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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俐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101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包包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俐伶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104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包包2個,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0104號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扣得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包包2個(見卷內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200-1頁),經告訴人郭雨宣、施含芸送鑑定後,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此情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紙、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2份、上開2個包包之照片等附卷可佐(見偵卷第75、200-7至200-11頁),足認上述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