為什麼要一起分?你說我現金版的小分嗎?
顏聞佐:小柯說我們前面初盤都沒買到,我們自己也買不夠,那你要分多少?不是不分你,是就真的沒有到我們要的金額,當然你要也可以。他說反正你贏你又沒輸。
吳季穎:你這樣講,變成我要硬拿的感覺。
顏聞佐:他是這樣覺得吧!
吳季穎:那我可以問一個問題
顏聞佐:他就一直說我們就沒到我們要的
吳季穎:上禮拜75000有到你們要的金額?為什麼就算我1份?
顏聞佐:那分啊
吳季穎:75000有到你們的金額所以算我一份,但27萬沒到不算我。
柯旻豪:我小柯,問左(聞佐)還書(輸),我是想幫他。
吳季穎:我其實沒有要拿多少。
柯旻豪:你有贏大家棒忙他,可以分,沒差,無所謂,看你怎麼分,你說沒差,75000我們-掉13.5過的。你大家幫,沒事,你想分就分,無所謂。
吳季穎:你這樣講變得我硬要拿的感覺...
柯旻豪:沒有,看你,沒差,你剛聞佐說,一點錢。
吳季穎:我不是說你,三支小分,有過給你三支。
柯旻豪:不給我沒關係。
吳季穎:你是柯吧。
柯旻豪:嗯嗯,因為問左(聞佐)書(輸)。
吳季穎:不是不給。
柯旻豪:35,大家贏錢,小的也有喊,難道
吳季穎:今天我就拿3萬就好。
柯旻豪:難得贏。
吳季穎:可?還是太多?
柯旻豪:沒差,好,20隻
吳季穎:三萬就直接扣小分的三支。
柯旻豪:好,可以,沒關係。
吳季穎:其他得我也會去分。
柯旻豪:我也會分,一起分,就好,4個人。
吳季穎:哪四個?
柯旻豪:Po、品、炫、中,沒事。
吳季穎:可是我還要額外給右任(祐任),我剛剛有講。
柯旻豪:右任。
吳季穎:還有班霸。
柯旻豪:好,三隻,不用給我,沒關係。
吳季穎:Po摟也給我好了。
柯旻豪:好。
吳季穎:剩的三個給你們。
柯旻豪:你給多少,好,沒問題。
吳季穎:要多少,5000?
柯旻豪:嗯嗯,一樣。
吳季穎:好。
柯旻豪:這樣好,沒事,還有兩場。
吳季穎:ok。
柯旻豪:對啊,ok。品炫中我給嗎?其他你給嗎?
吳季穎:對。
柯旻豪:(ok手勢)」,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28497卷二第257至259頁)。
⑸吳季穎與周暐宸於112年3月16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周暐宸對吳季穎稱「這禮拜我要賺錢,操」,吳季穎答「哈哈哈哈哈哈,要看你大哥,冥豪(即柯旻豪)」,周暐宸稱「你不是自己也有」,吳季穎答「到時候再談,不急」,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28499卷一第313至315頁)。
⑹黃品瑄與邱廷昱112年4月16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邱廷昱在賽中對黃品瑄稱「跟你男友,你知道他今天壓什麼?」,黃品瑄答「大分不是嗎」,嗣黃品瑄於17時51分稱「超小,夭壽,芭比Q」,邱廷昱答「還有機會吧,45*2」,黃品瑄稱「半場要77.5 ㄟ」,邱廷昱答「下半場要45.45」,黃品瑄稱「好難的感覺,真的有難度,他壓滿嗎」,邱廷於於19時稱「乾,差一點,扯不扯」,黃品瑄答「我的天,真的差一點,走到沒追嗎,我因為初盤只能3000,走地追的全過了」,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348至358頁)。
⒋而公訴人補充理由書所指本場比賽第1節剩7分5秒時,吳季穎運球發生失誤,剩5分4秒時,柯旻豪跑過投球被抄截,剩36秒時,吳祐任進攻犯規,第2節剩6分25秒時,翁嘉鴻無人防守卻投籃不進,剩6分21秒時,柏力力隊球員在吳祐任面前,吳祐任竟無防守動作,剩5分45秒時,吳祐任投籃未碰籃框而不進,第4節剩9分2秒時,周暐宸投籃不進,剩8分19秒時,吳季穎投籃不進,剩7分27秒時,吳季穎投籃不進,剩3分2秒時,周暐宸運球失誤,剩1分38秒時黃鉉閔傳球失誤,柯旻豪救球傳給柏力力隊球員,剩1分29秒時,吳季穎接到球走步違例,球權給柏力力隊,剩1分17秒時,柯旻豪傳球給翁嘉鴻失誤出界,剩1分2秒時,柯旻豪跳出邊線球給黃鉉閔,黃鉉閔沒接球,被柏力力隊抄截等情,亦有本場比賽之影片檔案(偵2923卷末證物袋內光牒)可證。
㈢本院之認定:
⒈自台灣運彩公司之函文可知,112年4月16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彩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之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⒉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LINE對話紀錄、吳季穎與柯旻豪之WHATSAPP對話紀錄、吳季穎與顏聞佐之WHATSAPP對話紀錄、吳季穎與柯旻豪及顏聞佐之WHATSAPP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微信對話紀錄,可知吳季穎於112年4月16日賽前,請黃品瑄及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下注,黃品瑄即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155大分」、「153.5大分」及「柏力力隊受讓13.5分」,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155大分」、「153.5大分」10至15萬元。柯旻豪、吳季穎於賽前亦透過顏聞佐向邱繼緯共同下注「裕隆讓分3.5」、「柏力力受讓13.5」7萬6,000元。黃品瑄、邱廷昱、顏聞佐及邱繼緯於下注前均知悉本場比賽將以控制比分打假球方式進行,而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⒊自吳季穎與柯旻豪之WHATSAPP對話紀錄可知,被告吳季穎、柯旻豪均基於欲達成贏得上開下注之目的進行本場賽事,柯旻豪並於該對話中對吳季穎抱怨「傳給你都沒進」,足認柯旻豪賽中確有控制比分之事實。自吳季穎與周暐宸之WHATSAPP對話紀錄可知,周暐宸至遲於112年3月16日時即知悉吳季穎打假球,並亟欲協助吳季穎打假球賺取報酬之意願。又黃鉉閔及吳祐任均自承知悉本場賽事配合賭盤。再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之證述及本場比賽影片可知,柯旻豪於教練在賽前集合開準備會時,曾告知上場球員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翁嘉鴻其下注內容,要求上場球員協助其達成贏得賭注之目標,從而上場球員即共同以故意投偏、失誤,讓柏力力隊球員能輕鬆出手等方式,控制比分打假球,例如,第1節剩7分5秒時,吳季穎運球發生失誤,剩5分4秒時,柯旻豪跑過投球被抄截,剩36秒時,吳祐任進攻犯規,第2節剩6分25秒時,翁嘉鴻無人防守卻投籃不進,剩6分21秒時,柏力力隊球員在吳祐任面前,吳祐任竟無防守動作,剩5分45秒時,吳祐任投籃未碰籃框而不進,第4節剩9分2秒時,周暐宸投籃不進,剩8分19秒時,吳季穎投籃不進,剩7分27秒時,吳季穎投籃不進,剩3分2秒時,周暐宸運球失誤,剩1分38秒時黃鉉閔傳球失誤,柯旻豪救球傳給柏力力隊球員,剩1分29秒時,吳季穎接到球走步違例,球權給柏力力隊,剩1分17秒時,柯旻豪傳球給翁嘉鴻失誤出界,剩1分2秒時,柯旻豪跳出邊線球給黃鉉閔,黃鉉閔沒接球,被柏力力隊抄截等,終使本場比賽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比分為78比75,柏力力隊輸3分,在上開下注受讓分差內,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因此詐得賭金。自吳季穎、柯旻豪下注後即告知上場球員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翁嘉鴻其下注內容及應控制球賽比分,渠等更控制比分終使本場球賽之比分落在下注範圍內,可知吳季穎、柯旻豪、黃鉉閔、周暐宸、吳祐任、翁嘉鴻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⒋自吳季穎、柯旻豪、黃鉉閔、吳祐任、顏聞佐、黃品瑄、邱廷昱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柯旻豪、顏聞佐及吳季穎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部分詐得賭金。吳季穎透過黃品瑄下注之部分詐得賭金7,000元。吳季穎發放打假球之報酬現金3,000元至5,000元給黃鉉閔,周暐宸、吳祐任亦獲得3,000元至5,000元之報酬,均以較有利渠等之3,000元計算。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㈣對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回應:
⒈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本場球賽僅證人吳季穎證稱被告柯旻豪有控制比分情事,而被告吳季穎有關其自身本場球賽有無打假球乙節,偵審所述前後不一,不足採信,又柯旻豪本場下注輸錢,不可能分紅給隊友云云。惟本場比賽非除證人吳季穎外,被告柯旻豪亦自承有下注簽賭,並控制比分賽後就「柏力力隊受讓13.5分」部分贏得賭金,尚有證人黃鉉閔、吳祐任、顏聞
佐證述此等內容,且渠等證稱係親自聽聞柯旻豪對渠等下控制比分之指示,要非轉述證人吳季穎所述,此外亦有吳季穎與顏聞佐及柯旻豪之對話紀錄可佐。而證人吳季穎偵審中證述被告柯旻豪控制比分之事實大致相同。柯旻豪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部分有詐得賭金,自能分紅與隊友。是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⒉被告黃鉉閔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起訴書稱吳季穎下注內容為裕隆隊須贏柏力力隊3.5分以上,卻又稱黃鉉閔故意失誤、投偏,論述相互矛盾;證人吳季穎係為適用證人保護法,始改稱本場球賽有打假球云云。惟本場因吳季穎及柯旻豪尚有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分」,故黃鉉閔之失誤、投偏行為亦與此等下注方向一致。又卷內無證據可證吳季穎係為適用證人保護法始改稱本場球賽打假球,且證人柯旻豪、吳祐任、被告黃鉉閔均供稱本場球賽有控制比分,是證人吳季穎稱本場球賽有控制比分與渠等所述相符,難認係為適用證人保護法所致。是被告黃鉉閔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⒊被告周暐宸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卷內僅有吳季穎及邱繼緯證述指稱被告周暐宸於本場賽事打假球,而被告周暐宸與邱繼緯不熟,故邱繼緯證述之內容均係轉述吳季穎所述,與吳季穎之證述有同一性,均不可採信,被告周暐宸亦不知台灣運彩可下注SBL比賽云云。惟本院認定周暐宸參與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上,未以證人邱繼緯之證述為據,亦非僅以證人吳季穎之證述為據,而周暐宸亦供承其至少自112年3月16日起亟欲打假球賺取報酬。又公訴人指稱比賽現場大幅張貼臺灣運彩投注廣告,而同為裕隆隊球員之證人吳祐任亦證稱其知悉臺灣運彩有開放投注第20屆SBL比賽,是被告周暐宸及其辯護人所辯與常情未符,不足採信。
⒋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證人吳季穎證稱本場賽事柯旻豪在第1、2節將比分拉開,第3、4節派學弟上去打假球,因吳祐任經起訴之行為發生於第1、2節,可知吳祐任未參與打假球,而共同被告證稱吳祐任打假球均係聽聞或臆測,可信度低云云。惟被告吳祐任供承其知悉吳季穎、柯旻豪在SBL第20屆期間有下注地下賭盤,並在開會時有跟大家說比賽節奏要快或慢,並在賽後分紅給隊友,其都拿3,000元至5,000元,本場比賽如果其有下場,就有拿到上開分紅等語。而證人柯旻豪亦證稱本場賽前,其與顏聞佐已向邱繼緯下注,且本場球賽有控制比分,並在賽前開準備會時通知大家打球方向,從而吳祐任在第1、2節上場前,即已知悉該場比賽之下注內容及應控制比分。又本案非僅有證人吳季穎證述吳祐任本場有打假球之情事,證人周暐宸及黃鉉閔亦均證稱,渠等與被告吳祐任曾聚在一起聊天討論如何打假球,渠等親自聽聞吳祐任自承打假球之事實,當非臆測。是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五、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112年4月22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吳季穎、柯旻豪、周士淵、班霸、吳祐任、黃宗翰、夏普、郭昭男、周暐宸,最終比分為柏力力隊73分、裕隆隊71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比賽各節數據、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33至34、249至255頁、偵28497卷一第51至53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㈡被告柯旻豪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⒈裕隆隊球員部分: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柯旻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稱:112年4月22日我有下注,並控制裕隆球隊讓分,該日賽前14至15時許,我在彰師大體育館門口用我的IPHONE8打給邱繼緯,請他幫我下注「158.5小分」1萬元,2對總分要在158.5分以內,該場比賽結果為73:71,裕隆輸2分,2隊總分為144分。我下注贏了7,000元,我贏的錢,有分錢給周暐宸等人,我分給他們是因為我有跟他們說,今天打慢一點,所以就分給他們等語(偵28497卷一第103至105頁、偵908卷一第323頁、偵28497卷二第183至184、228至231、277頁、本院卷一第174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彰化師大體育場的賽事,我有上場,柯旻豪請我不要認真打,要配合他打,要把比分控制在他想要的大小分,因他下注小分,所以得分就要少,他希望我們不要認真打,但我這場沒配合他。我通常在賽前或賽中會透過板凳球員顏聞佐用我的手機,將我要下注的項目,告知黃品瑄等人。柯旻豪也有在場上集合上場的球員,我親耳聽到他跟大家說,今天要開小分、要如何打才能贏錢,他說這場的下球方向是「158.5小」。從我跟柯旻豪於112年4月22日15時許之WHATSAPP對話紀錄,可知柯旻豪稱「158.5小」、「我有玩也玩一隻」,就代表我們2隊的總分需小於158.5分,柯旻豪有下注1萬元,柯旻豪在該對話中,指示我要操控總分小於158.5分,柯旻豪在本場賽前,也有跟對手柏力力隊的球員說如何控制比分,他會挑願意配合的球隊去控制分數,柏力力隊參與的球員有A20、A21等,我會知道是因賽前柯旻豪有跟他們說如何控制比分。柯旻豪是控球後衛,可把節奏帶慢,就結果來說,這場總分144分確實做到柯旻豪要的小分。這場比賽知道柯旻豪要控制比分並有下場的人有班霸、吳祐任、周暐宸等人,他們都有分紅,我有看到柯旻豪賽後在彰化的飯店發給他們,我有看到柯旻豪在飯店外面發錢,他們1人拿5,000元到1萬元不等,我有看到他發給周暐宸。班霸每場分紅1、2萬。我跟班霸都用中文加一點點英文溝通,他應該聽的懂中文等語(他卷一第96至97、159至163頁、偵908卷一第451至452、458、473頁、偵26053卷第243頁、原訴卷五第9至51、347至401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周暐宸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2日我有打假球,柯旻豪賽前有找我打假球,叫我拖延時間,說下注項目是押小分,2隊總分要低於158.5分,後來我上場,確實有依指示拖延時間,我知道班霸、吳祐任等人也有參與打假球,因為我有聽柯旻豪講過,我也有親自問過陳品銓、吳祐任,他們2人也說有參與打假球,並說因此拿到報酬5,000元。本次比賽我們全隊都在放水,因大家的表現跟平時不同,這次比較差。比賽結束後過幾天,柯旻豪有給我現金5,000元,他說是本次打假球的報酬等語(偵28499卷一第427至437頁、原訴卷四第12、35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祐任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2日這場比賽,我在比賽剛開始熱身時,有被要求進攻慢一點,我知道是在為了賭注去操縱比賽,我也一起打假球,雖然球場上的變化多,但能配合的時候,我還是會依他們的指示配合,我、班霸及周暐宸在彰化旅館拿到分紅,我拿到5,000元的報酬,我能分紅是因我有配合柯旻豪打假球,我知道有哪些球員參與,是因吳季穎及柯旻豪私底下跟我說,分紅有分給誰,分給班霸比較多,他分1萬元。班霸會講一點中文,班霸內線很強,如果想得分的話,就會一直把球塞給班霸讓他投內線,但如果想得低分的話,就會叫班霸出來投外線,柯旻豪跟班霸的關係比我們都更好,是因他們有利益上的關係,比如說,我可以分到5,000元,班霸可以分到1萬元,我們隊跟柏力力隊的實力相差懸殊,不太可能輸球,但是很明顯,班霸跟柯旻豪這場就是在控制場上分數,導致最後輸掉比賽,他們2人的實力都可以直接左右戰局,如果他們放水,就會導致裕隆球隊整體戰力明顯下降,如果柯旻豪對班霸下達指令,班霸在那一場就會明顯怪怪的,然後分數就容易朝他們要的分數傾斜,我在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均屬實等語(偵28499卷二第165至166、209至229、233至235頁、原訴卷四第7至64頁)。
⑸證人邱忠博於審判中證稱:我在SBL第20屆賽季的賽中或賽後,下有跟班霸交流過,我會用簡單的英文跟他溝通等語(原訴卷六第69至70頁)。
⒉柏力力隊球員部分:
⑴證人即柏力力隊球員A20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跟邱繼緯是因柯旻豪為了賭博而介紹認識,邱繼緯算是中間人,他可以跟比賽的雙方接觸,他會直接跟我說,今天上場比賽要讓幾分,我說好,我聽過隊友A21在討論下注或讓分的事,因他有跟我講過,我跟A21說過「小邱可以幫你們下注」,A21透過我向邱繼緯下注,他賽前會告訴我他要下多少,如果有贏,我會依當天賠率,先拿錢給A21,邱繼緯之後再給我錢,都是邱繼緯在幫我操盤,我們2周結算1次,會用現金往來,他也會用他弟弟邱煜桐的帳戶匯款給我。我下注都是在比賽前,且賽前有跟A21討論。柯旻豪也會向邱繼緯下注,所以邱繼緯會告訴我裕隆球隊當日狀況,並告訴我該日賭盤開大小分狀況,我再轉達A21裕隆隊該日要走什麼。邱繼緯有跟我說過放水的方式,就是下小分我可以打慢一點,下大分我可以打快一點。柯旻豪有要求過我,前2節必須輸10分,如果前面我們輸10分的話,他們會反買柏力力球隊贏,如果我們贏的話,他們就能賺錢。我們柏力力隊平常跟裕隆打,裕隆贏比較多。112年4月22日我有向邱繼緯下注,是在賽前2小時下注,A21透過我向邱繼緯下注,我們都下注柏力力隊贏,柯旻豪透過邱繼緯跟我說,他們洋將有傷在身,叫我們認真打,我就轉達給A21,因為我覺得我們可以影響比賽,因為裕隆隊剛好那場狀況不好,所以我們買自己贏,我只有下注過這場比賽,其他場次我都沒下注,這場比賽我跟A21都有上場,本次比賽我因下注贏了3萬元,A21因下注贏得現金3,000元,是我拿給他的,贏得的賭金邱繼緯於112年4月30日用他胞弟邱煜桐的帳戶一併匯5萬2,000元到我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等語(偵13416卷第119至123、215至219頁、本院卷九第91至116、202至220頁)。
⑵證人即柏力力隊球員A21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在柏力力隊擔任控球後衛,我有跟A20一起向邱繼緯下注,我把我想下注的金額、內容告訴A20,再由A20統整後,統一向邱繼緯下注。邱繼緯跟柯旻豪很好,他知道裕隆隊的狀況,邱繼緯會告訴A20裕隆隊球團、球員、當天戰術狀況。我知道裕隆隊的柯旻豪有下注簽賭SBL超級籃球聯賽,因為A20告訴我,柯旻豪會帶著該隊球員在比賽過程中技術性放水,配合打假球、操控比賽、控制比分,他會將分數控制在賭盤設定的範圍來達成他的目的,例如,
原本裕隆隊正常出賽的話,能贏柏力力隊20至30分,但如果他配合賭盤,就會讓裕隆隊贏的分數少一點。裕隆隊自己就能控制比賽結果、影響比分,不用跟另一隊配合,但比賽進行中,裕隆隊上場球員,會在場上空檔時間,告訴我方球員,他們要得多少分,這是我在場上聽到的。柯旻豪會跟A20聊到比賽控分的事,邱繼緯也會聯絡A20,他們都會告訴A20比賽控分及下注的內容,A20會再轉告我有關邱繼緯所告知的裕隆隊相關內容,及有關柯旻豪的消息。112年4月22日這場比賽,我有下場打,賽前熱身時,A20告訴我對面(即裕隆隊)的意思是要我們認真打,所以我跟A20就下注柏力力隊會贏,我只有下注過這場SBL的比賽,通常柏力力隊跟裕隆隊比賽,輸的機會較多,我平常不賭,是因為我知道,我們球隊的戰力不如別人,但這場我下注,且下注柏力力隊會贏,是因我認為我們有機會贏。這場賽前,A20先跟邱繼緯討論比分,A20在正式比賽時,會告訴我「認真打」,因為裕隆隊較強,柏力力隊較弱,所以如果雙方配合且裕隆隊要讓分到賭盤需要的分數的話,會想辦法讓他們隊的得分不要那麼高,我們柏力力隊就要認真打,把分數拉高,才能使最終比分符合賭盤需要的分數,我們跟裕隆隊打假球的過程中,大家相互間不用講太明,有一個大方向後,就會去執行,這場確實有共謀配合打假球操控比賽,我也有拿到現金3,000元的報酬等語(偵13416卷第145至152、197至202頁、原訴卷九第170至200頁)。
