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孝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貳拾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均載明被告葉孝庸之
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新臺幣9萬6,020元,是主文欄漏載應沒收或追徵上開犯罪所得實屬顯然之錯誤,
揆諸首揭規定,爰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