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自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健源
朱耿佑律師
被 告 蕭瑋烱
上列
聲請人即
告訴人因被告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1146號駁回
再議之處分(原
不起訴處分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2236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