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俐伶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10104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
商標圖樣之包包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俐伶因違反
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10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CHANEL」
商標圖樣之包包2個,
乃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品,爰依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0104號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又該案所扣得仿冒「CHANEL」
商標圖樣之包包2個(見卷內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200-1頁),經
告訴人郭雨宣、施含芸送
鑑定後,結果均係仿冒
商標之物品,此情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紙、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2份、上開2個包包之照片等附卷
可佐(見偵卷第75、200-7至200-11頁),足認上述扣案物確均屬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
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
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