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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1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劉常修  

被      告  張祐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