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280號
上列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4年執助字第117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載明「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惟未檢附該附件,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