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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1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7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建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員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以每日可獲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為報酬擔任監控,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及MAK HO KAM(中文名:麥皓淦,下稱麥皓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人員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匯款帳戶,再由被告監控下,由麥皓淦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金額,所領款項均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且因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已起訴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5934號),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112年度偵字第25934號起訴之案件(本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78號)具有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78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之審判筆錄影本、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在卷可,而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3年1月25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5日士檢氣112偵27989字第1139005038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參,是本追加起訴案件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李泓毅
(提告)
佯稱:簽署認證云云
112年8月23日
14時29、30分許
9萬9,983元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2
楊玉玲
(提告)
佯稱:第三方認證云云
同上日17時0、13分許
2萬9,985元
9,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3
石瑞雯
(提告)
佯稱:金流認證云云
同上日17時28分許
2萬9,987元
同上
4
江渝鈁
(提告)
佯稱:自助認證云云
同上日17時34分許
2萬4,123元
同上
5
丁楷薇
(提告)
佯稱:簽署保障云云
同上日17時34分許
2萬2,137元
同上
6
黃戴麗慧
(提告)
佯稱:儲值云云
同上日17時49、54、56分許、18時9分許
5萬0,002元
5萬0,001元
2萬1,054元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匯款帳戶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被害(告訴)人
1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23日14時34至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內湖江南郵局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李泓毅
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同上日17時18至41分許,在同上地點
5萬7,000元
6萬元
1萬6,000元
楊玉玲、石瑞雯、江渝鈁、丁楷薇
3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同上日17時54至59分許,在同上地點
4萬9,000元
5萬元
2萬1,000元
黃戴麗慧
同上日18時12、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里昂門市
2萬0,005元
1萬0,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