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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冠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8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冠廷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838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2件,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2件,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告表等件附卷可參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