⒊協助在2球隊間居間傳達控制比分資訊及簽賭之人部分: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柯旻豪及吳季穎有請我幫忙下注SBL第20屆比賽的地下賭盤,因我拿到的信用版都沒有開SBL的比賽,但我朋友「賴阿宏」可以幫忙買,所以我就幫忙轉單,他們要買多少,我就幫忙買多少,在九州網站買,我也有跟著買,因為我覺得他們有勝率,他們應該會知道球員的狀況。吳季穎在比賽中無法下注,就會請顏聞佐來我這幫忙買,顏聞佐在比賽期間也有像我下注。我也會請顏聞佐問柯旻豪要不要下注。我在比賽進行中會跟顏聞佐對話,我把盤口給他,再讓他們決定要買什麼。在賽中買,是因為一開始不是我們要的盤分,覺得危險,盤分比較接近時,比較好操控比賽。柯旻豪還為了賭博而介紹A20給我認識,我也替他下注,並曾問過他如何下注較好,並透露柯旻豪如何下注的資訊給A20,問A20有沒有要跟著買,我也有跟A20說過「如果夏曉分的話,可以打慢一點,下大分的話,可以打快一點」。他們下注贏的錢,會先轉到我的帳戶,我再領出來交給他們。我也有用我胞弟邱煜桐名下帳戶匯款至A20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112年4月30日我匯了5萬2,000元給A20,這是他下注贏的錢。柯旻豪曾經告訴我,裕隆隊該次比賽可能不會贏,叫我幫他下注球板上SBL比賽,買裕隆隊輸,且有獲利,柯旻豪會看吳季穎下注何種賭博方式,之後去協助他將比賽達成賭博網站下注能獲利的門檻。吳季穎曾經告訴我,裕隆隊中的班霸、周暐宸會幫他操控比賽,說班霸也有簽賭。我也有聽說,如果裕隆隊員幫忙的話,吳季穎、柯旻豪會給他們5,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是球員,有影響比賽的嫌疑,我幫他們下注比賽,是因我自己也可以贏錢。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透過我下注,不會給我報酬,因為對我來說,我透過他們得知內部消息而跟著下注賺錢。柏力力隊操控比賽的球員有A20,因他也有下注,當然就會影響比賽的打法及積極度。112年4月22日吳季穎、柯旻豪都有向我下注裕隆比賽,並事先告知我,如果初盤買不到的話,就買走地,吳季穎曾告訴我保羅(即周暐宸)、班霸會幫忙操控比賽,本場球賽有打假球,這場A20賭贏,我112年4月30日匯款5萬2,000元給他。因我109年間在九太科技籃球隊擔任助理教練,所以我對於打假球的判斷,除了球員們有下注外,也有基於我曾經是籃球員的觀察等語(偵28497卷一第155至179、387至399頁、偵28497卷二第319至331頁、偵13416卷第253至256、277至279頁、他237卷一第105至113頁、本院卷六第84至106頁、原訴卷九第157至169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顏聞佐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我111年12月27日至112年5月21日期間,是裕隆隊球員。在上開比賽期間,我有幫吳季穎、柯旻豪傳達下注指令給秋哥(即邱繼緯)或薛薛,因吳季穎、柯旻豪在賽中無法親自下注,而透過我下注,所以吳季穎剛開始會給我分紅2,000元至5,000元。但他後來希望我跟他一起下注,這樣他就不用把他下注贏的錢再額外分給我。我下注時不用先拿下注金給吳季穎。吳季穎可能是在比賽中的暫停時間,或是第1、2節結束的時候,會把他的IPHONE手機及密碼給我,請我去下注。下注的過程大概是,每場比賽開始後,秋哥會用微信告訴我該場次有無開賭盤,請我告訴吳季穎、柯旻豪有無開盤或讓分,我再將吳季穎、柯旻豪的指令轉達給秋哥或薛薛。我自己跟著下注大約3次,分別是112年4月16日下注1萬元,112年4月22日下注1萬2,000元至1萬5,000元,112年4月30日下注3萬元。上開3次下注,我前2次輸錢,第3次贏錢,吳季穎結算時,扣除我輸掉的錢後,在裕隆宿舍親自給我5,000元。裕隆隊有打假球,打假球的控制分數方式是不超過下注分數,由場上球員來控制分數,賽後有上場的球員都會獲得獎金5,000元。柯旻豪曾經把打假球的報酬交給我,請我轉交給其他有配合的球員等語(偵28498卷一第305至330、377至393、397至399頁、偵28498卷二第223至235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吳季穎在SBL第20屆籃球賽,幾乎每場都有下注簽賭,我幫吳季穎下注,下注的賭資都是吳季穎給我的,如果下注有贏,他會請我吃飯,他有時用我的帳號下注賺幾千元也會給我,幫吳季穎下注的人,還有邱廷昱、張曉悌,我會知道是因為吳季穎要我跟他們用微信聯繫,他會要我聯絡邱廷昱場中下注。如果吳季穎他們賽前就討論好要下注什麼,他就會告訴我要下哪邊、具體金額,如果賽前還沒討論好,中場在休息室才討論的話,就會透過微信傳訊息給我,我再依指示下注。111年12月27日開始,無論是熱身賽或正式比賽,只要有開盤,吳季穎就會叫我用我的手機下注,他上場後,會請顏聞佐、邱忠博透過他的微信帳號暱稱「小無」跟我聯繫,告訴我要下注什麼,我下注時就知道該場要打假球。吳季穎曾親口或傳訊息告訴我,他有打假球,他們透過把節奏打慢、打快、故意失誤、故意投不進等方式打假球,並依照不同下注模式,採取不同打假球的策略,例如,他們下注小分時,會把球賽節奏帶慢,分數會得比較少,策略都是場上臨機應變的。裕隆隊要完成打假球的運作,必須吳季穎跟跟旻豪配合,因為柯旻豪是球隊主要控球,單場上場時間高達35分鐘以上,如果沒有他配合,會很難運行。賽後裕隆隊球員間會用現金或轉帳方式拆帳。吳季穎說秋哥(即邱繼緯)是柯旻豪介紹給他認識的等語(偵28499卷一第3至26、71至91頁、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吳季穎是裕隆隊籃球員,他知道我有九州娛樂城帳號可以幫他下較大筆的金額,剛開始我是基於朋友交情幫忙下注,下注賺到的錢,有時候他會留一點零頭給我,例如贏了9萬2,000元,他只拿走9萬元,但後來我也想跟著賺一點錢,我知道吳季穎會透過我及其他人簽賭裕隆隊球賽,也知道他在裕隆隊比賽期間打假球,如果他買自己贏,就會很認真打,如果買自己輸,就會故意投不進、發生失誤,讓對手快攻,如果買小分,會故意拖慢節奏,降低比賽比分,如果買大分,會一直投外線3分球,增加比賽總分,或在對方進攻時,故意犯規讓對手罰球。如果吳季穎是在賽中下注,會透過沒有登錄的球員顏聞佐、邱忠博跟黃品瑄講,黃品瑄會再轉發下注訊息給我,由我下注。裕隆隊的柯旻豪、吳季穎可以控制打球節奏,進而控制比賽,配合他們打假球的其他球員,每場可以拿到報酬5,000元至1萬元。吳季穎有講過,他收買班霸要班霸配合打假球,並分錢給班霸,給班霸的金額比給其他球員高。112年4月22日我跟吳季穎微信對話紀錄的內容,就是吳季穎要下注他自己的比賽10萬,而他原本已經有4萬元在我這裡,只要再補6萬元給我,所以該日黃品瑄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的6萬元,就是吳季穎補齊這場比賽的賭資,我跟吳季穎的配合模式,就是如果我的帳戶中還有錢,就會湊到整數10萬元,如果沒有,他就會自行或請他人轉帳給我,我該日下午3時許有出門去找ATM,幫吳季穎轉錢到九州娛樂城帳戶。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3至30、145至167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
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⑴被告吳季穎與被告柯旻豪於112年4月22日15時許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柯旻豪問吳季穎:「邱哥問你158.5你要嗎」、「小」、「我有玩也玩一隻」,吳季穎回柯旻豪:「小分?」,柯旻豪答:「我是想啦」,有該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可稽(他卷一第102至109頁、偵28497卷一第66至67、215至218頁)。
⑵被告黃品瑄與被告吳季穎於112年4月22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問吳季穎問:「我還以為有下小分」,吳季穎答:「有啊」,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26053卷第176頁)。
⑶被告吳季穎與被告吳祐任於112年4月21日至22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吳季穎對吳祐任稱:「有辦法可以從哪先弄10萬來拚自己嗎?」,吳祐任答:「我錢都在華南」,吳季穎稱:「好」,吳祐任答:「靠你了」,吳季穎稱:「拚自己的場,不是要拚自己」,吳祐任答:「什麼意思」,吳季穎稱:「方向不確定」,吳祐任答:「好」,吳季穎稱:「中國信託代號000-000000000000,10萬,這邊」,吳祐任答:「好...轉了,看一下」,吳季穎稱;「好」,吳祐任答:「000-000000000000」,有上開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二第379頁、偵28498卷一第61頁)
⑷被告吳季穎與被告邱廷昱於112年4月22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吳季穎對邱廷昱稱:「你現在去存」、「可以嗎」、「帳號給我」,邱廷昱答:「很趕」、「我來了」,吳季穎稱:「帳號」、「趕緊」,邱廷昱答:「00000000000」、「007」、「這個」、「你要存多少」,吳季穎稱:「先六萬」、「過去」,邱廷昱答:「10」、「收」、「出門處理」、「就10對吧」、「我弄好就回家」、「等你出菜」,吳季穎稱:「好沒」,邱廷昱答:「剛好」、「再等最後一筆」、「剛關盤」,吳季穎稱:「等走地」,邱廷昱答:「嗯嗯」、「我懂你」、「我知道你在想什麼了哈」,有該對話紀錄文字檔可參(偵28497卷二第59至63頁)。
⑸被告黃品瑄與被告邱廷昱於112年4月22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對邱廷昱稱:「你同個帳號,6萬對嗎,理理我,我知道是轉給你,我怕你要分兩個」,邱廷昱答:「靠,我剛沒看到啦,拍謝」,黃品瑄稱:「已經匯了」,邱廷昱答:「沒事,我存好了,我用領的領得到別的帳號,所以可以,之前是超過十領不出來,才會分兩個」,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908卷四第364至365頁)。
⒌而公訴人補充理由書所指本場比賽第1節倒數9分37秒時,吳祐任投籃不進,倒數8分32秒時吳祐任空檔投籃不進,倒數7分52秒時,吳祐任3分球投籃不進,倒數5分41秒時,柯旻豪傳球失誤,倒數5分26秒時,夏普妙傳給柯旻豪空檔上籃不進,倒數2分01秒時,班霸2罰中1,倒數54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2節倒數9分23秒時,班霸籃下鉤射不進,倒數6分01秒時,柯旻豪出手沒進,倒數2分58秒時,柯旻豪投籃未進,第3節倒數9分29秒時,班霸投籃不進,柯旻豪被犯規2罰中1,倒數8分48秒時,柯旻豪剩3秒傳給班霸,班霸外線投籃不進,倒數8分04秒時,班霸投籃不進,倒數7分26秒時,柯旻豪3分球出手不進,倒數6分19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4節倒數8分57秒時,周暐宸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8分24秒時,柯旻豪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7分43秒時,柯旻豪惡意犯規,柏力力2罰中1,倒數6分53秒時,柯旻豪投球未進,倒數3分31秒時,柯旻豪剩2秒3分球出手未進等情,亦有本場比賽之影片檔案(偵2923卷末證物袋內光牒)可證。
⒍賭資金流:
⑴被告黃品瑄112年4月22日15時45分許,自其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萬元至被告邱廷昱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6萬元,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佐(偵908卷五第93、161頁)。
⑵被告邱繼緯於112年4月30日以其胞弟邱煜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萬2,000元至A20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偵13416卷第77頁、偵17334卷第41頁)。
㈢本院之認定:
⒈自台灣運彩公司之函文可知,112年4月22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彩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之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⒉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邱繼緯、A20、A21、顏聞佐、黃品瑄、邱廷昱之證述,及柯旻豪及吳季穎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吳季穎之隊話紀錄、吳季穎與吳祐任之隊話紀錄、吳季穎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及上開黃品瑄及邱廷昱之帳戶交易明細可知,柯旻豪於賽前向邱繼緯下注「158.5小分」,並請邱繼緯向柏力力隊球員A20轉達上開下注內容,A20再將上開內容轉達同隊球員陳奕倫,A20、A21進而於賽前均向邱繼緯下注「柏力力隊贏」,顏聞佐賽前向吳季穎下注「158.5小分」1萬5,000元,再由吳季穎於賽前委請黃品瑄、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網頁下注「158.5小分」,黃品瑄及邱廷昱即代為下注,邱廷昱代為下注10萬元。吳季穎、顏聞佐、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下注前均知悉本場賽事將以控制比分打假球方式進行。
⒊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吳祐任、周暐宸、邱繼緯、顏聞佐、A20、A21之證述,及柯旻豪及吳季穎之對話紀錄、吳季穎與吳祐任之對話紀錄可知,柯旻豪於賽前及賽中告知吳季穎、周暐宸、吳祐任其賽前下注「158.5小分」,並要求渠等須以打慢一點、拖延時間等方式,將本場比賽2隊總分控制在158.5分以內,並透過邱繼緯告知柏力力隊球員A20,再由A20轉達A21裕隆隊之上開下注內容,要求渠等共同配合,從而裕隆隊之上場球員周暐宸、吳祐任、班霸,柏力力隊之上場球員A20、A21即依柯旻豪之指示,將比分控制在上開下注範圍內。被告柯旻豪、周暐宸、吳祐任亦均自承,渠等在本場賽事前,均已知悉要控制比分、打假球。再自本場比賽影片可知,例如第1節倒數9分37秒時,吳祐任投籃不進,倒數8分32秒時吳祐任空檔投籃不進,倒數7分52秒時,吳祐任3分球投籃不進,倒數5分41秒時,柯旻豪傳球失誤,倒數5分26秒時,夏普傳給柯旻豪空檔上籃不進,倒數2分01秒時,班霸2罰中1,倒數54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2節倒數9分23秒時,班霸籃下鉤射不進,倒數6分01秒時,柯旻豪出手沒進,倒數2分58秒時,柯旻豪投籃未進,第3節倒數9分29秒時,班霸投籃不進,柯旻豪被犯規2罰中1,倒數8分48秒時,柯旻豪剩3秒傳給班霸,班霸外線投籃不進,倒數8分04秒時,班霸投籃不進,倒數7分26秒時,柯旻豪3分球出手不進,倒數6分19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4節倒數8分57秒時,周暐宸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8分24秒時,柯旻豪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7分43秒時,柯旻豪惡意犯規,柏力力2罰中1,倒數6分53秒時,柯旻豪投球未進,倒數3分31秒時,柯旻豪剩2秒3分球出手未進,致柏力力隊與裕隆隊之最終比分為73比71,總得分為144分,在上開受讓分差內,而詐得賭金。足認被告柯旻豪、吳祐任、周暐宸、班霸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⒋自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吳祐任、邱繼緯、A20、A21、邱廷昱之證述,及邱煜桐及A20之帳戶交易明細可知,柯旻豪因此詐得賭金7,000元,柯旻豪並賽後在渠等寄宿之彰化飯店發放打假球之報酬予周暐宸5,000元、吳祐任5,000元及班霸1萬元。吳季穎亦詐得賭金,A20及A21各詐得賭金3萬元及3,000元。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㈣對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回應:
⒈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柯旻豪於賽前未告知隊友其下注小分,再自柯旻豪與吳季穎對話紀錄中吳季穎稱「沒守住你的冠軍獎金」,可知雖柯旻豪本場賽事有下注,但如晉級冠軍賽可獲得20萬元獎金,柯旻豪未打假球,柯旻豪本場球賽僅贏得5,000元至8,000元之獎金,不可能再分報酬給其他隊員云云。惟柯旻豪確有告知隊友其下注內容及應控制比分之證據業經本院敘明如上,於此不贅。又裕隆隊雖於本場比賽輸給柏力力隊,惟仍於SBL第20屆比賽有晉級冠軍賽,柯旻豪仍有獲得獎金之機會。縱被告柯旻豪本場下注僅獲得賭金7,000元,惟其仍可能基於長期與隊友相互配合打假球價碼之共識,仍有給付隊友共超過其所獲賭金總額之可能。是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⒉被告周暐宸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周緯宸本場比賽只上場10分鐘,持球實間有限,而本次數據亦不符其正常表現云云。惟SBL每場比賽共4節,每節時間為10分鐘,周暐宸上場時間10分鐘已高達該場比賽之4分之1,
難謂短暫。又被告周緯宸與其他場上球員間為共同正犯,彼此基於犯意聯絡,在場參與分擔部分行為,完成犯罪之實現,即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不以參與人參與「全程」犯罪過程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9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縱周暐宸所稱之數據為真,至多代表其過往表現狀況,無從據此逕認其本場未配合控制比分。是被告周暐宸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⒊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吳祐任投球不進,係因遭對方球員防守所致,被告吳祐任亦有傳球與隊友,該隊友因而投球得分,吳祐任亦曾自行投球得分,或使隊友取得進攻之機會,吳祐任本場比賽之數據無異常,不得單以被告吳祐任曾球不進,逕認有打假球情事,吳祐任賽後分紅僅係他人為避免吳祐任將此情事告知教練、球團而給予之封口費,非打假球之報酬云云。惟被告吳祐任前已自其承知悉本場比賽打假球並配合控制比分,賽後取得之分紅係配合柯旻豪打假球之報酬。被告吳祐任乃職業籃球員,豈會以明顯失誤之行為打放水球,使自身陷於立即遭大眾懷疑或遭教練棄而不用之困境,其必當採取非顯而易見之手法,以達控制比分之目的。再被告吳祐任與場上其他球員間為共同正犯,彼此基於犯意聯絡,在場參與分擔部分行為,完成犯罪之實現,即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不以參與人參與「全程」犯罪過程為必要,故縱吳祐任於本場比賽曾得分或給其他球員得分機會,亦無礙於其部分時間仍配合柯旻豪等人控制比分,此等一部行為,依共同正犯之法理,自應負全部責任。又縱吳祐任所述之數據為真,至多代表其過往表現狀況,無從據此逕認其本場未配合控制比分。是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⒋被告班霸及其辯護人雖辯稱:班霸於本場比賽之命中率高於前個賽季之平均狀況,可知班霸無配合放水打假球,班霸以中文溝通困難,無從與其他球員有打假球之犯意聯絡,共同被告指稱班霸打假球均係轉述吳季穎之說法云云。惟證人吳季穎、吳祐任、邱忠博均證稱,裕隆隊球員能與班霸溝通,裕隆對球員會以簡單的英文跟班霸溝通,而班霸會也說一點中文,班霸本人經新聞媒體採訪時,亦自承其理解一點中文,只要別人說慢一點就比較容易明白,有士林地檢署勘驗筆錄及緯來體育採訪影片截圖可佐(本院卷七第437至445頁)等語。而本案證稱被告班霸打假球之共同被告除吳季穎外,尚包含周暐宸、吳祐任等人,渠等均係基於身為球員親自見聞得知班霸有打假球及分紅之行為及犯意聯絡,吳祐任更具體指明「班霸如果放水,就會導致裕隆隊整體戰力明顯下降,如果柯旻豪隊班霸下達指令,班霸在那一場就會明顯怪怪的,然後分數就容易朝他們要的分數傾斜」。又縱班霸所述之數據為真,至多代表其過往表現狀況,無從據此逕認其本場未配合控制比分。是被告班霸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六、112年4月2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112年4月28日17時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邱忠博、吳季穎、黃鉉閔、柯旻豪、周士淵、陳品銓、翁嘉鴻、班霸、吳祐任、黃宗翰、郭昭男、周暐宸,本場比賽裕隆隊於第3節僅得5分,第3節比賽結束時台啤隊與裕隆隊比分為66比44,最終比分為台啤隊83分、裕隆隊56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比賽各節數據、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37至38、249至255頁、偵28497卷一第55至57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㈡被告吳季穎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⒈裕隆隊球員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8日裕隆隊對上台啤隊的比賽,因我有聽到柯旻豪說這場要控制比賽,有聽到裕隆隊球員說台啤這場會贏,所以賽前我有指示黃品瑄「押滿台啤受讓」,並請黃品瑄、邱廷昱把九州帳戶押滿,我有贏錢。黃品瑄、邱廷昱及邱繼緯在下注前,都知道這場要打假球。柯旻豪先上場維持比分,但在半場休息時,我親耳聽到他告訴球員要放水,並在賽中指示我們要輸,所以所有上場球員都有離譜失誤,這場配合打假球的球員為陳品銓、翁嘉鴻、班霸、吳祐任、周暐宸、邱忠博、黃鉉閔。本場比賽第3節有放水,該節比分從39比41變成44比66。因柯旻豪後來腳受傷,他就請顏聞佐在場中來找我,告訴我柯旻豪跟他都已經押好小分了,邱繼緯也透過顏聞佐來問我要不要「153.5小分」,我回覆「小分可以,沒問題」並向邱繼緯下注,之後也有贏錢,顏聞佐也叫我將比分控制在盤口裡,所以我也在中場休息時間或零碎的死球狀態(例如出界、罰球、電視暫停等),告訴陳品銓、黃鉉閔、班霸「不要超過153.5分」。我傳達給陳品銓後,他就開始不得分。大家在第3節時,都在故意失誤、不進球,導致最終比分台啤隊比裕隆隊83比56,裕隆隊輸。第3節過程中球員打假球之狀況如下:
