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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審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明



選任辯護人  王雅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許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滕孟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且先後延長羈押,而於民國114年1月1日第5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案已由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宣判,認被告所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14年,應執行24年,足認罪嫌重大。且被告既受重刑宣告,本伴隨高度逃亡可能,參以其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畏罪逃亡之虞。故於審酌權衡後續審理程序之確保,與羈押對被告基本權限制程度後,應認上開羈押原因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有羈押必要,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