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君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47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玉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47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嗣民國113年4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
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
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
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陳玉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471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
無訛,首
堪認定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829號,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471號卷【下稱偵卷】第153頁),未經英屬維京群島商富爾康有限公司(下稱富爾康公司)同意,使用該公司之商標圖案,且該商標為富爾康公司註冊,目前尚在權利
期間等節,有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卷第155頁)、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童心公司)小熊圖著作及商標
鑑定證明書(見偵卷第73-75、93-107頁)、富爾康公司與童心公司商標授權合約書(見偵卷第111-113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
及該局108年12月30日(108)智商00686字第10880743690號函(見偵卷第114-115、116-117頁)附卷
可憑,核均屬侵害富爾康公司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