①第3節開始39:41,裕隆輸2分,第3節剩8分12秒時柯旻豪受傷(控球長達1分48秒)比分變成39:50(未得分、輸11分),符合柯旻豪走向。
②柯旻豪受傷後,我控球40秒場(無失誤),換陳品銓擔任控後,第3節剩6分5秒台啤犯規,裕隆進攻時間回歸14秒(剩6分5秒-剩5分52秒),裕隆底線發球給陳品銓,陳品銓發動戰術(開始導球),班霸在最後1秒才投(故意放慢進攻速度、且沒投進)剩5分48秒黃宗翰搶下籃板後投進2分。
③第3節剩4分53秒陳品銓動底線戰術,球傳給班霸後,準備做二人組合(手遞手hand-off)隨即發生失誤被台啤搶斷,台啤得分。
④第3節剩4分22秒班霸才得分該節唯一2分(該場8分班霸場均14.5分),班霸剩3分35秒執行2罰,僅進球(1分),此時得分8分(全場8分),剩3分14秒班霸犯規下場,換翁嘉鴻、吳祐任上場(班霸第3節出手5次,僅命中1球)。
⑤第3節剩1分46秒,翁嘉鴻出手沒進、剩18秒吳祐任3分空檔出手未進,整個第3節上場約3分鐘,一直導傳未執行進攻,二人均出手一次未進。
112年4月28日我、顏聞佐及柯旻豪的WHATSAPP對話紀錄,是在說柯旻豪跟顏聞佐因該日比賽共贏了27萬,他們在賽中指示我一起打假球,卻沒有分錢給我,所以我們就起爭執,當時柯旻豪拿著顏聞佐的手機在跟我對話,這場比賽裕隆隊很多球員都有向顏聞佐下注,我也跟著喊3支,所以最終拿了3萬元的報酬。因這場打假球有贏錢,所以我就跟柯旻豪分配好誰要分給誰。我用現金發打假球的報酬給配合的球員吳祐任5,000元、周暐宸5,000元、陳品銓5,000元、班霸1萬元,是在回程的遊覽車上發的。其餘的24萬元,是柯旻豪跟其餘有參與下注的人拆分。柯旻豪有分打假球的報酬給配合的球員邱忠博、黃鉉閔、陳品銓各5,000元等語(他卷一第149至167頁、偵908卷一第449至456、457至465、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293至315頁、原訴卷五第9至51、85至137、347至401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柯旻豪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28日我們有控制裕隆球隊比分,這場比賽我有下注簽賭,我是在當天賽前約14至15時許,在彰師大體育館門口用我的IPHONE 8手機打給邱繼緯下注「台啤讓分」3萬元,這場我跟顏聞佐都各贏了2萬1,000元,比賽第2節進行到一半時,吳季穎在場上跟我說他下小分,我印象中是150幾分,請我幫忙達成,我回覆「我知道」。這場比賽第3、4節比賽,裕隆隊異常低分,不符合我們球隊的水準,我覺得很怪,我看過這場比賽第3節至比賽結束的影片,很明顯裕隆隊整體放慢節奏、進攻速度很慢,依照班霸平時的正常表現,他本不該如此,陳品銓在場上也一直導傳球,遲遲不進攻,黃鉉閔明顯在配合陳品銓的節奏,故意放慢進攻。因我下注有贏錢,所以我在賽後在彰化福泰飯店內,去陳品銓、黃鉉閔、邱忠博各自的房間,發各5,000元現金給他們3人,我跟他們說這是我「賭博分你們吃紅」等語(偵908卷一第311至331頁、偵28497卷二第227至245、267至289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品銓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柯旻豪通常在我上場前,會告訴我不要贏太多、少得一點分,他們還會跟我說不要贏超過10分或20分,就是要我控制比賽的意思。他們在賽前或賽中都有指示過我,賽前通常是在開始比賽準備跳球,從板凳區走到球場準備跳球的位置,或是在熱身時告訴我,賽中就沒有特定時間,只要我們有交談機會,例如犯規死球的時候,他們就會走到旁邊跟我說,我有故意做防守消極、故意投籃不進、傳球傳不到位失誤、防守不積極、犯規來消極不得分,賽後他們也會跟我說,打得很好、表現很好,通常他們這樣說,就是有給我錢的時候,如果當次他們有指示我如何打比賽,該次比賽結束後,就會找時間當面拿現金給我,他們都是在沒人看到的時候,像是在廁所、飯店房間及宿舍內,其中1次是112年4月28日柯旻豪給我5,000元,其餘3至4個場次都是給我2,000元至3,000元,我第1次拿到錢時後,就知道這件事是錯的,知道他們可能在做不好的事。112年4月28日這場比賽我有接收到柯旻豪、吳季穎的指示叫我不要得太多分,柯旻豪給我指示的事情我有去做,因為先前他要我贏多一點時,我有收到2,000元至3,000元,所以這次他要我不要得分,雖然我不知道他最後是否會給我錢,我還是會照他的指示去做。這場比賽第3節剩4分53秒時,我不知道班霸為何會突然投球,因為這球其實還有時間,正常來說,班霸要再把球給我,讓我跟他做2人組合的戰術才對。這場賽後吳季穎、柯旻豪有給我錢,我有收到柯旻豪給的5,000元,該日如果是住飯店,就是在飯店發錢,我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均屬實等語(偵卷第3至27頁、偵28499卷二第113至129、401至409頁、原訴卷四第75至127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周暐宸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28日柯旻豪、吳季穎賽前及場上都有分別私下來跟我說,要我打輸、打慢一點,他們說要贏超過8.5分才能贏得賭金,還要下注台啤隊獨贏及最終分數為小分才行。正常來說,如果比賽要打慢一點,是我們隊已經贏很多分,或當時比賽快要結束有些微差距時,才會需要打慢一點,但112年4月28日都不是這2種狀況。當天我上場後,就有故意出手投不進,刻意放水、拖時間、晃來晃去導致比賽輸球,當天上場的班霸、翁嘉鴻、邱忠博、陳品銓、吳祐任、黃鉉閔也都有故意放水、打假球。我跟陳品銓、吳祐任、黃鉉閔聊天時,他們有跟我說,他們當天都有依柯旻豪、吳季穎的指示故意放水跟讓分,並獲得各5,000元的報酬。當時我們在聊說怎麼放水,後來我們就想出可以投籃投不進、拖延時間。我認為班霸、翁嘉鴻、邱忠博當天也有打假球,因他們3人當天都打不好,比平常表現還差,賽後柯旻豪當面給我現金5,000元,說是該日打假球的報酬等語(偵28499卷一第289至307、411至439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鉉閔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16日、28日、30日我都有下場,柯旻豪、吳季穎他們在這幾場比賽中,跟我說「慢一點」這幾個字的時候,就要把球傳給他們2人,他們後面就會去處理球的事情,我一開始到裕隆隊時遇到這樣的情況都不知道為什麼,後來待了一陣子後,就漸漸明白柯旻豪、吳季穎都會這樣指示我們,他們沒有明講是配合賭盤,但久了我們其他球員也都知道大概是在配合賭盤,我們每次依柯旻豪、吳季穎指示去做,賽後他們就會拿額外的現金3,000元至5,000元,並跟我說打得不錯,因為這個獎金不是教練或球團發的,所以我後來知道跟簽賭有關,但因為已經拿過了,所以我就繼續拿。裕隆隊中同樣接受柯旻豪、吳季穎指示進而獲得額外現金的球員,還有陳品銓、周暐宸、吳祐任,我知道他們有拿,是因為他們跟我聊天時跟我講的。112年4月28日的賽事,上開球員應該都知道是在配合賭盤,因為賽後會有獎勵金,我拿到3,000元至5,000元,是柯旻豪拿給我的,他說我打得不錯,上開球員應該也都是差不多的金額等語(偵28498卷一第203至207、277至295頁、原訴卷五第281至322頁)。
⑹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祐任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台灣運彩在SBL第20屆期間有開盤供不特定人下注,我在此段期間是裕隆隊的控球後衛。我從111年到裕隆隊後,就發現吳季穎、柯旻豪在打假球,因為他們是控球,可以掌握節奏快慢,我有時候都會覺得可以攻的球,為什麼不攻,有時候明明可以空檔投籃,他卻不投,不像一般籃球員打球。柯旻豪、班霸、周暐宸、黃鉉閔都有在幫吳季穎。如果吳季穎、柯旻豪要讓對手得多一點分數,他們就會刻意失誤,例如,故意運球出界、掉球,吳季穎也可能選擇投出不好的球,來讓分數趨近於他們下注的結果,或是打慢一點一直到最後一個步驟再出手,盡量拖到進攻回合24秒結束。班霸內線很強,如果想得分的話,就會一直把球塞給班霸,讓他投內線,如果要得低分的話,就會叫班霸出來投外線。吳季穎、柯旻豪、班霸因為上場時間多,所以較能在場上掌控球風。柯旻豪是先發控球後衛,也是裕隆隊的大學長,他上場可以左右賽事。而班霸是外籍生,如果他要放水,我們的戰力會大幅受影響。一開始吳季穎會試探他講的某個東西我會不會戳破,例如,他會曖昧地說「你有沒有想玩」,他問完後,就會說他計畫如何做,例如,他會打得比較慢,這時候可能就是他玩大小分的賭注。吳季穎、柯旻豪有在下注球板,他們2人會在開會時,跟我們說這場比賽節奏要快或慢,如果他們球板有贏錢,就會把下注的利潤分紅給隊員,每人3,000元至5,000元,最多的有拿到1萬元。因為班霸跟柯旻豪關係很好,可能是利益上的關係,所以他可以領到比較多,例如我分到5,000元,班霸就可以分到1萬元。如果我上場有符合他們告訴我「節奏控好」、打快或打慢的期待,他們賺到錢才會分給我,我有收過3、4次分紅。112年4月28日中場休息時,吳季穎、柯旻豪有看盤,他們下注後,下半場就故意不得分,刻意製造失誤、出手選擇不好的方式,這這場賽後我獲得5,000元打假球的報酬。吳季穎與顏聞佐於112年4月28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就是柯旻豪、吳季穎下注贏錢分給我5,000元,我在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均屬實等語(偵28499卷二第143至162、163至168、209至229、233至235頁、原訴卷四第7至64頁)。
⑺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忠博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吳季穎、柯旻豪有下注裕隆的比賽,並把錢分紅給有上場打球的人,因為我們在場上有配合或沒有妨礙他們隊球賽的期望,我只有上場打球時才能分到,每次約3,000元、5,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金額,黃鉉閔、陳品銓也會拿到這樣的錢。我之所以知道,是因陳品銓當時跟我住同一間飯店,而黃鉉閔住我隔壁。112年4月28日因李其恩有跟柯旻豪講好,所以就問我要不要跟他們2人一起下注,我就跟李其恩一起下注,也有上場打球,並分到5,000元,是柯旻豪112年5月1日在宿舍發給我的,他給我錢,應該是表示我在場上有配合他們的想法,他們會告訴我,這個比賽要積極、消極、大分小分,然後我就去配合,所以我拿到的錢就是配合他們打球的對價,下指示的人是柯旻豪,他在場上時會指揮,說快一點或慢一點,我配合他們這樣打球共2場。柯旻豪與吳季穎在本場賽後對話紀錄中,所稱要分「中」5,000元,就是在說要分5,000元給我。我跟李其恩112年4月28日LINE對話紀錄,就是在討論,我們該場下注3萬元,贏了2萬4,000元,李其恩要將其中4,000元拿出來分給上場打球的人,所以只剩2萬元,後來我們2人又講好,因我上場打球而多分到5,000元,所以我把這5,000元再加上下注獲利所剩的2萬元,共2萬5,000元與李其恩一起平分等語(偵28498卷一第3至26、87至109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
⑻證人即共同被告班霸於警詢時證稱:112年4月28日這場比賽的第3節,陳品銓沒有很好的空檔傳球給我,被台啤搶斷得分,台啤防守者拍到我的球,造成我被搶等語(偵28498卷二第3至22頁)。
⒉協助簽賭之人: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柯旻豪、吳季穎有請我幫忙下注SBL比賽,吳季穎、柯旻豪在比賽中,沒辦法下注,就會請顏聞佐來我這幫忙買,我會在比賽進行中把盤口給顏聞佐,讓他們決定要買什麼,在賽中買,是因為一開始不是我們要得盤分,覺得危險,盤分比較接近比較好操控比賽。柯旻豪曾經告訴我裕隆隊該次可能不會贏,叫我幫他買裕隆隊輸,且有獲利,吳季穎也曾經跟我說過,這場比賽我們裕隆隊打不贏所以我要放掉這場比賽,叫我幫他下注。柯旻豪會看吳季穎下注何種賭博方式,去協助他將比賽達成賭博網站下注能獲利的門檻,我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會用上述方式來操控比賽輸,我幫他門下注,是因我自己也可以贏錢,吳季穎曾經告訴我,裕隆隊中的班霸、周暐宸會幫他操控比賽,吳季穎、柯旻豪都曾告訴我,如果隊友有幫忙的話,會分他們5,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報酬。112年4月28日裕隆隊有打假球,我對是否打假球的判斷,除了看他們是否下注外,也有基於我曾經是籃球員的觀察,本場比賽吳季穎、柯旻豪都有向我下注裕隆隊的比賽,如果他們有下注,就會按照賭博網站上下注的遊戲方式,盡全力去獲利,吳季穎說周暐宸、班霸會幫忙操控比賽等語(偵28497卷一第155至179、387至399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顏聞佐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8日這場柯旻豪講比較白,他在比賽一開始或進行中,就跟當天有上場的球員講,他有投注及投注內容,如果當天有贏,不管有無真的幫到他,就會分錢給那些球員各5,000元,我曾經有幫柯旻豪分5,000元給其他球員,但不確定是否是112年4月28日這場,我曾經幫忙把錢放在陳品銓房間的桌上。這場我依吳季穎、柯旻豪的指令幫他們向組頭下注,他們這場贏了27萬,這場他們1人贏多、1人贏少,柯旻豪想要吳季穎多拿一些錢出來分給大家,所以他們吵起來,柯旻豪認為吳季穎在同場另外下注小分的部分有贏錢,所以他透過我向邱繼緯下注的獲利,就不想再分給吳季穎。這天我們球對比完賽後,在彰化吃飯,當時柯旻豪在我旁邊,當時我跟吳季穎用WHATSAPP對話,在討論112年4月16日輸了7萬6,000元及112年4月28日下注27萬元及獲利分贓的事,我跟柯旻豪告訴吳季穎,我們沒買到吳季穎、我、柯旻豪、吳祐任講好的金額,過程中,柯旻豪也曾拿我的手機直接跟吳季穎吵架,柯旻豪提到這場上場的球員「Po、品、炫、中」也就是周暐宸、陳品銓、黃鉉閔、邱忠博都有分贓,還有班霸、吳祐任也有分贓。112年4月28日我、黃鉉閔、邱忠博有拿到柯旻豪給我們的錢等語(偵28498卷一第305至330、377至393頁、偵28498卷二第223至235頁、原訴卷四第75至127頁、原訴卷四第75至127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其恩於審判中證稱及供稱:112年4月28日我跟邱忠博共同透過顏聞佐、邱繼緯下注,贏得賭金2萬4,000元,顏聞佐跟我說要拿4,000元出來分。邱忠博除了贏得鍍金外,應該還有分到5,000元的紅包。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28日之犯行等語(原訴卷二第145頁、原訴卷四第259至289頁、原訴卷十第28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8日裕隆隊有打假球,當天是在彰化比賽,我有去現場觀賽,賽前吳季穎指示我「台啤受讓押滿」,之後我就幫他用我的帳號在九州下注3,000元,後來有贏錢。這天我特別有印象,因為吳季穎事先就下小分,當天上場後表現不好,就被教練冰起來,但因對方得太多分,分數飆很高,所以只能採取不得分,吳季穎第3節沒上場,他就叫隊友幫他,大部分隊友應該都有幫他,所以他們第3節就真的只得5分,我還跟吳季穎說「只得5分也太扯」,吳季穎還表現得很神氣的樣子。邱廷昱還說,這場吳季穎打假球、放水得太誇張,他怕博弈帳號被鎖,我也覺得裕隆隊這場打得很不像一般正常的職業籃球比賽,尤其是第3節只能5分,很誇張,大家都覺得難看,很明顯像在打假球,吳季穎表示是因為要賺錢,並跟我提到陳品銓打假球的情形。112年4月28日邱廷昱名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各轉到我名下000-00000000000000帳戶的各6萬、3萬,共9萬,應該就是賭贏的錢,這比錢是吳季穎拿去用。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一第3至26、71至91頁、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8日這場比賽吳季穎有轉帳10萬元給我,請我幫他在九州下注「小分」10萬元,他事前一天告訴我這場比賽直接押「台啤贏」。吳季穎有打假球,這場我有同步看比賽直播,因我也是大學籃球隊,所以看得出來吳季穎在打假球,那場吳季穎、柯旻豪、吳祐任、周暐宸、翁嘉鴻相互配合,故意不得分、拖延節奏、表現不佳,以控制分差贏得賭注,他們第3節只得5分,全隊都不打算進,消極不進攻,主要就是控球後衛柯旻豪帶領全隊打球進攻的節奏,實際在場上下達進攻節奏指令都是柯旻豪,得分後衛吳季穎只要不投進,就可以控制比賽,依當季球賽戰績實力,裕隆隊不應該得這麼少分,明顯不合常理。吳季穎本場下注贏了9萬3,000元,他說要分我1,000元,所以我要轉9萬2,000元給他,我當天從我名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各轉帳3萬元至黃品瑄名下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共9萬元,就是吳季穎這場下注的回水等語(偵28497卷二第3至30、145至167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
⒊對話紀錄部分:
⑴被告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27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稱:「明天打誰?」,吳季穎稱「台啤...我也會叫班霸放」,黃品瑄答:「好,那滿穩」。渠等於112年4月2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吳季穎於15時42分稱:「台啤受讓壓滿」,黃品瑄答:「也只能3千」。黃品瑄於19時22分稱:「邱剛說你們太誇張,怕帳號鎖」,嗣又稱:「品權(即陳品銓)算是很挺你ㄟ,哈哈哈哈哈他後來都沒得分」,有上開對話紀錄可參(偵908卷四第148至153頁)。
⑵被告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4月2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邱廷昱稱:「買小分欸」、「153.5」、「他說要小分的」、「你就上台啤受讓,那..他還叫我上小分,我不知道他到底哪個上比較多,我只知道我這裡全部上小」,黃品瑄答:「小分吧,受讓只有我自己」、「好扯,中場講完都不得分ㄌ」、「我只能說裕隆夠挺.....這節5分?」,邱廷昱稱:「但這樣很危險,我意思是,帳號危險...的意思」、「但盤口太誇張,希望不會有事」(偵908卷四第366至373頁)。
⑶被告吳季穎與邱廷昱於112年4月2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邱廷昱稱:「10萬,還要存還是不用,」,吳季穎答:「當然要啊,但要現在嗎」,邱廷昱稱:「要的話2、3點錢轉來比較穩,但初盤也只能10」,吳季穎答:「那是不是10萬就好」。邱廷昱稱:「欸欸欸欸開了,8.5」。邱廷昱稱:「所以本金10,剛剛正9.3,分我1000,我還要給你9.2萬,轉了9萬了」,吳季穎答:「好」,邱廷昱稱:「我叫朋友壓信用版,有贏6千」(偵28497卷二第70至87頁)。
⑷被告顏聞佐與邱忠博於112年4月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顏聞佐:欸你跟其恩之後算一咖,你不要算在我身上,不然小柯不一定每場都請我下到這麼多,我們這樣就很少,然後如果你有上的話,他們還會再給你5000,你到時候看你跟其恩一起下到多少,再加那5000進去分,應該就蠻多了。
邱忠博:(指李其恩)他也要?
