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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審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明



選任辯護人  王雅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許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滕孟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132、30423號),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證據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辯護人雖聲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鑑定被告目前精神狀態,但因檢察官並未為死刑之求刑(本院卷第209頁),被告目前亦無欠缺就審能力之情事,且本件將進行被告病歷之調查,參照上開說明,辯護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目前精神狀態鑑定
辯護人當庭聲請(本院卷4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