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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 9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77號
原 告 張瑜恩
被 告 廖建智
上列被告因
詐欺
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