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劭樺
林承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唐劭樺明知《炎上BURN徐乃麟》為炎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下稱本案影片),專屬授權告訴人艾比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2樓,法定代理人:陳勇仁)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Hami Video C@T網紅館YouTube平台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合約期間為自民國110年7月25日起至節目完整上架後1年,非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0年10月13日前某日時許,在臺北市松山區住處,以不詳方式取得本案影片後,於110年10月13日透過其經營之網際網路YouTube「老唐The Tang」頻道,擅自將本案影片重製並上傳於該頻道之會員付費專區,並更名為「【帝王備份】《炎上BURN》全集(龍龍、博恩)」,供不特定之人按不同級別,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75元至1,600元不等之代價,申請該頻道會員身分瀏覽之,以此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2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