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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孝庸




選任辯護人  張耀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均載明被告葉孝庸之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新臺幣9萬6,020元,是主文欄漏載應沒收或追徵上開犯罪所得實屬顯然之錯誤,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