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玉松
沈靖家律師
被 告 張豫俊
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林德仁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李嫣紅」三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李嫣紅」3字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但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
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
裁定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