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95號
原 告 賴乾坤
被 告 張紹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3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賴乾坤對被告張紹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