顏聞佐:嗯嗯,他今天跟我說的,他說如果有的話他要,我說好」,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28498卷一第48頁)
⑸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於112年4月28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真的不是我要講,七萬五輸掉找我平分,27萬贏了說壓不夠,沒有我的,我覺得你們自己再討論一下啦,我是覺得有點誇張啦。
顏聞佐:等等,那你小分一起分嗎?
吳季穎:蛤,小分我就分我該分的。
顏聞佐:啥意思?
吳季穎:我自己壓的為什麼要一起分?你說我現金版的小分嗎?
顏聞佐:小柯說我們前面初盤都沒買到,我們自己也買不夠,那你要分多少?不是不分你,是就真的沒有到我們要的金額,當然你要也可以。他說反正你贏你又沒輸。
吳季穎:你這樣講,變成我要硬拿的感覺。
顏聞佐:他是這樣覺得吧!
吳季穎:那我可以問一個問題
顏聞佐:他就一直說我們就沒到我們要的
吳季穎:上禮拜75000有到你們要的金額?為什麼就算我1份?
顏聞佐:那分啊
吳季穎:75000有到你們的金額所以算我一份,但27萬沒到不算我。
柯旻豪:我小柯,問左(聞佐)還書(輸),我是想幫他。
吳季穎:我其實沒有要拿多少。
柯旻豪:你有贏大家棒忙他,可以分,沒差,無所謂,看你怎麼分,你說沒差,75000我們-掉13.5過的。你大家幫,沒事,你想分就分,無所謂。
吳季穎:你這樣講變得我硬要拿的感覺...
柯旻豪:沒有,看你,沒差,你剛聞佐說,一點錢。
吳季穎:我不是說你,三支小分,有過給你三支。
柯旻豪:不給我沒關係。
吳季穎:你是柯吧。
柯旻豪:嗯嗯,因為問左(聞佐)書(輸)。
吳季穎:不是不給。
柯旻豪:35,大家贏錢,小的也有喊,難道
吳季穎:今天我就拿3萬就好。
柯旻豪:難得贏。
吳季穎:可?還是太多?
柯旻豪:沒差,好,20隻
吳季穎:三萬就直接扣小分的三支。
柯旻豪:好,可以,沒關係。
吳季穎:其他得我也會去分。
柯旻豪:我也會分,一起分,就好,4個人。
吳季穎:哪四個?
柯旻豪:Po、品、炫、中,沒事。
吳季穎:可是我還要額外給右任(祐任),我剛剛有講。
柯旻豪:右任。
吳季穎:還有班霸。
柯旻豪:好,三隻,不用給我,沒關係。
吳季穎:Po摟也給我好了。
柯旻豪:好。
吳季穎:剩的三個給你們。
柯旻豪:你給多少,好,沒問題。
吳季穎:要多少,5000?
柯旻豪:嗯嗯,一樣。
吳季穎:好。
柯旻豪:這樣好,沒事,還有兩場。
吳季穎:ok。
柯旻豪:對啊,ok。品炫中我給嗎?其他你給嗎?
吳季穎:對。
柯旻豪:(ok手勢)」,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28497卷二第257至259頁)。
⑹被告邱忠博與被告李其恩於112年4月2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李其恩稱:「你有打紅包應該是五千」,邱忠博答:「所以?你要多少?」,李其恩稱:「本來24000,我要出4000,要給那些打得人」,邱忠博答:「沒關係,就扣啊本來就該給...我們倆要怎麼分?」,李其恩稱:「不然我們就25一起分...25000我們平掉」,邱忠博答:「好」,李其恩稱:「我們就25000一起分」,邱忠博答:「好」,李其恩稱:「這樣最公平」,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28498卷一第53至56頁)。
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112年4月28日賽事之勘驗結果為:
⑴第三節7分57秒;柯旻豪左腳翻車扭傷,暫停後退場,吳季穎上場。
⑵第三節4分53秒:陳品銓發動底線戰術,球傳給班霸後,準備做二人組合(手遞手hand-off)隨即發生失誤被台啤搶斷,台啤得分。暫停期間攝得黃品瑄坐在場邊。
⑶第三節4分22秒:班霸在籃下得該節唯一2分。
⑷第三節3分35秒:班霸被犯規執行2次罰球,僅進1球。
⑸第三節3分14秒:班霸犯規下場,換翁嘉鴻、吳祐任上場」,有勘驗筆錄及所附球賽截圖可參(偵908卷六第83至113頁)
⒌而公訴人補充理由書所指本場比賽第3節倒數8分54秒時,班霸外線投籃不進,倒數8分44秒時,陳品銓防守,台啤3分線得分,倒數8分30秒時,柯旻豪投籃不進,倒數8分5秒時,班霸投3分球未進,倒數7分41秒時,吳季穎傳球給陳品銓跳投不進,倒數7分9秒時,吳季穎被抄球,台啤得分,倒數6分40秒時,邱忠博3分球出手不進,倒數5分48秒時班霸零秒出手不進,倒數5分26秒時,邱忠博防守,台啤得分,倒數4分57秒時,班霸籃下投籃不進,倒數4分53秒時,班霸3分線投籃不進,倒數4分44秒時,陳品銓防守,台啤得分,倒數2分19秒時,黃鉉閔傳球失誤,傳給台啤球員,倒數1分45秒時,吳祐任在讀秒階段傳球給翁嘉鴻,翁嘉鴻3分線出手不進,倒數57秒時,黃鉉閔3分線出手不進,倒數17秒時,吳祐任3分線出手不進,第4節倒數8分37秒時,翁嘉鴻傳球給黃鉉閔失誤,倒數8分11秒時,吳祐任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6分9秒時,吳祐任背後拋投不進,倒數5分42秒時,陳品銓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5分29秒時,吳祐任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4分1秒時,吳祐任傳球失誤,台啤抄截,倒數3分30秒時,黃鉉閔運球出界,倒數2分38秒時,翁嘉鴻傳球失誤出界,倒數1分58秒時,吳季穎投籃未碰框切板不進,倒數57秒時,吳季穎防守,台啤3分球得分,倒數40秒時,吳季穎3分球籃外空心,倒數35秒時,邱忠博出手不進,倒數27秒時,吳季穎3分球不進等情,亦有本場比賽之影片檔案(偵2923卷末證物袋內光牒)可證。
⒍賭資金流部分:
被告邱廷昱於112年4月28日21時37分、21時42分、21時43分,分別自其名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各匯款3萬元至黃品瑄名下000-00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偵908卷五第91、93、95、153頁)。
㈢本院之認定:
⒈自台灣運彩公司之函文可知,112年4月28日17時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彩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之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⒉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顏聞佐、黃鉉閔、邱忠博、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上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吳季穎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顏聞佐與邱忠博之對話紀錄、吳季穎與柯旻豪及顏聞佐之對話紀錄、邱忠博與李其恩之對話紀錄、邱廷昱及黃品瑄之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知,吳季穎透過黃品瑄及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153.5小分」及「台啤獨贏」,黃品瑄代為下注3,000元,邱廷昱代為下注10萬元,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在賽前共同向邱繼緯下注「153.5小分」,李其恩及邱忠博則透過顏聞佐、柯旻豪向邱繼緯下注「153.5小分」3萬元。顏聞佐、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下注前均知悉本場賽事將以控制比分打假球方式進行。
⒊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陳品銓、黃鉉閔、吳祐任、邱忠博、顏聞佐、班霸之上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邱忠博與李其恩之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本場比賽影片可知,被告吳季穎及柯旻豪於賽前及賽中均將上開下注內容告知上場球員即被告周暐宸、陳品銓、黃鉉閔、班霸、吳祐任、邱忠博、翁嘉鴻,並指示該場比賽要打輸、不要得太多分、打慢一點、兩隊分數總和「不要超過153.5分」,從而裕隆隊之上場球員即以整體放慢節奏、進攻速度慢、消極不得分方式控制比分,達贏得上開賭注之目的。例如,被告陳品銓在場上一直傳球,遲不進攻,故意不得分,被告黃鉉閔亦配合陳品銓之節奏,故意放慢進攻速度,被告周暐宸於第2節比賽時在場上故意放水、拖時間、晃來晃去;被告吳祐任故意不得分、出手時選擇較不好之方式為之。舉例而言,第3節倒數8分54秒時,班霸外線投籃不進,倒數8分44秒時,陳品銓防守,台啤3分線得分,倒數8分30秒時,柯旻豪投籃不進,倒數8分5秒時,班霸投3分球未進,倒數7分41秒時,吳季穎傳球給陳品銓跳投不進,倒數7分9秒時,吳季穎被抄球,台啤得分,倒數6分40秒時,邱忠博3分球出手不進,倒數5分48秒時班霸零秒出手不進,倒數5分26秒時,邱忠博防守,台啤得分,倒數4分57秒時,班霸籃下投籃不進,倒數4分53秒時,班霸3分線投籃不進,倒數4分44秒時,陳品銓防守,台啤得分,倒數2分19秒時,黃鉉閔傳球失誤,傳給台啤球員,倒數1分45秒時,吳祐任在讀秒階段傳球給翁嘉鴻,翁嘉鴻3分線出手不進,倒數57秒時,黃鉉閔3分線出手不進,倒數17秒時,吳祐任3分線出手不進,第4節倒數8分37秒時,翁嘉鴻傳球給黃鉉閔失誤,倒數8分11秒時,吳祐任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6分9秒時,吳祐任背後拋投不進,倒數5分42秒時,陳品銓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5分29秒時,吳祐任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4分1秒時,吳祐任傳球失誤,台啤抄截,倒數3分30秒時,黃鉉閔運球出界,倒數2分38秒時,翁嘉鴻傳球失誤出界,倒數1分58秒時,吳季穎投籃未碰框切板不進,倒數57秒時,吳季穎防守,台啤3分球得分,倒數40秒時,吳季穎3分球籃外空心,倒數35秒時,邱忠博出手不進,倒數27秒時,吳季穎3分球不進等,終使本場比賽裕隆隊與台啤隊之最終比分為83比56,由台啤隊獲勝,兩隊之總得分為139分,在上開下注分差內,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李其恩、邱忠博因此詐得賭金。自吳季穎、柯旻豪下注後即告知上場球員周暐宸、陳品銓、黃鉉閔、吳祐任、邱忠博、班霸、翁嘉鴻下注內容及應控制球賽比分,渠等更共同控制比分終使本場球賽之比分落在下注範圍內,可知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陳品銓、黃鉉閔、吳祐任、邱忠博、班霸、翁嘉鴻均有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⒋自吳季穎、柯旻豪、陳品銓、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邱忠博、顏聞佐、黃品瑄、邱廷昱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吳季穎與柯旻豪及顏聞佐之對話紀錄、邱忠博與李其恩之對話紀錄、邱廷昱及黃品瑄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知,吳季穎透過黃品瑄下注贏得賭金3,000元,吳季穎透過邱廷昱下注贏得賭金9萬3,000元,邱廷昱因此獲得1,000元之報酬。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向邱繼緯下注贏得賭金共27萬元,上開27萬元由吳季穎分得3萬元,柯旻豪及顏聞佐共分得贏得24萬,邱忠博及李其恩透過柯旻豪向邱繼緯下注贏得賭金2萬4,000元。吳季穎、柯旻豪共同發放打假球之報酬給上場球員吳祐任、周暐宸、陳品銓、邱忠博、黃鉉閔各現金5,000元、班霸1萬元。而邱忠博又將其取得之上開打假球報酬5,000元分半數給李其恩。
㈣對於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回應:
⒈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柯旻豪本次下注獲得之賭金僅2萬1,000元,非27萬元,本次比賽雖吳季穎曾告知柯旻豪下注內容,但柯旻豪並未理會,柯旻豪係基於球隊感情和睦,始將賭贏之2萬1,000元分給陳品銓、邱忠博各5,000元,此等金額非打假球之報酬云云。惟被告柯旻豪於本場比賽控制比分之證據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於此不贅。自柯旻豪與吳季穎及顏聞佐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柯旻豪、吳季穎及顏聞佐本次下注共贏得賭金27萬元,由吳季穎分得3萬元,由此可知,其餘24萬元由被告柯旻豪及顏聞佐共同取得,至於被告柯旻豪
嗣後將其獲得之賭金贈與何人,均不影響被告柯旻豪詐得賭金之計算。再自柯旻豪自承其發現金各5,000元予被告陳品銓、黃鉉閔、邱忠博之時點係在本場比賽後,且係以其本場下注之賭金派發,此亦有柯旻豪與吳季穎及顏聞佐之對話紀錄可參,而被告陳品銓、黃鉉閔、邱忠博於本場比賽均為上場球員,渠等均證稱所賽後收到派發之5,000元為打假球之報酬,可知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⒉被告邱忠博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邱忠博係板凳球員上不了場,不會有人找被告邱忠博打假球。本場比賽無人請被告邱忠博打假球,邱忠博上場時,裕隆隊已輸15分,無從再將比分拉開,又本場比賽裕隆隊已進入冠軍賽,洋將未上場,勝負不重要,無控制比分之情,邱忠博收到柯旻豪給的5,000元,係遵循球隊和睦、學長學弟制,並為求日後有上場機會,被告邱忠博才未推辭云云。惟本場比賽邱忠博即有上場比賽,且上場時間高達8分45秒,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賽程表可參(偵26053卷第37至38頁)。更何況被告邱忠博自承我只有在上場打球,並在場上配合吳季穎、柯旻豪之積極、消極、大分小分之指示時,賽後才能分到渠等發放之每次3,000元至5,000元之報酬,當無被告邱忠博所辯其僅係板凳球員,不會上場,沒有人會找其打假球之情。本場比賽為SBL第20屆之例行賽,既屬比賽,依社會常情即無所謂「勝負不重要」之理,又被告等人亦無法排除係利用洋將未上場等裕隆隊狀況不佳之機會,而順勢下注「台啤隊獨贏」及「15.5小分」,據此詐得賭金並獲得打假球報酬之可能。再裕隆隊球員是否有上場機會取決於教練,並非取決於被告柯旻豪,是被告邱忠博辯稱係遵循球隊和睦、學長學弟制、為求日後有上場機會,始收受被告柯旻豪給予之5,000元,悖於常情,要無理由。
⒊被告黃鉉閔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本場比賽裕隆隊已晉級冠軍賽,故教練多以替補球員上場,反之,台啤隊有洋將上場,實力自然較強,被告黃鉉閔投3分球時2中1,較平常表現為佳,且上場時,裕隆隊已落後15分,黃鉉閔上場後頂多使裕隆隊再落後2分,場上球員陳品銓、邱忠博、黃宗翰、顏聞佐、黃鉉閔依過往數據每分鐘合計可得1.31分,7分鐘僅能得9.17分,故裕隆隊在此7分鐘內已得5分,未偏離替補球員之能力云云。惟本場比賽為SBL第20屆之例行賽,既屬比賽,依社會常情即無所謂「勝負不重要」之理,又被告等人亦無法排除係利用洋將未上場等裕隆隊狀況不佳之機會,而順勢下注「台啤隊獨贏」及「15.5小分」,據此詐得賭金並獲得打假球報酬之可能。縱黃鉉閔所述之數據為真,至多代表渠等過往表現狀況,無從據此逕認顏渠等本場未控制比分。是被告黃鉉閔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⒋被告班霸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本場比賽裕隆隊已晉級冠軍賽,非為追求勝負,第3節夏普及柯旻豪未上場,台啤隊又係強隊,致2隊實力明顯落差,因班霸已陷入3次犯規麻煩,教練為保護班霸,而使其上場機會少,致班霸所得數據,自然無法漂亮云云。惟本場比賽為SBL第20屆之例行賽,既屬比賽,依社會常情即無所謂「勝負不重要」之理,又被告等人亦無法排除係利用洋將未上場等裕隆隊狀況不佳之機會,而順勢下注「台啤隊獨贏」及「15.5小分」,據此詐得賭金並獲得打假球報酬之可能。又被告班霸本場比賽有上場,上場時間高達23分16秒,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賽程表可證(偵26053卷第37致38頁),於賽前及賽中獲得吳季穎及柯旻豪等人之控制比分指示,賽後又分得報酬1萬元,即係基於犯意聯絡在場參與分擔部分行為,完成犯罪之實現,自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不以參與「全程」犯罪過程為必要。是被告班霸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⒌被告周暐宸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周暐宸本次比賽僅第2節上場10分鐘,第3節不在場上,且被告周暐宸該日表現予過往數據無不符云云。惟本場比賽於賽前即已下注,故周暐宸於上場前,早已知悉下注內容,且被告周暐宸亦自承本場賽前、賽中吳季穎及柯旻豪均分別私下告知其本場要打輸、打慢一點,告知渠等之下注內容,被告周暐宸從而上場後故意投求不進、拖時間、晃來晃去、放水導致比賽輸球,賽後除獲得打假球之報酬5,000元外,更與陳品銓、黃鉉閔、吳祐任聊渠等該日係以何種方式故意放水,並均獲得報酬等情。此外,更有上開證據可佐,於此不贅。縱周暐宸所稱之數據為真,至多代表其過往表現狀況,無從據此逕認其本場未配合控制比分。