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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正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83號、第828號、112年度湖簡字第392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陳正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斟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於接獲本院函文後未表示意見一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

112年4月24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1年11月23日16時37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内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0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83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39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判決日期
112.07.10
112.08.29

112.10.2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83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39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8.17

112.10.05

112.12.01

備    註
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4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3日16時37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0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判決日期
112.10.2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01


備    註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