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開運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開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罰金刑部分,
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若
宣告多數罰金
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確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