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劉常修
被 告 張祐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