是被告周暐宸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⒍被告陳品銓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陳品銓於本場比賽未接獲吳季穎、柯旻豪指示要打假球,陳品銓於本場之投籃誤差,係因對手防守所致,並非故意,被告陳品銓亦積極防守對手台啤云云。惟被告陳品銓自承本場賽前曾接到無忌穎、柯旻豪指示,表示不要得太多分,其即依柯旻豪指示去做,賽後有收到柯旻豪給的5,000元。被告陳品銓等人為職業籃球員,豈會以明顯失誤之行為打放水球,使自身陷於立即遭大眾懷疑或遭教練棄而不用之困境,渠等必當採取非顯而易見之手法,例如,利用對手進攻、防守時順勢配合失誤,以達控制比分之目的。是被告陳品銓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⒎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吳祐任接到傳球後,傳球給隊友,隊友因而投射得分;亦曾自行投射得分,被告吳祐任於本場比賽之表現與SBL第19屆比賽之數據無重大歧異云云。惟被告吳祐任前已自承本場比賽吳季穎、柯旻豪有看盤,渠等下注後,下半場就故意不得分,製造失誤、出手選擇不好的方式,賽後其因此獲得打假球之報酬5,000元。又被告吳祐任等人為職業籃球員,豈會以明顯失誤之行為打放水球,使自身陷於立即遭大眾懷疑或遭教練棄而不用之困境,渠等必當採取非顯而易見之手法,例如,利用對手進攻、防守時順勢配合失誤,以達控制比分之目的。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七、112年4月30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112年4月30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邱忠博、吳季穎、黃鉉閔、顏聞佐、陳品銓、林義恩、翁嘉鴻、班霸、吳祐任、黃宗翰、李其恩、周暐宸,本場比賽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7分、臺銀隊71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比賽各節數據、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39至40、249至255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59至61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㈡被告吳季穎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⒈裕隆隊球員及教練: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30日這場比賽柯旻豪因腳扭傷未上場,但他跟我說這場比賽他有下注「裕隆讓分3.5」要控制比分,也就是裕隆隊要贏超過3.5分才能贏錢,所以我賽前請黃品瑄幫我下注「裕隆受讓、獨贏」,並請邱廷昱、游舜翔把九州帳戶都押滿,這場比賽最後2.2秒時,裕隆隊雖然已經領先3分,但尚未超過3.5分,因臺銀陳俊翰及裕隆黃鉉閔同時碰球,電視輔助判決裕隆球權,此時裕隆隊已估好位,發底線球,但班霸突然請總教練A15喊暫停,A15執行戰術由「吳季穎發邊線傳alley-oop,由班霸灌籃」,代表A15的戰術是要進攻,但柯旻豪透過顏聞佐向我傳達當下一定要投球,所以我在最後的時間才在外線投3分球並投中,本場我下注有贏錢。班霸每場分紅1萬至2萬元等語(他卷一第149至167頁、偵908卷一第449至456、457至46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原訴卷五第9至51、347至401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柯旻豪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證稱:112年4月30日有控制裕隆球隊讓分,裕隆要贏臺銀3.5分以上,我進場前,在彰師大體育館門口用我的IPHONE 8打給邱繼緯,請他幫我及顏聞佐各下注「裕隆讓分3.5分」3萬元,因該場比賽結果裕隆贏6分,所以我跟顏聞佐各贏2萬1,000元,我們112年5月初才跟邱繼緯結算輸贏的錢。本場比賽吳季穎跟我一樣走3.5。本場比賽最後2.2秒喊暫停,是班霸自己去跟教練講,教練也同意,原本教練要班霸控球,後來吳季穎拿到球射3分。依常理,比賽剩下2.2秒時,因球隊已取得比賽勝利,球員發球持球至比賽結束,即可用最小風險獲勝。本場比賽結束後我們總教練A15有向臺銀隊致歉表示「班霸要玩一下」,是因為班霸喊暫停想要alley-oop,而依照比賽潛規則,在剩2.2秒時,不必刻意喊暫停,班霸喊暫停並向A15表示要alley-oop,是不尊重對手的行為,所以A15才要致歉等語(偵28497卷二第181至190、227至245、267至289頁、偵908卷一第311至331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顏聞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吳季穎、柯旻豪在賽前或賽中都可能會告訴幾位特定對象說,我這場比賽想要怎麼做,如果達到目的,不管這些球員是否有幫忙,他們就會給知道要控制比賽的球員報酬。112年4月30日我有下注3萬元並有贏錢,依我打球的經驗,比賽剩2.2秒就要結束時,如我所屬球隊已獲勝,都會以持球拖過剩餘秒數,避免執意進攻造成犯規,本場比賽是因分數未達吳季穎要的分數範圍,所以他才勉強出手,因吳季穎想將分數控制在他下注的讓分範圍,所以才不依A15指揮的戰術進行等語(偵28498卷一第305至330、377至393、397至39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班霸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依照我的打球經驗,比賽剩2.2秒就要結束時,我所屬球隊已獲勝,都會以持球拖過剩餘秒數,以免執意進攻造成犯規,通常快結束時不應該攻擊,否則不尊重對手。但112年4月30日這場我們有這麼做。喊暫停後,A15下達的戰術是由吳季穎發邊線球alley-oop,由我灌籃,但我未依A15指示來做,該場比賽結束時,我有跟吳季穎擊掌等語(偵28498卷二第3至22、75至83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其恩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30日這場我有聽吳季穎、柯旻豪說裕隆隊要贏臺銀隊4至5分。我幫吳季穎向邱繼緯下注,顏聞佐也有幫吳季穎下注,這場比賽裕隆隊有打假球,吳季穎一開始下注裕隆隊要贏臺銀隊4分,到終場前2.2秒,裕隆隊只贏3分,所以最後吳季穎才會投3分球,讓裕隆隊贏臺銀隊6分,而贏得賭注。依我的經驗,在比賽剩下2.2秒的情況,如果我所屬球隊已經獲勝,都會以持球拖過剩餘秒數,避免執意進攻造成犯規。本場喊暫停後,A15下達的戰術是發邊線傳alley-oop,由班霸灌籃,但班霸未執行A15戰術,後衛吳季穎才會投3分球,這不符合籃球比賽的潛規則,因為這有點在侮辱對手的感覺等語(偵28498卷一第161至177、181至195頁)。
⑹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祐任於警詢時證稱:112年4月30日吳季穎應該有玩讓分,他可能比賽快結束時分數還沒到,所以最後一波進攻時,又向黃宗翰要球,黃宗翰傳球後,吳季穎就投3分球變成6分領先,是班霸示意教練A15喊暫停,因SBL球員不能喊暫停,一定要教練喊。依照我的打球經驗,比賽剩2.2秒即將結束時,如果所屬球隊已獲勝,都會以遲球拖過剩餘秒數,以免執意進攻造成犯規或失誤。班霸通常可以分到打假球的報酬1萬元等語(偵28499卷二第143至162、163至168頁)。
⑺證人即共同被告周暐宸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30日本場比賽第4節剩2.2秒時,吳季穎投3分球的行為,依籃球比賽潛規則不太合理,因為正常來說不會這樣,如果所屬球隊已經獲勝,通常會接到球不動,拖到時間結束,不會再投3分球,而且在剩2.2秒時還喊暫停也不合理,通常是對方才會想喊暫停來拖延時間(偵28499卷一第289至307、411至439頁)。
⑻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鉉閔於警詢時證稱:112年4月30日的比賽,依照我的打球經驗,比賽剩2.2秒即將結束,而我所屬球隊已經獲勝的情況,都會以持球拖過剩餘秒數,以免執意進攻造成犯規等語(偵28498卷一第209至231頁)。
⑼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品銓於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30日比賽剩2.2秒時,裕隆隊已經獲勝,依我的經驗,把球保護好就好了,甚至可以不用運球傳球,吳季穎最後投3分球,有點違反我們比賽的潛規則,所以我對這場比賽特別有印象等語(偵28498卷一第277至295頁)。
⑽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忠博於警詢證稱:112年4月30日這場比賽是班霸要求教練A15喊暫停,依我打球經驗,比賽剩2.2秒即將結束時,如果我所屬球隊已獲勝,就會以持球拖過剩餘秒數,以免執意進攻造成犯規讓對方罰球,我有看影片,教練有叫吳季穎發邊線傳alley-oop給班霸,由班霸灌籃等語(偵28498卷一第3至26頁)。
⑾證人即裕隆隊教練A15於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30日這場比賽我有印象,一般來說,籃球比賽有潛規則,就是已經贏球的一方在一定比分差的時候,就不會再進攻,當時由我喊暫停,我下的最後一波戰術是「吳季穎發邊線傳alley-oop,由班霸灌籃」等語(偵28497卷一第139至151頁)。
⒉協助下注簽賭之人: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認識顏聞佐,是因柯旻豪的介紹,我會報盤給顏聞佐,請他問柯旻豪要不要下注,柯旻豪會透過顏聞佐向我下注。112年4月30日吳季穎、柯旻豪都有向我下注裕隆隊的比賽,他們買「裕隆讓分3.5」,吳季穎說班霸會幫忙操控比賽。如果吳季穎、柯旻豪有下注的話,他們就會在場上操控比賽,比賽剩2.2秒時,如果所屬球隊已經獲勝,就會持球拖過剩餘秒數,以免執意進攻造成犯規讓對方罰球。本場吳季穎發球給背對籃框的黃宗翰,黃宗翰接球後隨即傳回吳季穎,並在最後投3分球,是因為吳季穎知道要贏4分才算有過盤,他為了贏該次的盤,才無視A15的戰術,本場比賽結束時,班霸跟吳季穎擊掌的意思,就是如果吳季穎有下注的話,就是過盤了等語(偵28497卷一第155至179、387至399頁、偵28497卷二第319至331頁、原訴卷六第85至106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及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30日賽前吳季穎指示要下注「裕隆獨贏、受讓」,我就幫他在九州娛樂城下注5,000元。其他幫吳季穎下注的下線,是吳季穎自行聯繫。當天16時31分我從我的一卡通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2筆3萬4,000元到邱廷昱名下000-00000000000000帳戶,是我依吳季穎的指示轉帳的,那是吳季穎就本場比賽的注金。當日邱廷昱也請我傳訊息給吳季穎,告訴吳季穎邱廷昱有押到半場跟全場的-2.5、3.5的開盤。這場比賽班霸喊暫停及吳季穎投3分球,是因為吳季穎有下注裕隆贏3.5分以上,為了達到這個目標而投球。本場比賽結束後,我跟吳季穎一起搭球隊的遊覽車回台北的途中,有親眼目睹吳季穎在車上將協助打假球的工資派給幫忙打假球的人。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一第3至26、71至91頁、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吳季穎在裕隆球隊期間有打假球,如果吳季穎買自己贏,就會很認真打,如果買自己輸,就會故意投不進或發生失誤讓對手快攻,如果買小分,會故意拖慢節奏,降低比賽比分,如果買大分,會一直投外線3分球,增加比賽總分,或在對方進攻時,故意犯規讓對手罰球。我也是大學籃球隊,所以看得出來吳季穎在打假球。112年4月30日賽中我幫吳季穎下注「上半場裕隆讓分1.5分」6萬,另外再下注「全場裕隆讓分3.5分」6萬,他共請我下注12萬元,並轉帳給我,所以在比賽尾聲勝負已定時,他跟黃宗翰要球,投了3分球,正常來說,不會去投那顆3分球,依籃球比賽的潛規則,勝方不會再出手進攻,且A15下的戰術是要讓班霸灌籃得分,但吳季穎還是違反比賽潛規則,要讓自己買的分差超過3.5而贏錢。最後2.2秒,我看比賽覺得對方沒有防守。我事後有問過吳季穎這件事,他有坦承是他向黃宗翰要求投3分球。吳季穎下注「上半場裕隆讓分1.5分」的部分輸,「全場裕隆讓分3.5分」贏5萬4,000元,因為這場總體來說吳季穎輸6,000元,所以我就沒有跟他拿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3至30、145至167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自己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30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我再看盤口
黃品瑄:你們受讓嗎,還是獨贏1.5
吳季穎:好像是,開了嗎?
黃品瑄:對,我這開了(傳送112年4月30日19時臺銀隊及裕隆隊比賽之下注資訊截圖)
吳季穎:獨贏加受讓你可以先壓
黃品瑄:好一半嗎...(傳送黃品瑄賽前下注成功112年4月30日19時臺銀隊及裕隆隊比賽之「裕隆隊獨贏」及「裕隆隊受讓1.5分」截圖1張)
...
吳季穎:我要開始準備了
黃品瑄:好的
吳季穎:走地5.5內都可以買
黃品瑄:讓5.5是嗎
吳季穎:對」,有該對話紀錄可參(他卷一第122至126頁、偵26053卷第42至45、193至196頁)。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30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2.5/3.5半全場,邱,他說就跟你說有壓到,按照你交代的」,有該對話紀錄及文字檔可佐(偵26053卷第217頁、偵28499卷一第37至39頁)。
⑶吳季穎與邱廷昱於112年4月30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欸欸欸欸,你那邊還有多少錢,趕緊回覆
邱廷昱:10多一點
吳季穎:今天有機會可以壓獨贏,所以要多四萬,是不是
邱廷昱:應該不會開
吳季穎:?
邱廷昱:可以啊,準備著啊
吳季穎:不會開個毛
邱廷昱:但我覺得不會開,因為-1.5的盤,不會開獨贏,真的
吳季穎:帳號,幹
邱廷昱:但可以準備著
吳季穎:不要屁話
邱廷昱:我貼給你等等,000-00000000000000,你補3.4萬就可以了,現在這有106000
吳季穎:好,好了
邱廷昱:我去弄,等等,弄好了 等你 通知
...
邱廷昱:跟我說多少要買
吳季穎:5.5內,如果沒開你壓走地
邱廷昱:好...全上,我一直開著了
吳季穎:半場全場各半
邱廷昱:好喔
吳季穎:6/6
邱廷昱:ok
吳季穎:幹輸水
邱廷昱:你其他地方有贏吧
吳季穎:有
邱廷昱:蠻可惜的上半場你打很少,翁嘉鴻太爛了..超鬧事
吳季穎:他會被我揍
邱廷昱:最後一顆是冒著陳國維衝上來的風險在投嗎
吳季穎:對啊,爽吧
邱廷昱:我只能說你很屌,那我問你為什麼黃綜翰知道要傳給你,他怎麼沒有拿著等時間結束
吳季穎:我跟他要球,他敢不傳?
邱廷昱:你有要喔哈,我以為他知道要給你投,哈,啊要留多少,剛剛-6000 13.4萬本
吳季穎:總共剩多少?
邱廷昱:134000」,有該對話紀錄文字檔可佐(偵28497卷二第89至110頁)。
⑷吳季穎與李其恩於112年4月30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李其恩:要不要直接走他們
吳季穎:先不要動到盤口,等盤口開大概五點左右
李其恩:了解」,有該對話紀錄文字檔可佐(偵28498卷一第154至155頁)。
⑸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4月30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邱廷昱:都買好了,-2.5/3.5,跟他講,半全場
黃品瑄:好的!
...
黃品瑄:他們半場讓2.5?
邱廷昱:1.5/3.5,半場全場,裕隆讓,反正我按照他交代的,你跟他說有壓到就好,好看的比賽
黃品瑄:真的欸
邱廷昱:亂打一通
黃品瑄:半場9分,還不如小分哈哈
...
黃品瑄:半場要贏多少啊
邱廷昱:2以上
...
黃品瑄:他下多少啊
邱廷昱:6/6
...
邱廷昱:他..知道3.5,沒3.5,要4分,他這顆會被調查吧
黃品瑄:都喊暫停ㄌ,不曉得,都喊暫停了...他們喊這個暫停是因為班霸想攻
...
邱廷昱:陳國維很不爽啊,哈
黃品瑄:你害我很害怕
邱廷昱:班霸也是很鬧
黃品瑄:為何,他為何不爽,因為還得分嗎
邱廷昱:一定啊,正常比賽,對手放棄不會攻啊你沒發現嗎哈哈」,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908卷四第379至389頁)。
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本場比賽影片,勘驗結果為:
⑴「①第4節剩2.2秒臺銀陳俊翰、裕隆黃鉉閔同時碰球(此時比分74:71、裕隆贏3分),電視輔助判決裕隆球權。
②裕隆對球員均已佔好位發底線球,總教練A15喊暫停。
③A15下達戰術給吳季穎發邊線傳alley-oop(空中接力灌籃),由班霸灌籃。
④暫停過後吳季穎發後場邊線球,發球給黃宗翰,黃宗翰回傳給吳季穎,臺銀球員全部站籃下放棄防守,吳季穎在三分線外投射三分得分,最終比數77比71,裕隆贏6分。
⑤裕隆總教練A15向臺銀總教練致意。」,有勘驗筆錄及球賽影片畫面截圖可佐(偵908卷六第115至141頁)
⑵「比賽第四節剩於2.2秒,裕隆以74:71領先臺銀3分,裕隆叫暫停(由左至右依序為,班霸23、總教練A15、吳季穎3、黃宗翰31)
總教練:你來送球(指吳季穎3)
包在這一半,OK?
你來導(指鏡頭外之球員),在這,OK?
