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即111年度毒保字第342號編號1、2之扣案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明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於民國110年9月29日10時25分許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0.2公克、0.58公克,即111年度毒保字第342號編號1、2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強制戒治,於112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上開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即111年度毒保字第342號編號1、2之扣案物),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見110毒偵2599號卷第80頁),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