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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睿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9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IKE」圖樣商標之帽子伍佰頂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睿埁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認其無販賣意圖,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12年度偵字第22943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NIKE」圖樣商標帽子500頂,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曾睿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29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NIKE」圖樣帽子500頂,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AX00000000VH號報單、個案委任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028號卷第11至21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