你是在這(指黃宗翰31)
alley-oop(空中接力灌籃)
暫停結束,由吳季穎3發球,班霸23第一次做出叫吳季穎3投球的手勢
吳季穎3發球,班霸23第二次做出叫吳季穎3投球的手勢
吳季穎3發球給黃宗翰31,黃宗翰31回傳給吳季穎3投球,班霸23釘在原位未移動
吳季穎3接到球後,射出一記3分球結束比賽;班霸23釘在原位未移動
班霸23上前和吳季穎3擊掌,最終比分77:71,裕隆以6分之差贏得勝利
勘驗結果:由【0430裕隆vs.台銀.mkv】影片可看出以下事實:該場比賽進行至第四節,在終場前2.2秒裕隆隊已以74比71領先3分將贏得比賽,且裕隆隊總教練A15最後一波戰術係下達由班霸以空中接力方式進攻,惟暫停結束後,班霸兩度以手勢示意吳季穎投球,最後吳季穎也確實未依總教練指事,反而投出3分球,班霸亦未跑動至籃下準備灌籃或上籃得分,而係呆站在原位」,有勘驗筆錄及球賽影片畫面截圖可佐(原訴卷七第397至415、445頁)。
⒌金流:
黃品瑄於112年4月30日16時31分自其一卡通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2筆3萬4,000元至邱廷昱名下000-00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邱廷昱之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佐(偵908卷五第148頁)。
㈢本院之認定:
⒈自台灣運彩公司之函文可知,112年4月30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彩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之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⒉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吳季穎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吳季穎與李其恩之對話紀錄、邱廷昱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知,吳季穎於賽前請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讓分3.5」5,000元、「裕隆隊受讓1.5分」、「裕隆隊獨贏」等項目,請邱廷昱、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邱廷昱即代為下注「裕隆上半場讓分1.5」6萬元、「裕隆全場讓分3.5」6萬元,游舜翔亦代為下注。吳季穎另請李其恩協助請邱繼緯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讓分3.5」。柯旻豪及顏聞佐於賽前向邱繼緯下注「裕隆讓分3.5」各3萬元。柯旻豪、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下注前均知悉本場賽事將以控制比分打假球方式進行。
⒊自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班霸、李其恩、吳祐任、周暐宸、黃鉉閔、陳品銓、邱忠博、A15、邱繼緯之證述及士林地檢署勘驗結果可知,本場比賽有配合上開下注內容控制比分、打假球,例如,第4節最後2.2秒時,依籃球比賽潛規則,本毋庸刻意喊暫停,且於所屬裕隆隊已獲勝時,會以持球拖過剩餘秒數,避免執意進攻造成犯規情事,惟班霸竟違反常情,向不知情之A15示意喊暫停,表示想要alley-opp,故A15即喊暫停並下達「由吳季穎發邊線球傳alley-oop給班霸,由班霸灌籃」之戰術,惟暫停結束後,因當時裕隆隊尚未贏超過臺銀隊3.5分,故班霸即未執行其向A15提議,A15從而指示之alley-oop戰術,多次直接示意吳季穎投3分球,吳季穎從而投3分球得分,並隨即與班霸擊掌慶祝。賽後A15向臺銀隊致歉並表示「班霸要玩一下」。再自顏聞佐於賽前即與柯旻豪一起向邱繼緯下注「裕隆讓分3.5分」,並知悉吳季穎等人將在本場賽事控制比分,其自身亦於本場賽事第1、2節上場比賽,可知顏聞佐亦有參與控制比分情事。終使本場比賽裕隆對與臺銀隊之比分為77比71,裕隆隊贏6分,在上開受讓分差內,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因而詐得賭金。足認吳季穎、顏聞佐、李其恩、班霸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⒋自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及吳祐任之證述可知,柯旻豪及顏聞佐因下注本場比賽而各詐得賭金2萬1,000元。吳季穎透過邱廷昱下注「裕隆全場讓分3.5」之部分詐得5萬4,000元。班霸獲得打假球之報酬1萬元。
㈣對於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回應:
⒈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本場比賽最終2.2秒,並非被告柯旻豪要班霸指示班霸建議A15喊暫停,被告柯旻豪亦未告知班霸本場球賽要贏3.5分及應配合柯旻豪之戰術,被告吳季穎未執行A15戰術係因臺銀人力均佈署在籃下無防守之意,無季穎才投3分球云云。惟被告柯旻豪已自承其賽前已與被告顏聞佐共同向被告邱繼緯下注裕隆隊讓分3.5分,且本場比賽裕隆有控制比分,要贏臺銀隊3.5分以上,並稱依常理,比賽剩2.2秒時,如所屬球隊已獲勝,球員會持球至比賽結束,以最小風險獲勝,亦
無庸刻意喊暫停,被告班霸示意A15喊暫停是不尊重對手的行為,所以A15賽後要向臺銀隊致歉,足認柯旻豪自有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⒉被告顏聞佐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顏聞佐於本場比賽未告知被告吳季穎渠等下注裕隆隊讓分3.5分,蓋吳季穎本已自行下注,無庸顏聞佐再特別告知云云。惟被告顏聞佐賽前已與柯旻豪共同向被告邱繼緯下注裕隆隊讓分3.5分,而顏聞左又有上場比賽,最終比分亦落在其下注範圍,賽後更獲得賭金2萬1,000元,可知其確有控制比分而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故亦甚明。是被告顏聞佐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⒊被告班霸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班霸固於本場比賽示意總教練A15喊暫停,惟是否喊暫停仍取決於A15,亦即係A15自行決定要重新佈署戰術而喊暫停,且班霸示意吳季穎投球為合理之選擇,因臺銀當時死守,場上局勢不容空中灌籃,而裕隆隊本場比賽時已可進冠軍賽,教練在練新人,如班霸飛跳受傷,會被教練罵,班霸本場數據與過往類似,可知未打假球云云。惟A15喊暫停,係依班霸之建議而為,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係班霸自行告知A15要alley-oop,A15採納班霸之建議而下此等戰術,自班霸自身、A15均表示應由班霸alley-oop,可知如班霸採取空中灌籃之方式並無遭教練罵之可能。再自班霸以想要alley-oop為由示意A15喊暫停,暫停結束後,又不以alley-oop方式為之,竟無視A15依其建議下達之戰術,多次示意吳季穎直接投3分球,可知班霸僅係託辭示意A15喊暫停,實則渠等另有規劃。縱班霸所述數據為真,至多代表其過往表現狀況,無從據此逕認其本場未配合控制比分。是被告班霸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八、其餘簽賭賽事:
㈠111年12月27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⒈111年12月2日17時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進行之熱身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0分、台啤隊67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3至24、249至255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1年12月27日我請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幫我在九州娛樂網下注「全場台啤受讓,不論受讓多少」,將各該帳戶投注上限壓滿等語(偵908卷一第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1年12月27日我幫吳季穎下注「台啤受讓6.5分」5,000元、「台啤受讓7.5分」2,000元,本次下注應該有贏錢,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1年12月27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問我我的九州娛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1年12月27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8499卷一第109至129、267至275頁、原訴卷十第216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1年12月27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1年12月27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你用你的壓好了
...
黃品瑄:我也要壓」,有該對話紀錄可證(偵908卷四第6至11頁)。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1年12月27日之微信對話及投注紀錄顯示:「
黃品瑄:他們說開盤了
吳季穎:我知道
黃品瑄:但你們是要壓走地吧
吳季穎:不一定...我會再跟你講...就到時候我講什麼,你就轉達
黃品瑄:好ㄉ,三萬我幫你下喔~我存了,反正我自己少少的兒以,還有另一邊
吳季穎:好,另一邊什麼意思?
黃品瑄:不是有KU跟另一邊
吳季穎:隊欸
黃品瑄:KU下你的
吳季穎:嗯嗯
黃品瑄:但我想問,如果一節一節是下滿就好嗎,金額
...
吳季穎:下滿全場台啤受讓
黃品瑄:好。現在讓比剛剛下的時候還要多欸,大部分都是6.5/7.5喔
吳季穎:我看單子
黃品瑄:(傳送投注紀錄2張,押注台啤受讓7.5,投注金額各3萬,最高返還57000)這是翔,我的也是6.5/7.5,邱沒傳,你跟他拿...
...
黃品瑄:(傳送投注紀錄2張,其中1張押注台啤受讓6.5,投注金額3000,返還5710.80,另1張押注台啤受讓7.5,投注金額2000,返還3807.20)我ㄉ」,有該對話紀錄可證(偵908卷四第165至170頁)。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1年12月27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下滿全場台啤受讓
邱廷昱:嗯」,有該對話紀錄可證(偵908卷四第241頁)。
⑷黃品瑄與翔於111年12月27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紀錄顯示:「
黃品瑄:下滿全場台啤受讓
翔:6.5目前?
黃品瑄:他剛傳來,我看也是,應該沒錯
...
翔:下完6.2萬了,現在受讓10.5(傳送投注紀錄2張,均下注台幣受讓7.5分,投注金額均3萬元,最高返還均57000)
黃品瑄:我是下到6.5跟7.5
翔:我下到7.5唷,先跟你說下,下完收工吃飯去,等結果
」,有該對話紀錄可證(偵908卷四第225至227頁)。
⒋金流:
⑴游舜翔於111年12月28日9時48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轉帳5萬元至黃品瑄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偵2923卷第22頁、偵908卷五第184頁)。
⑵張曉悌於111年12月28日17時20分、21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各轉帳5萬元、4萬元至黃品瑄之國泰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偵2923卷第22頁、偵908卷五第159、173、223頁)。
⒌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投注紀錄及交易明細可知,吳季穎於111年12月27日請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就該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台啤受讓」,黃品瑄即在九州娛樂網下注「台啤受讓6.5分」5,000元、「台啤受讓7.5分」2,000元,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亦依上開指示代為下注。因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0分、台啤隊67分,達讓分分差,故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黃品瑄下注贏得賭金9,518元(5,710.8元+3,807.2元=9,518元),透過游舜翔下注贏得賭金5萬5,556元(5萬元0.9=5萬5,556元),透過張曉悌下注贏得賭金10萬元(9萬元0.9=10萬),共贏得16萬5,074元。游舜翔則獲得按賭贏金額10%計算之佣金5,556元(5萬5,556元10%=5,556元),張曉悌獲得按賭贏金額10%計算之佣金1萬元(10萬元10%=1萬元)。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㈡111年12月29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⒈111年12月29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進行之熱身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4分、柏力力隊71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49至255、257至258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1年12月29日本場賽事我有請黃品瑄「全場走地裕隆讓分押滿」,我並指示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將九州帳戶投注上限押滿,全押「裕隆讓分」,不論讓分多少等語(偵908卷一第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1年12月29日本場賽事較早開盤,吳季穎指示我「全場走地裕隆讓分押滿」,我就向他表示,我已經下注好,並通知好其他下線應如何下注了,我是在九州娛樂城下注,這場應該有贏。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1年12月29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1年12月29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8499卷一第109至129、267至275頁、原訴卷十第216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1年12月29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1年12月29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全場走地裕隆讓分壓滿,趕緊
黃品瑄:通知完,自己也完成
...
黃品瑄:講了,我通知完才下,有壓到喔」,有該對話紀錄可證(偵26053卷第61頁)。
⑵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1年12月29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他今天輪休,等候佳音
邱廷昱:恩
黃品瑄:全場走地裕隆讓分壓滿
邱廷昱:恩,全都-5.5,12完畢
黃品瑄:好哩」,有該對話紀錄可證(偵908卷四第241至242頁)。
⒋金流:
⑴吳季穎於111年12月29日10時5分自其000000000000帳戶轉帳3萬元至游舜翔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偵908卷五第73頁、偵2923卷第22頁)。
⑵黃品瑄於111年12月29日14時33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轉帳3萬2,000元至游舜翔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偵908卷五第184頁、偵2923卷第22頁)。
⑶黃品瑄於111年12月29日2時42分、43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各轉2萬、5萬元至張曉悌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偵908卷五第184、209頁、偵26053卷第319頁)。
⒌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可知,111年12月29日吳季穎委由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就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全場走地裕隆讓分」,邱廷昱代為下注12萬元、游舜翔代為下注6萬2,000元(3萬2,000元+3萬元=6萬2,000元),張曉悌代為下注7萬元(2萬元+5萬元=7萬元),因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4分、柏力力隊71分,在讓分分差內,故吳季穎透過渠等下注均贏得賭金。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㈢112年1月1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輔仁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112年1月14日16時30分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92分、柏力力隊95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49至255、259至260、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1月14日賽前,我曾以手機請黃品瑄「初盤全場柏力力受讓11.5以內押滿」,並請邱廷昱、游舜翔將九州帳戶投注上限押滿,本場有贏錢等語(偵908卷一第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1月14日這場我有下注,買柏力力隊受讓2.5萬元。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二第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1月14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自己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1月14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1月14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柏利利受讓
黃品瑄:好的
吳季穎:降了,趕緊買
...
吳季穎:就一直買,買到不能買
黃品瑄:我到25000欸,好
...
黃品瑄:我的手機只剩10.5,壓了」,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34至36頁)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1月14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全場小分壓滿,傳分數給我
黃品瑄:好,170
...
黃品瑄:165」,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173頁)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1月14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邱廷昱:我走地受讓,買好了,他跟我說10以上
黃品瑄:讚喔
邱廷昱:剩下要等你指示
黃品瑄:我有看到
邱廷昱:我猜應該是小分
...
邱廷昱:我10.5,9萬,8.5,3萬
...
邱廷昱:10.5都買了...買了快20了」,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245至247頁)
⒋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112年1月14日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就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輔仁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柏力力隊受讓及小分,黃品瑄即代為下注2萬5,000元,邱廷昱代為下注「受讓10.5分」之部分9萬元、「受讓8.5分」之部分3萬元,游舜翔亦代為下注。因本場賽事柏力力隊與裕隆隊最終比分為95比92,柏力力隊贏,吳季穎因而均贏得賭金。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㈣112年2月17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112年2月17日20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67分、柏力力隊65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49至255、261至262、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2月17日賽前我用手機請黃品瑄「初盤全場裕隆讓分3.5以內押滿」,並請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將九州帳戶投注上限壓滿等語(偵908卷一第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2月17日吳季穎在賽前用LINE通知我「初盤裕隆讓分8.5,走地柏力力受讓18.5或以上都可以」,之後在由我通知下線邱廷昱、張舜丞、張弘及TANG在九州娛樂城下注,,我的部分我下滿可投注金額的最大值。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7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8497卷二第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我只有借帳號給他,都是他自己操作下注。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7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8499卷一第109至129、267至275頁、原訴卷十第216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自己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7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7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初盤上裕隆8.5讓分,金額一半,走地上柏利利受讓18.5,18.5以上都可以上,懂嗎?先回答我
黃品瑄:我照傳
吳季穎:你懂嗎?
黃品瑄:我懂
吳季穎:好」,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57頁)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7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白癡丘9.5ㄛ
...
吳季穎:下滿裕隆
...
黃品瑄:我有下到
...
吳季穎:他壓到3.5、2.5」,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174至178頁)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2月17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初盤上裕隆8.5讓分,金額一半
邱廷昱:恩,9.5瞬間...
黃品瑄:走地上柏利利受讓18.5,18.5以上都可以上...
邱廷昱:9.5,單我賽後再給他,我上了9.5,我知收
黃品瑄:(讚圖示)
...
黃品瑄:下滿裕隆,你剛有下到嗎,123
邱廷昱:下了6
...
邱廷昱:上9w了,-3.5/4.5
黃品瑄:好喔,希望要贏欸
...
黃品瑄:你全都倒嗎
邱廷昱:全都倒,我等等給他單」,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253至256頁)。
⒌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112年2月17日吳季穎透過黃品瑄就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代為在九州娛樂網下注「裕隆讓分8.5」、「柏力力受讓18.5」,並協助轉達邱廷昱上開下注內容,吳季穎並自行通知張曉悌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網下注上開內容。黃品瑄即代為下注並轉達邱廷昱,邱廷昱即代為下注「裕隆讓分9.5」6萬元、「裕隆讓分3.5分及4.5分」之部分9萬元,游舜翔亦代為下注。本場賽事吳季穎透過黃品瑄及邱廷昱下注部分,因裕隆隊最終僅贏柏力力隊2分,而未贏得賭金。
㈤112年2月1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112年2月18日16時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台啤隊92分、裕隆隊81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49至255、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2月18日賽前我用手機請黃品瑄「初盤全場台啤受讓7.5以內押滿」,並請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將九州娛樂城帳戶投注上限押滿,這場我有贏錢等語(偵908卷一第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2月18日吳季穎在賽前用LINE通知我「台啤受讓押滿」,之後由我通知下線邱廷昱、張舜丞、張弘、TANG在九州娛樂城下注,我的部分我下滿可投注金額的最大值。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8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8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8499卷一第109至129、267至275頁、原訴卷十第216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8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我中午看你們-2.5,現在-7.5了,被壓過了
吳季穎:白金買15萬台啤
黃品瑄:受讓台啤隊嗎?我買嗎?
吳季穎:然後發群組台啤受讓壓滿
黃品瑄:要通知嗎?好
吳季穎:隊,白癡邱那邊壓滿
黃品瑄:還有其他人對嗎,昨天一樣
吳季穎:嗯嗯,群發趕緊
黃品瑄:好,走地要嗎
吳季穎:走地也台啤,一開就上台啤
黃品瑄:好」,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59頁)。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5.5ㄛ...
吳季穎:可以啊
...
吳季穎:有派彩嗎
黃品瑄:我在等,有,白金派了」,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179頁)。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2月18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顯示:「
黃品瑄:台啤受讓滿
邱廷昱:賽前滿嗎?走地還要?沒差我處理,恩
黃品瑄:走地一開上台啤
邱廷昱:不用了,都滿了,5.5/4.5很瞎,你壓多少
黃品瑄:我15
邱廷昱:我是說,受讓多少...
黃品瑄:4.5還行吧
邱廷昱:你呢?5.5嗎?...3:46壓好的(傳投注成功清單,下注台啤隊受讓4.5分10萬元,可贏金額96,000畫面截圖)
...
邱廷昱:(傳投注成功清單,下注台啤隊受讓5.5分5萬5,000元,可贏金額52,800畫面截圖)我有5.5的...
...
邱廷昱:我那張10萬是4.5」,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257至266頁)。
⒋金流:
游舜翔於112年2月18日20時23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轉帳3萬元至黃品瑄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偵2923卷第25頁、偵908卷五第191頁)。
⒌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可知,吳季穎於112年2月18日賽前,委請黃品瑄就該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代為於初盤及走地均下注「全場台啤讓分」,並請黃品瑄將上開下注內容轉達邱廷昱,吳季穎並自行委請張曉悌、游舜翔依上開內容下注。黃品瑄即代為下注「台啤隊讓分5.5分」15萬元,邱廷昱代為下注「台啤隊讓分4.5分」10萬元、「台啤隊讓分5.5分」5萬5,000元,游舜翔亦代為下注。本場賽事因台啤隊以92比81贏球,達讓分分差,故吳季穎透過邱廷昱部分贏得14萬8,800元(9萬6,000元+5萬2,800=14萬8,800元),透過游舜翔下注部分贏得賭金3萬3,333元(3萬÷0.9=3萬3,333元),吳季穎共贏得賭金18萬2,133元,透過黃品瑄下注部分亦贏得賭金,游舜翔則獲得按其代吳季穎贏得賭金10%計算之佣金3,333元(3萬3,333元10%=3,333元)。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㈥112年2月19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112年2月19日16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臺銀隊80分、裕隆隊72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49至255、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審判中證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9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原訴卷三第320頁、原訴卷十第28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9日之賭博犯行。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原訴卷二第60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9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9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8499卷一第109至129、267至275頁、原訴卷十第216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9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今天壓六萬
...
黃品瑄:好我先儲,就押看看
...
黃品瑄:KU壓滿6萬,LEO 2000,全部都有壓到
吳季穎:你自己勒
黃品瑄:我自己初盤有開我就壓滿只有2萬多塊三萬」,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61至65頁)。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走地台銀受讓10.5以上壓滿,包括10.5
黃品瑄:初盤呢
黃品瑄:不用」,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180頁)。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2月18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顯示:「
黃品瑄:走地台銀受讓10.5以上壓滿
邱廷昱:(ok圖示)
...
黃品瑄:開了喔
邱廷昱:目前9,一直交易繁忙
黃品瑄:哇嗚,我剛剛買到了欸,12.5
...
邱廷昱:我們同時6/6/6這樣上去,很少人玩
黃品瑄:我3+3
...
邱廷昱:我壓到最後一張,才這樣(傳送2張投注成功截圖,2張均為下注台銀受讓15.5分3萬元,可贏金額為2萬7,000元),你看我壓多快
...
