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士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士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士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判處
有期徒刑2年6月、107年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11年4月13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士交簡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7年4月30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0年12月20日確定;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11年4月13日入監執行,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3年12月10日,復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42日,
縮刑期滿日為同年10月29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1號核准假釋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
可參,是
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備註:承辦法官休假由代理法官裁定)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