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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易字第 10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SKI(中文名:瑞司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BUI VAN DUNG告訴被告RISKI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在新北市○里區○○里○○○00號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毆打行為所犯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