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292號
即 被 告 張 杰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60號),聲請
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二、
按聲請移轉或
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10條所定
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
法律、事實不能行使
審判權,或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
之虞等情形為限。又指定或移轉管轄由
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亦有明定。而此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
上級法院」,即原繫屬之法院與所請移轉之法院,同為該下級審之上級審而言。查聲請人即被告張杰(下稱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移轉管轄,然依前揭說明,應向直接上級法院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聲請程序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