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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2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  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60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移轉或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10條所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等情形為限。又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亦有明定。而此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即原繫屬之法院與所請移轉之法院,同為該下級審之上級審而言。查聲請人即被告張杰(下稱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移轉管轄,然依前揭說明,應向直接上級法院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聲請程序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