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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朝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朝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朝揚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另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均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見本院卷第7頁)附卷足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而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表示:請求應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存卷可參
 ㈡另就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6月;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4、5、7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6年為重。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揆諸上開說明,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末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李朝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7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8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3日至111年1月21日
111年1月31日至111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56、13608、1477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27、12710、13300、13567、13568、13569、14079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71號
112年度訴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6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71號
112年度訴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20號(定刑6月)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93號(定刑10月)


編號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1日至111年3月30日
111年1月3日至111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27、12710、13300、13567、13568、13569、14079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7日
112年7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94號(定刑1年6月)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77號


編號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11次)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1月27日至111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39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177、15113、164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4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10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4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78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3號(定刑1年)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177、15113、164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