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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貳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書賢(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電子菸2支(經檢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菸2支,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度毒保字第000837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毒偵2098卷第46頁至第48頁),足證前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