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林美嘉
被 告 郭恩杰
宗欣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0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宗欣儀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30號判決,而被告郭恩杰
乃原告主張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均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