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秉皓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羅秉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應更正為「羅秉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均載明被告羅秉皓所犯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主文欄漏載「未遂」為顯然之錯誤,
揆諸首揭規定,爰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