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明
許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滕孟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明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且先後延長羈押,而於民國114年1月1日第5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案已由本院
國民法官法庭宣判,認被告所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罪,共2罪,各判處
有期徒刑12年、14年,應執行24年,足認罪嫌重大。且被告既受重刑
宣告,本伴隨高度逃亡可能,參以其否認
犯行之
犯後態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畏罪逃亡
之虞。故於
審酌權衡後續審理程序之確保,與羈押對被告基本權限制程度後,應認上開羈押原因無從以
具保、
責付、
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有羈押必要,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