邱廷昱:(傳送4張投注清單截圖,均為台銀受讓10.5,投注金額5,000元、可贏金額4,500元3張、投注金額3,000元、可贏金額2,700元)分5000就可以欸,好奇怪
黃品瑄:你居然還分五千這樣買,真的厲害
邱廷昱:10.5,買完剩8.5,厲害嗎,今天表現還不錯
黃品瑄:真的
邱廷昱:笑,記得跟他說最低10.5,不說也可以啦,他們應該知道,一開始都講了
黃品瑄:他應該是知道,10.5是他講的...」,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267至280頁)。
⒋金流:
張曉悌於112年2月19日21時40分許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轉帳3萬3,000元至吳季穎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偵26053卷第321頁、偵908卷五第76頁)。
⒌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投注清單及交易明細可知,112年2月19日吳季穎指示黃品瑄就該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賽中下注「臺銀受讓10.5」,並請黃品瑄通知邱廷昱下注上開內容。吳季穎則自行通知張曉悌及游舜翔下注。黃品瑄即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臺銀受讓12.5分」6萬元,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臺銀受讓15.5分」6萬元、「臺銀受讓10.5分」1萬8,000元(5,000元3張+3,000元1張=1萬8,000元),張曉悌及游舜翔亦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本場賽事臺銀隊與裕隆隊之最終比分為80比72,在受讓分差內,故吳季穎透過渠等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邱廷昱下注贏得7萬200元(2萬7,000元2張+4,500元3張+2,700元1張=7萬200元),透過張曉悌下注贏得3萬6,667元(3萬3,000元÷0.9=3萬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吳季穎共贏得賭金10萬6,867元。張曉悌獲得佣金3,667元(3萬6,667元10%=3,667元)。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㈦112年3月1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112年3月1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85分、柏力力隊74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49至255、263至264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偵查中證稱:112年3月18日我有下注,我透過李其恩請黃品瑄下注,如果有贏錢,我會分李其恩2,000元等語(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3月18日這場有下注「裕隆隊讓分15.5分」,印象中有贏。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二第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其恩於審判中證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3月18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原訴卷二第145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3月1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有開到15.5的話買柏利利,壓滿
黃品瑄:(ok圖示),我這有買到15.5喔
吳季穎:好
黃品瑄:但很少只有我這一點點」,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184頁)。
⒋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112年3月18日吳季穎透過李其恩指示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網站就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5.5分」,黃品瑄即代為下注,本場賽事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為85比74,達受讓分差,吳季穎因而贏得賭金。
㈧112年3月25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112年3月25日19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86分、柏力力隊66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49至255、265至266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偵查中證稱:112年3月25日我有向邱繼緯下注,這場我輸錢等語(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及審判中證稱:我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有幫吳季穎等人下注SBL第20屆籃球比賽之地下賭盤,我轉請綽號「賴阿宏」的朋友在網路球板幫我們買。對我來說,球員知道內幕消息,所以他們買什麼,我就會跟著買而獲利。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3月25日之賭博犯行等語(他237卷一第105至113頁、原訴卷二第58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邱繼緯與賴ㄚ宏於112年3月25日之對話紀錄顯示:「
邱繼緯:下一場走低,幫我出吧
賴ㄚ宏:好
邱繼緯:本周-225200
賴ㄚ宏:ok」,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28497卷一第299至300頁)
⒋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被告邱繼緯與綽號「賴阿宏」之人於SBL第20屆籃球比賽之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大量接受被告吳季穎等人向其下注,代為在九州娛樂城網站大量下注。被告吳季穎於112年3月25日就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向被告邱繼緯下注,被告邱繼緯轉而向賴阿宏下注。因本場比賽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未達讓分差,故吳季穎未贏得賭金。
㈨112年4月1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112年4月1日19時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87分、台啤隊69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7至28、249至255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1日我就請李其恩幫我押台啤,也請黃品瑄下達「押台啤受讓10.5以下」,結果後來黃品瑄傳達有誤,導致邱廷昱下錯邊,押成裕隆,我在賭盤上有贏錢15萬元以上等語(偵908卷一第457至46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1日吳季穎的隊友用吳季穎的手機,在場中指示「如果台啤開到10.5直接買台啤受讓」,於是我就交代下線邱廷昱、張弘、翔,但因我誤解吳季穎的指示,導致吳季穎個人下注損失6萬元,我、邱廷昱、張弘、翔則因我的誤解而獲利27萬元,實際總獲利21萬元。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112年4月1日吳季穎叫我下注6萬元,這場有贏錢,我在當天晚上就轉帳11萬7,000元到吳季穎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1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3至30、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其恩於警詢及偵查證稱:112年4月1日我操作吳季穎的手機在九州娛樂城網頁幫他下注,他叫我幫他買15.5台啤贏,下注6萬元,因最終裕隆贏18分,所以我幫吳季穎下注的部分輸錢。賽後我用通訊軟體問他我該日幫他下注的部分,是否有贏錢。但因吳季穎另外請他女友下注結算後還是有贏錢,所以吳季穎還是在112年4月3日以其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至我名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2,000元分紅給我,吳季穎於112年4月3日跟我說「合作愉快」就是感謝我幫他下注贏錢等語(偵28498卷一第161至177、181至195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1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我也通知他們-4.5,也有通知台啤受讓10.5...
吳季穎:結果我自己輸錢你們全贏,我要笑死
黃品瑄:??為何
吳季穎:我自己沒壓到初盤
黃品瑄:你台啤受讓喔?
吳季穎:全部壓台啤受讓
...
黃品瑄:那你輸多少...
吳季穎:6萬而已
...
黃品瑄:你那邊輸六萬,邱那邊呢
吳季穎:其他地方贏27
黃品瑄:哈哈哈那贏很多欸
吳季穎:還行
...
黃品瑄:但我還是有通知另外兩個...」,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112至117頁)。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1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邱說他四點五ㄛ
吳季穎:如果開到10.5直接買台啤受讓
...
吳季穎:你自己有壓什麼嗎?
黃品瑄:-4.5」,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185頁)。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4月1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顯示:「
邱廷昱:他在現場了嗎,他還可以回我很厲害欸
黃品瑄:他在了啊
邱廷昱:那他怎麼回我的,厲害,他跟我說開了就壓,沒說壓什麼啊,靠,裕隆是嗎
...
黃品瑄:你們前面沒討論嗎
邱廷昱:有啊
黃品瑄:那就壓你們討論的吧
...
邱廷昱:(傳送投注成功截圖1張,投注裕隆隊讓分4.5分8萬元、可贏金額6萬4,000元)我傳給你,哈...我們下午就說要裕隆啊,我看盤口也知道
黃品瑄:好
邱廷昱:-1.5變成-4.5,很明顯啊哈哈哈哈,台啤買裕隆(傳送投注成功截圖1張,投注裕隆隊讓分4.5分2萬元、可贏金額1萬5,600元)8+2等等走地再幫他補滿
黃品瑄:好喔...
...
邱廷昱:跟他說裕隆-4.5滿,這樣就好
黃品瑄:好
...
邱廷昱:下午有跟我說買裕隆
...
邱廷昱:(傳送投注成功截圖,投注裕隆隊讓分3.5分2萬元,可贏金額1萬8,000元)歐印了
黃品瑄:好的,如果開到10.5直接買台啤受讓,沒了吧
邱廷昱:沒了,沒現金了
...
黃品瑄:還好你沒錢欸,受讓買下去直接哭出來喔
邱廷昱:搞不好沒買,他們才繼續出力的
黃品瑄:有可能
邱廷昱:也是台啤自己沒力欸」,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316至324頁)。
⑷吳季穎與李其恩於112年4月1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李其恩:等一下再拿,我上去一下,你放我包包,在綁腳桌子那邊,地上的包包
...
李其恩:這樣你也贏吧,你剛剛說的意思
吳季穎:對啊,只輸自己壓的
李其恩:笑死,啊你幹嘛不追加就好了
吳季穎:超可憐
李其恩:他們真的放掉
吳季穎:完完全全
李其恩:剛剛嘉鴻
吳季穎:那種,無恥,問你我有沒有壓
李其恩:他們配合的
吳季穎:我知道
李其恩:對啊,問你說是不是撇掉
吳季穎:但我以為他們不會放這麼徹底,但一方面
李其恩:我說沒買到,沒開
...
吳季穎:我明天拿2000給你,分紅
李其恩:okok,感謝感謝
吳季穎:不會(讚圖示)」,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28498卷一第141至148頁)。
⑸吳季穎與李其恩於112年4月3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你給我帳號
李其恩:好,000000000000,華南
...
李其恩:感謝感謝,合作愉快
吳季穎:(讚圖示)」,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28498卷一第149至153頁)。
⒋金流:
⑴邱廷昱於112年4月1日20時23分自其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轉帳11萬7,000元至吳季穎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佐(偵908卷五第55、89頁)。
⑵吳季穎於112年4月3日0時20分自其名下中國信託帳戶轉帳2,000元至李其恩名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佐(偵28498卷一第157頁、偵908卷五第79頁)。
⒌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投注清單及交易明細可知,被告吳季穎於112年4月1日以該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為賭博標的,請被告李其恩操作被告吳季穎之手機,代為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台啤讓分15.5分」6萬元,請被告黃品瑄代為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台啤受讓10.5以下」,並請黃品瑄轉達被告邱廷昱等人下注內容為「台啤受讓10.5」及「讓分4.5」。黃品瑄即代為下注「讓分4.5分」,並因黃品瑄誤解吳季穎之上開下注意思,從而於轉達邱廷昱時未正確傳達,致邱廷昱代為下注「裕隆讓分4.5分」各8萬元、2萬元、「裕隆讓分3.5分」2萬元。因本場賽事裕隆隊與台啤隊最終比分為87比69,吳季穎因而贏得賭金27萬元,吳季穎分紅2,000元與李其恩。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㈩112年4月2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112年4月2日17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80分、臺銀隊79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49至255、267至268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2日賽前我用我的手機請黃品瑄押注「初盤裕隆受讓2.5分」,並請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金九州帳戶均投注此標的等語(偵908卷一第457至46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日吳季穎問我這場開盤多少,我告訴他是「裕隆受讓2.5分」,吳季穎就表示可以先買,並說他已經處理好下線,於是我就在九州娛樂城網頁幫他下注「裕隆受讓2.5分」2筆,共6,000元,這場應該有贏。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2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8497卷二第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2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2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你那邊裕隆開了嗎?
黃品瑄:我看一下
吳季穎:受讓幾分
黃品瑄:2.5
吳季穎:讚喔
黃品瑄:要買嗎,我初盤也只有三千:)
吳季穎:那可以啊,先買
黃品瑄:搞笑吧哈哈,好
吳季穎:你王者那些不儲值一起買喔?
黃品瑄:我看看王者
吳季穎:看看有沒有開
黃品瑄:有喔,兩邊都是3000好好笑,6千了
吳季穎:那你走低在追裕隆」,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118頁)。
⑵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4月2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顯示:「
邱廷昱:2.5/3.5感覺都可以
...
黃品瑄:你們幾分啊
邱廷昱:獨贏
...
黃品瑄:你們賠率高嗎...
邱廷昱:一半一半,有些受讓,因為獨贏額度不夠
...
邱廷昱:你買多少?...幾千是嗎哈哈,零用錢,你應該是買到受讓
黃品瑄:對啊零用錢,只有一注沒過-1.5,其他都過了
邱廷昱:酷,我們一開始+2.5,跟pk各買一半...
黃品瑄:我有+2.5ㄉ,但初盤我只能3000:)
邱廷昱:有賺就好」,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325至330頁)。
⒋金流:
游舜翔於112年4月2日自其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轉帳2萬2,400元至吳季穎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偵2923卷第26頁、偵908卷五第79頁)。
⒌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可知,被告吳季穎於112年4月2日賽前請被告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網站就該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下注「初盤裕隆受讓2.5分」,並請被告邱廷昱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上開內容。被告黃品瑄即代為下注「裕隆隊受讓2.5分」共6,000元,被告邱廷昱及游舜翔亦均代為下注「裕隆隊受讓2.5分」。本場賽事裕隆隊及臺銀隊之最終比分為80比79,裕隆隊勝,故被告吳季穎透過被告游舜翔下注獲得賭金2萬4,889元(2萬2,400元÷0.9=2萬4,889元,四捨五入),被告游舜翔則獲得佣金2,489元(2萬4,889元10%=2,489元)。
112年4月9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112年4月9日19時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6分、台啤隊70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49至255、269至270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9日賽前我用我的手機請黃品瑄「初盤押裕隆受讓2.5分或讓分2.5分以內」,請她將九州帳戶都押滿,並請邱廷昱、游舜翔在九州下注。這場下注我有贏錢等語(偵908卷一第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9日賽前吳季穎指示我先押裕隆2.5分,下線由吳季穎自行聯繫,之後我就在九州娛樂網幫他下注3,000元。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9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145至167頁、原訴卷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9日之賭博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9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想說忘記問你,今天有沒有
吳季穎:有什麼?你先去壓裕隆2.5
黃品瑄:!好
吳季穎:不用告訴他們,我來講就好
黃品瑄:好的,初盤3000
吳季穎:我到了
黃品瑄:加油,你最帥,你最棒
吳季穎:場中應該夾台啤
黃品瑄:好的我在注意
吳季穎:走地跟邱說就好
黃品瑄:其他人呢
吳季穎:都不用」,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132頁)。
⒋金流
游舜翔於112年4月9日22時28分、29分自其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各轉帳10萬元、1萬7,430元至吳季穎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偵2923卷第27頁、偵908卷五第79頁)。
⒌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可知,被告吳季穎於112年4月9日賽前,請被告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網下注「裕隆讓分2.5分」,被告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即依指示代為下注。因本場比賽裕隆隊與台啤隊最終比分為76比70,達讓分分差,故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游舜翔下注部分贏得賭金13萬478元(11萬7,430元0.9=13萬478元),游舜翔則獲得佣金即上開賭金之1成1萬3,048元。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112年4月23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112年4月23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86分、臺銀隊54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49至255、271至272頁、偵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⒉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23日我、柯旻豪及顏聞佐共同向邱繼緯下注112年4月23日之比賽,賺了7萬5,000元,我分紅邱繼緯3萬5,000元,柯旻豪及顏聞佐則平分其餘的4萬元等語(偵908卷一第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顏聞佐於審判中供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之賭博犯行等語(原訴卷九第293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及審判中證稱:我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有幫吳季穎等人下注SBL第20屆籃球比賽之地下賭盤,我轉請綽號「賴阿宏」的朋友在網路球板幫我們買。對我來說,球員知道內幕消息,所以他們買什麼,我就會跟著買而獲利。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23日之賭博犯行等語(他237卷一第105至113頁、原訴卷二第58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⒊對話紀錄:
被告吳季穎與柯旻豪於112年4月23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我35000?
柯旻豪:恩恩,75000你覺得要怎麼分,看你,我都可以
吳季穎:OK啊,你們決定就好
柯旻豪:可以分沒差,差幾千塊,一個人兩萬五,沒差
吳季穎:我直接給邱哥35000
柯旻豪:沒事沒事,差個五千,沒差很多你有輸沒差
吳季穎:好喔,反正都是我給」,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28497卷一第68頁)。
⒋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被告邱繼緯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為「賴阿宏」之人,共同提供可大量下注九州娛樂城網站之帳號與他人下注。而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即於112年4月23日以該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向被告邱繼緯下注簽賭,再由被告邱繼緯轉而向「賴阿宏」下注。本場賽事裕隆隊與臺銀隊之最終比分為86比54,達渠等下注範圍,故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邱繼緯共贏得賭資7萬5,000元,由吳季穎分得3萬5,000元、柯旻豪及顏聞佐各分得2萬元,吳季穎並給付邱繼緯報酬3萬5,000元。
⒌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柯旻豪未於112年4月23日下注云云。惟自被告柯旻豪與吳季穎之對話紀錄即可清楚知悉,柯旻豪與吳季穎在討論渠等該日下注贏得賭金之分配,
足證被告柯旻豪有下注。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㈠
被告行為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於114年7月2日修正公布,於114年7月4日施行,修正前規定:「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修正後本條項與本案有關者,僅「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部分,而參考此部分修法理由:「另將『結夥三人以上』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以含括同謀共同正犯之情形」,可知修正後之規定係將處罰對象擴及同謀共同正犯之情形,然因本案被告均非同謀共同正犯,而不受本次修法影響,而無較有利或不利之情況,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亦即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 ㈡112年2月2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核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所為,均係犯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核被告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就前開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就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
㈢112年4月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核被告吳季穎、黃鉉閔、李其恩所為,均係犯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公訴意旨就被告李其恩部分,雖未引用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之法條,然此部分事實與被告李其恩本案其餘犯行間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並已諭知上開法條予被告李其恩答辯之機會,無礙於被告李其恩之防禦權,自得併予審究。 ⒉核被告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吳季穎、黃鉉閔、李其恩與翁嘉鴻就前開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季穎、黃鉉閔、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就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吳季穎、黃鉉閔、李其恩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
㈣112年4月16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核被告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所為,均係犯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核被告顏聞佐、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與翁嘉鴻就前開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顏聞佐、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就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
㈤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核被告柯旻豪、周暐宸、吳祐任、班霸所為,均係犯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核被告吳季穎、顏聞佐、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併案之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334號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間,乃被告邱繼緯以同一行為所為,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
⒊被告柯旻豪、周暐宸、吳祐任、班霸就前開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柯旻豪、周暐宸、吳祐任、班霸、吳季穎、顏聞佐、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就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柯旻豪、周暐宸、吳祐任、班霸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
㈥112年4月2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核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陳品銓、周暐宸、黃鉉閔、邱忠博、吳祐任、班霸所為,均係犯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核被告顏聞佐、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陳品銓、周暐宸、黃鉉閔、邱忠博、吳祐任、班霸與翁嘉鴻就前開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陳品銓、周暐宸、黃鉉閔、邱忠博、吳祐任、班霸、顏聞佐、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就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陳品銓、周暐宸、黃鉉閔、邱忠博、吳祐任、班霸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
㈦112年4月30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核被告吳季穎、顏聞佐、班霸所為,均係犯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核被告柯旻豪、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吳季穎、顏聞佐、班霸就前開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季穎、顏聞佐、班霸、李其恩、柯旻豪、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就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吳季穎、顏聞佐、班霸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
㈧其餘簽賭賽事部分:
⒈111年12月27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核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5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⒉111年12月29日裕隆隊與彰化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核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5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⒊112年1月1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輔仁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核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112年2月17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核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5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⒌112年2月1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核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5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⒍112年2月19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核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5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⒎112年3月1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
核被告吳季穎、黃品瑄、李其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⒏112年3月25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
被告吳季穎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邱繼緯所為,係犯同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及第268條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被告2人就上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犯行;被告邱繼緯與「賴阿宏」就上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犯行,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⒐112年4月1日裕隆對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核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李其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⒑112年4月2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核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⒒112年4月9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核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⒓112年4月23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被告吳季穎、柯旻豪及顏聞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邱繼緯所為,係犯同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及第268條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及邱繼緯就上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犯行,被告邱繼緯與「賴阿宏」就上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犯行,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⒔
被告吳季穎、李其恩、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自111年12月27日至112年4月23日,多次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賭博目的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邱繼緯於上開期間雖亦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然上揭行為本質上含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且犯罪時間延續並無中斷,為集合犯,論以一罪,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㈨
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證人保護法第2條所稱之刑事案件。又該法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被告吳季穎上述所犯之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乃證人保護法所稱之刑事案件,又經偵查檢察官事前同意並記明於訊問筆錄後,供述上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正犯即本案其餘14名共同被告之犯罪事證,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存卷可參(詳本院不公開卷),是被告吳季穎所犯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均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㈩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依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李其恩參與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場次僅1場次,復於偵審中始終坦承犯行,甚有悔意,而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罪,乃最低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縱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於偵審中始終坦承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甚有悔意,該罪為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審酌渠等之參與程度,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至被告吳季穎、周暐宸、陳品銓及其等之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查被告吳季穎業經本院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而減輕後之最低刑度尚無過重情事,而被告周暐宸、陳品銓之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依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等情狀,在客觀上尚無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無從依本條規定減輕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柯旻豪正值青壯,不思不知珍惜運動天賦,以己身之力透過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貪圖賭金而簽賭地下賭盤,利用其係裕隆隊資深球員、控球後衛身分、功能及裕隆隊中學長學弟制中學長對於學弟之影響力,又利用裕隆隊與其他球隊間,裕隆隊實力較強之姿,居於核心樞紐地位勾串並指示裕隆隊及其他球隊球員共同控制比分詐取賭金;被告吳季穎亦因貪圖賭金與被告柯旻豪共同主導下注簽賭及安排裕隆隊打假球;被告邱忠博、李其恩、黃鉉閔、顏聞佐、班霸、周暐宸、陳品銓、吳祐任則覬覦打假球之報酬,而共同配合操控球賽比分,帶動職籃界打假球歪風,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甚鉅,嚴重敗壞我國職籃發展及社會風氣;被告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明知上開球員操控比賽,竟亦因貪圖賭金、佣金而協助上開球員簽賭地下賭盤詐取賭金,渠等所為均應嚴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吳季穎、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
