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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智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劭樺  


選任辯護人  黃豐緒律師
            林承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劭樺明知《炎上BURN徐乃麟》為炎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下稱本案影片),專屬授權告訴人艾比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2樓,法定代理人:陳勇仁)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Hami Video C@T網紅館YouTube平台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合約期間為自民國110年7月25日起至節目完整上架後1年,非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0年10月13日前某日時許,在臺北市松山區住處,以不詳方式取得本案影片後,於110年10月13日透過其經營之網際網路YouTube「老唐The Tang」頻道,擅自將本案影片重製並上傳於該頻道之會員付費專區,並更名為「【帝王備份】《炎上BURN》全集(龍龍、博恩)」,供不特定之人按不同級別,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75元至1,600元不等之代價,申請該頻道會員身分瀏覽之,以此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2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