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陳品銓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被告周暐宸、吳祐任、黃鉉閔、邱忠博、顏聞佐曾於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被告柯旻豪僅坦承部分賭博犯行之犯後態度,並
參酌被告15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之次數及程度等情節,被告吳季穎自述大學畢業、未婚、打零工維生、月薪約3萬元,被告柯旻豪自述大學畢業、已婚、從事長照居服員、月薪約3萬元,被告邱忠博自述大學畢業、未婚、從事房地產業、月收入4萬至8萬元,被告李其恩自述大學畢業、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在家照顧小孩、無收入,被告黃鉉閔自述大學畢業、未婚、為健身教練、月入3萬元,被告顏聞佐自述大學畢業、未婚、從事製造業、月薪約4萬元,被告班霸自述大學畢業、未婚、無業,被告周暐宸自述大學畢業、未婚、從事餐飲業、月入4萬元,被告陳品銓自述大學畢業、未婚、從事房仲業、月入5萬元,被告吳祐任自述大學畢業、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從事健身教練、月入約3萬元,被告黃品瑄自述大學畢業、未婚、從事代購業、月入約3萬元,被告邱繼緯自述大學肄業、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為物流廠務、月入約3萬元,被告邱廷昱自述大學畢業、未婚、打工維生,月薪3萬元,被告張曉悌自述大學肄業、未婚、從事多媒體傳播業、月薪4萬元,被告游舜翔自述大學畢業、已婚、從事製造業、月薪6萬至8萬元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十第166至16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班霸為塞內加爾籍之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而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宣告被告班霸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十、緩刑之宣告:
㈠
被告吳季穎、李其恩、黃品瑄、邱繼緯、邱廷昱、游舜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本院考量被告吳季穎、李其恩、黃品瑄、邱繼緯、邱廷昱、游舜翔犯後均坦承犯罪,被告吳季穎更於偵查中供出本件案情重要關係事項及其他正犯、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院審酌渠等之犯案情節及犯後態度,認上開被告非不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吳季穎及邱繼緯部分宣告緩刑5年,就李其恩部分宣告緩刑4年,就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部分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復為使被告吳季穎能深切反省,認亦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記取教訓,並督促其時時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諭知其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而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前開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其就前揭附加條件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㈡被告張曉悌雖亦認罪,亦知悔悟,犯後態度尚可,惟因其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訴字第2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112年4月11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2年4月11日至117年4月10日;嗣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士簡字第8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113年11月1日確定,114年2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士簡字第7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13年11月7日確定;嗣上開2件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11號才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14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原訴卷十一第67至77頁)。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故意犯妨害風化罪章之罪名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該案執行完畢未逾5年,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目前仍在緩刑期間等情,認無從宣告緩刑。 ㈢被告陳品銓及其辯護人固請求緩刑云云。惟被告陳品銓所受宣告刑均非2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不合,無從宣告緩刑。
十一、沒收:
㈠112年2月2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被告吳季穎因本場賽事打假球而獲得賭金14萬6,200元(7萬8,400元+2萬5,500元+2萬5,500元+1萬6,800元=14萬6,200元),被告柯旻豪分得打假球之報酬1萬元,被告顏聞佐分得打假球之報酬5,000元,被告陳品銓分得打假球之報酬2,000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下注報酬2,000元,未經
扣案,
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邱繼緯、黃品瑄、張曉悌、游舜翔獲得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㈡112年4月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被告吳季穎因本場賽事打假球而獲得賭金5萬400元,被告黃鉉閔獲得打假球之報酬3,000元,被告李其恩獲得協助下注及打假球之報酬2,000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下注報酬2,000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邱繼緯、黃品瑄、張曉悌、游舜翔獲得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㈢112年4月16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被告吳季穎因本場賽事打假球而獲得賭金7,000元,被告黃鉉閔、吳祐任、周暐宸獲得打假球之報酬各3,000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下注報酬2,000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柯旻豪、顏聞佐、邱繼緯、黃品瑄獲得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㈣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被告柯旻豪因打假球而獲得賭金7,000元,被告周暐宸、吳祐任獲得打假球之報酬各5,000元,被告班霸獲得打假球之報酬為1萬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下注報酬2,000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被告吳季穎、顏聞佐、邱繼緯、黃品瑄獲得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㈤112年4月2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被告吳季穎因打假球而獲得賭金共12萬6,000元(透過黃品瑄下注詐得3,000元+透過邱廷昱下注詐得9萬3,000元+與柯旻豪及顏聞佐共同下注分得3萬元),被告柯旻豪及顏聞佐因打假球而獲得賭金各12萬元,被告李其恩獲得賭金1萬2,000元,被告邱忠博因打假球而獲得賭金及報酬共1萬7,000元(1萬2,000元+5,000元=1萬7,000元),被告班霸因打假球獲得報酬1萬元,被告吳祐任、周暐宸、陳品銓、黃鉉閔獲得打假球之報酬各5,000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下注報酬1,000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邱繼緯、黃品瑄獲得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㈥112年4月30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⒈被告吳季穎因打假球而獲得賭金共5萬4,000元,被告顏聞佐因打假球而獲得賭金2萬1,000元,被告班霸因打假球而獲得報酬1萬元,被告柯旻豪獲得賭金2萬1,000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下注報酬2,000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及游舜翔獲得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㈦其餘簽賭賽事部分:
⒈111年12月27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被告吳季穎贏得賭金16萬5,074元(9,518元+5萬5,556元+10萬元=16萬5,074元),被告游舜翔獲得佣金5,556元,被告張曉悌獲得佣金1萬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黃品瑄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⒉111年12月29日裕隆隊與彰化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被告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未經扣案,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吳季穎、黃品瑄、游舜翔、張曉悌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⒊112年1月1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輔仁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被告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未經扣案,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吳季穎、黃品瑄、游舜翔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⒋112年2月17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張曉悌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⒌112年2月1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吳季穎贏得賭金17萬8,800元(9萬6,000元+5萬2,800+3萬元=17萬8,800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未經扣案,為渠等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黃品瑄、游舜翔、張曉悌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⒍112年2月19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被告季穎贏得賭金10萬6,867元(7萬200元+3萬6,667元=10萬6,867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被告張曉悌代吳季穎下注獲得報酬3,667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黃品瑄、游舜翔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⒎112年3月1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被告吳季穎、黃品瑄、李其恩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⒏112年3月25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被告吳季穎、邱繼緯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⒐112年4月1日裕隆對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被告吳季穎贏得賭金27萬元,被告李其恩分得報酬2,000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黃品瑄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⒑112年4月2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被告吳季穎贏得賭金2萬4,889元,被告游舜翔獲得佣金2,489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黃品瑄、邱廷昱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⒒112年4月9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被告吳季穎贏得賭金13萬478元,被告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被告游舜翔獲得佣金1萬3,048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黃品瑄之犯罪所得金額,因卷內無證據可證,爰不宣告沒收。
⒓112年4月23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被告吳季穎贏得賭金3萬5,000元、柯旻豪及顏聞佐各贏得賭金2萬元,被告邱繼緯獲得報酬3萬5,000元,未經扣案,為渠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⒔綜上,被告吳季穎之犯罪所得金額共91萬4,441元(16萬5,074元+18萬2,133元+10萬6,867元+27萬元+2萬4,889元+13萬478元+3萬5,000元=91萬4,441元),被告柯旻豪之犯罪所得金額共2萬元,被告李其恩之犯罪所得金額共2,000元,被告邱繼緯之犯罪所得金額為3萬5,000元,被告邱廷昱之犯罪所得金額共1萬4,000元(2,000元7次=1萬4,000元),被告張曉悌之犯罪所得金額共1萬3,667元(1萬元+3,667元=1萬3,667元),被告游舜翔之犯罪所得金額為2萬4,426元(5,556元+3,333元+2,489於+1萬3,048元=2萬4,426元)。
貳、無罪部分:
一、112年2月2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公訴意旨另
略以:被告周暐宸、黃鉉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經被告柯旻豪於本場賽事第3節結束時告知本場賽事其押注柏力力隊受讓13.5分,需控制分數不得贏超過柏力力隊13.5分,並依被告柯旻豪之指示與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等人共同於第4節比賽時,未依教練指示進行戰術,以故意投不進、傳球次數遽增及出手時機不符合常理等方式控制比分,於該節剩13秒時,被告吳季穎傳球給黃鉉閔,但因故意傳偏且柏力力隊球員壓迫防守黃鉉閔,黃鉉閔接球後順勢跳出界外將球權讓給柏力力隊,以利柏利利隊球員進攻拉近比分,最後2秒時,黃鉉閔故意將球運出界外,將球權讓給柏力力隊,以避免裕隆隊進行最後一次進攻而擴大勝分差,被告周暐宸及黃鉉閔因而獲得各3,000元至5,000元之報酬。因認被告周暐宸及黃鉉閔涉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嫌等語。
㈡按被告或共犯之
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㈢被告周暐宸及黃鉉閔均辯稱:112年2月24日比賽未收到要打假球之訊息,亦未配合吳季穎等人打假球,賽後未拿到打假球之分紅等語。
㈣查卷內僅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證稱,被告周暐宸及黃鉉閔曾在本場賽事協助控制比分並分得報酬3,000元至5,000元等語,未經其他證人為相同之證述,卷內亦無其他確實證據可證被告周暐宸及黃鉉閔曾協助控制比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共同被告之證述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自無從遽為該2人有罪之認定,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112年4月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柯旻豪於本場例行賽賽事,透過被告邱繼緯押注柏力力隊受讓13.5分,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之犯意聯絡,告知具犯意聯絡之上場比賽球員即被告班霸、周暐宸、黃鉉閔、顏聞佐、翁嘉鴻配合控制比分,將裕隆隊贏分控制在賭盤分差內之方式進行比賽。嗣在該場賽事第三節結束比分為71比51、裕隆勝20分時,被告柯旻豪在場外再次提醒被告吳季穎其押注柏力力隊受讓13.5分,不得贏超過14分,第四節開始後,被告吳季穎在場中轉達給被告班霸不得贏超過14分,於賽事進行至第四節,裕隆隊上場球員開始未依教練指示進行戰術,以離譜投籃、傳球失誤、刻意不傳球、故意遭抄球、罰球不進等方式控制比分,例如第四節比賽開始後,剩7分20秒柯旻豪故意離譜投籃切板(即投球碰籃板邊緣);剩6分11秒周暐宸故意背後傳球給斑霸失誤,導致柏力力隊球員抄球快攻得分;剩5分53秒柯旻豪故意用力傳球給黃鉉閔,導致黃鉉閔無法接球,並同時將球權給柏力力隊以利拉近比分;剩2分48秒顏聞佐接到翁嘉鴻傳球並故意在三分線外投出籃外空心。最終本場賽事為85比71,裕隆隊贏柏力力隊14分而詐得賭資,班霸分得打假球之報酬1萬元,周暐宸、顏聞佐各分得打假球之報酬5,000元。因認被告柯旻豪、周暐宸、顏聞佐、班霸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嫌等語。
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㈢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周暐宸、顏聞佐、班霸涉犯上開犯罪事實,僅有共同被告吳季穎之證述可證,而被告柯旻豪涉犯之上開犯罪事實,亦僅有共同被告吳季穎、黃鉉閔及李其恩之證述可證,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共同被告之證述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自無從遽為被告柯旻豪、周暐宸、顏聞佐、班霸有罪之認定,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品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與其餘上場比賽之裕隆隊員,共同配合被告柯旻豪指示之比賽節奏控制比分,致本場賽事最終分數為73比71,由柏力力隊贏得比賽,雙方總分僅144分,低於賭盤之158.5分,被告陳品銓因而獲得5,000元打假球之報酬,因認被告陳品銓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嫌等語。
㈡惟查,被告陳品銓本場比賽未曾上場,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比賽各節數據可稽(偵26053卷第33至34頁、偵28497卷一第51至53頁),自無從共同控制比分打假球,卷內復無證據可證被告陳品銓曾參與下注簽賭,公訴意旨
所憑之積極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陳品銓此部分之罪行,而應為無罪之諭知。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111年12月27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本場熱身賽賽事,賽前地下賭盤開出台啤隊受讓6.5分(即押注台啤隊輸者,台啤隊輸分須在6.5分內始能贏得賭資),因吳季穎、翁嘉鴻簽賭押注台啤隊受讓6.5分,其等為贏得賭資,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上場比賽時以消極防守、故意失誤、投偏、不投籃等控制比分之方式,將裕隆隊贏分控制在6分內進行比賽,而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均明知本場賽事以打假球方式進行,且游舜翔、張曉悌並意圖賺取吳季穎所提供之佣金,亦均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協助吳季穎(黃品瑄為吳季穎透過游舜翔下注6萬元,黃品瑄自行下注5,000元,透過張曉悌下注9萬元)透過九州娛樂網下注簽賭,最終本場賽事為70比67,裕隆隊贏台啤隊3分,符合其等下注賭盤設定之受讓分數內,透過邱廷昱下注部分吳季穎贏得賭資11萬4,000元,透過游舜翔下注部分贏得11萬4,000元,透過張曉悌下注部分贏得45萬元(包含111年12月其餘下注場次),黃品瑄贏得賭資9,500元,游舜翔、張曉悌並從中收取佣金。因認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吳季穎及翁嘉鴻於本場賽事控制比分情事,卷內亦僅有被告吳季穎之自白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LINE對話紀錄可證,而吳季穎與黃品瑄之LINE對話紀錄又與吳季穎之自白性質無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應有其他證據補強,惟卷內並無其他確實之證具可滋補強,自無從遽認本場比賽有控制比分情事,進而無從認定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知悉本場賽事控制比分下注而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據此為被告5人有罪之認定,此部分本應為被告5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賭博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112年4月16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顏聞佐共同基於詐欺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與被告吳季穎及柯旻豪透過邱繼緯下注共7萬6,000元後,繼而與被告翁嘉鴻、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在場上控制比分,因認被告顏聞佐另涉犯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等語。
㈡惟查,被告顏聞佐本場比賽未曾上場,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可稽(偵26053卷第31至32頁),自無從控制比分打假球而有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之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顏聞佐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吳季穎、顏聞佐共同基於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經柯旻豪告知本場賽事押注小分,依被告柯旻豪指示之比賽節奏控制比分,使本場賽事最終分數為73比71,由柏力力隊贏得比賽,雙方總分僅144分,低於賭盤之158.5分,被告顏聞佐因而獲得打假球之報酬5,000元,因認被告吳季穎、顏聞佐另涉犯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等語。
㈡惟查,被告顏聞佐本場比賽未曾上場,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比賽各節數據可稽(偵26053卷第33至34頁、偵28497卷一第51至53頁),自無從控制比分打假球而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犯行。被告吳季穎雖事前知悉被告柯旻豪本場押注158.5小分,並經柯旻豪要求配合控制比分,然被告吳季穎業於審判中否認此部分犯行(本院卷三第320頁、本院卷十第28頁),再自被告吳季穎與柯旻豪於112年4月22日WHATSAPP對話紀錄可知,柯旻豪問吳季穎:「邱哥問你158.5你要嗎」,吳季穎答:「大?」,柯旻豪稱:「小吧」,吳季穎答:「他們防守那麼爛...他買小,我怎麼飆分」,柯旻豪稱:「那你好好飆吧」,嗣吳季穎再稱:「小分?別吧,你每次對他們都10-20分的,為了小分,難道不得分了」,有上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他卷一第102至107頁),可知被告吳季穎於柯旻豪賽前要求控制比分為小分時,當場拒絕,並表示欲飆分數,再自本場賽事其餘裕隆隊員即共同被告柯旻豪、周暐宸、吳祐任,柏力力隊球員A20、A21上開證述均未提及被告吳季穎曾參與本場控制比分打假球之行為及犯意聯絡,可知被告吳季穎上開所辯非無理由,難認其就本場賽事具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吳季穎、顏聞佐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112年4月2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顏聞佐共同基於詐欺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與被告柯旻豪、吳季穎討論如何以控制比賽分述方式贏得賭資,並告知上場比賽隊友即被告班霸、翁嘉鴻、周暐宸、邱忠博、陳品銓、吳祐任、黃鉉閔本場賽事將故意輸球及押注小分,請其等協助配合柯旻豪之比賽節奏,並以故意造成失誤、不進球、不進攻等方式控制比分,因中場比分為41比39,裕隆隊僅輸2分,裕隆隊仍有贏球機會而可能無法贏取賭資,被告柯旻豪遂在半場休息時間再次透過被告顏聞佐告知上開球員本場賽事將控制比分,故在第三節上場之被告柯旻豪、吳季穎、班霸、翁嘉鴻、邱忠博、陳品銓、吳祐任、黃鉉閔,僅有班霸得3分(投進1顆2分球、1顆罰球),第三節結束裕隆隊僅獲5分(其中2分為不知情之替補球員黃宗翰得分),並以44比66大幅落後22分。因認被告顏聞佐另涉犯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等語。
㈡惟查,被告顏聞佐本場比賽未曾上場,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比賽各節數據可稽(偵26053卷第37至38頁、偵28497卷一第55至57頁),自無從控制比分打假球而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顏聞佐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112年4月30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柯旻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在賽前告知被告班霸本場賽事須贏3.5分始能贏得賭資,請其協助配合柯旻豪在場邊之戰術,並由柯旻豪指示被告班霸向A15示意喊暫停後,由被告吳季穎投射3分球,使本場賽事最終分數為77比71。因認被告柯旻豪另涉犯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等語。
㈡惟查,被告柯旻豪本場比賽未曾上場,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比賽各節數據可稽(偵26053卷第39至40頁、偵28497卷一第59至61頁),自無從控制比分打假球而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柯旻豪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其餘簽賭賽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張曉悌於111年12月29日、112年2月17日、112年2月18日、112年2月19日以其九州娛樂城網站帳號代吳季穎下注之行為,被告游舜翔於111年12月29日、112年1月14日、112年2月17日、112年2月18日、112年4月2日、112年4月9日以其九州娛樂城網站帳號代吳季穎下注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等語。
㈡惟被告張曉悌、游舜翔僅係提供其個人帳號代被告吳季穎下注,其數量及規模難認已達供給賭博場所之程度,無從與本罪相繩,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以網際網路賭博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定有明文。經查,依證人周暐宸就本案犯罪事實重要關係事項,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17日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顯與本院113年6月12日審判中經具結之證述極大幅相異,嚴重矛盾,證人周暐宸亦自承其具結後之證述不實在,有偵查訊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佐(偵28499卷一第411至441頁、原訴卷四第7至64頁),而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嫌,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獻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顗安移送併辦,檢察官邱獻民、葉耀群、李清友、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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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事實一㈠部分(112年2月2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 吳季穎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旻豪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聞佐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銓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繼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品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邱廷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曉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游舜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112年4月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 吳季穎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其恩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鉉閔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繼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品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邱廷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曉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游舜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112年4月16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 吳季穎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旻豪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周暐宸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鉉閔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祐任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聞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邱繼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品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邱廷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 柯旻豪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暐宸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祐任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SARR CHEIKH AHMADOU BAMBA MBACKE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季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顏聞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邱繼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品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邱廷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112年4月2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 吳季穎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旻豪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銓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暐宸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鉉閔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忠博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祐任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SARR CHEIKH AHMADOU BAMBA MBACKE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繼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顏聞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品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邱廷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112年4月30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 吳季穎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聞佐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SARR CHEIKH AHMADOU BAMBA MBACKE犯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邱繼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品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邱廷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游舜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吳季穎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旻豪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其恩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聞佐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品瑄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繼緯共同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廷昱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曉悌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舜翔共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266條
在
公共場所或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
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