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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中旬,在交友軟體結識乙○○後,即向乙○○佯稱投資外匯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1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乙○○112年3月2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639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639號卷第15頁、第57頁至第61頁) ⒊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639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9日,在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庚○○後,即向庚○○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12年3月1日上午9時45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112年3月2日上午9時38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③112年3月3日上午9時41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④112年3月3日上午9時44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庚○○112年3月27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669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669號卷第39頁至第43頁、第53頁至第57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假投資APP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669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64頁)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在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午○○後,即向午○○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5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8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午○○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186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186號卷第39頁) ⒊與詐欺集團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186號卷第41頁至第91頁)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7日,在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丑○○後,向丑○○佯稱投資台灣彩券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3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丑○○112年3月7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627號卷第7頁至第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627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⒊匯款證明、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627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6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酉○○後,即向酉○○佯稱投資黃金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1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2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③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3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酉○○112年3月14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063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063號卷第35頁、第45頁至第51頁) ⒊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臉書投資廣告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063號卷第53頁至第67頁)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7日,在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壬○○後,即向壬○○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2年3月7日中午12時1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時0分,應予更正),臨櫃匯款172萬5194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壬○○112年3月8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281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⒉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假投資APP擷圖、臨櫃匯款憑證、165全民防騙網頁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281號卷第45頁至第73頁、第85頁、第91頁至第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281號卷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19頁、第129頁、第131頁)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5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戊○○後,即向戊○○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12年3月2日中午12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112年3月2日中午12時38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③112年3月2日中午12時42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④112年3月2日中午12時43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⑤112年3月3日上午10時29許(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應予更正),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⑥112年3月3日上午10時3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7分許,應予更正),臨櫃匯款4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戊○○112年3月3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281號卷第7頁至第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281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83頁至第84頁) ⒊臨櫃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281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 |
| 宇○○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19、17823、18030、18068、18135、1906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8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宇○○後,即向宇○○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9分,應予更正),臨櫃匯款20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萬元,應予更正)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宇○○112年4月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19號卷第7頁至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19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 | |
| 天○○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19、17823、18030、18068、18135、1906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9日,透過FACEBOOK結識天○○後,即向天○○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8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天○○112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23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23號卷第21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31頁) ⒊臨櫃匯款憑證(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23號卷第43頁) | |
| 巳○○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19、17823、18030、18068、18135、1906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巳○○後,即向巳○○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12年3月2日上午11時24分許,臨櫃匯款50萬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112年3月3日上午11時6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巳○○112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030號卷第7頁至第8頁) ⒉臨櫃匯款憑證(偵18030卷第39頁、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030號卷第43頁、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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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19、17823、18030、18068、18135、1906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1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辛○○後,即向辛○○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2年3月3日中午12時4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6分,應予更正),臨櫃匯款57萬2286元至本案中信帳戶(原併辦意旨書另記載匯款時間「112年3月4日15時34分許」,匯款金額「76萬4515元」等內容應為誤載,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 ⒈辛○○112年3月27日、112年3月2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068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068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9頁) ⒊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假投資網頁擷圖、臨櫃匯款憑證(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068號卷第55頁至第72頁) | |
| 余姿銹(原名余姍珊)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19、17823、18030、18068、18135、1906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日前不詳時間,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余姿銹後,將余姿銹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假投資群組,即向余姿銹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余姿銹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4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余姿銹112年3月2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135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135號卷第73頁至第81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135號卷第87頁至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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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19、17823、18030、18068、18135、1906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告訴人己○○後,即向己○○佯稱投資鑽石平台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12年3月6日中午12時6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1分許,匯款4萬40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己○○112年4月2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067號卷第17頁至第2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067號卷第25頁至第45頁) ⒊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067號卷第71頁至第111頁) | |
| 丙○○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639、23677、24982、2539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7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丙○○後,即向丙○○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12年3月3日上午10時17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112年3月3日上午10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丙○○112年5月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639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639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639號卷第45頁至第53頁) | |
| 未○○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639、23677、24982、2539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未○○後,即向未○○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2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2分許,匯款8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③112年3月7日中午12時2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7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④112年3月7日中午12時2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8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未○○112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677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677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61頁至第62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677號卷第76頁至第77頁) ⒋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首頁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677號卷第80頁至第85頁) | |
| 玄○○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639、23677、24982、2539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玄○○後,藉通訊軟體通訊軟體LINE向玄○○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併辦意旨書誤載於GOOGLE結識、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應予更正),致玄○○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2年3月7日上午11時7分許,匯款3萬195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玄○○112年6月11日、112年6月26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82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5頁至第26頁、第49頁) ⒊詐欺集團成員臉書個人檔案、詐騙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82號卷第91頁至第103頁) ⒋玄○○提供遭詐騙始末及匯款時間、帳戶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82號卷第105頁至第110頁) | |
| 甲○○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639、23677、24982、2539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中旬某日,透過在GOOGLE刊登假投資廣告而結識甲○○,向其佯稱下載假投資APP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2年3月2日上午9時25分許,匯款4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甲○○11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397號卷第19頁至第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5頁至第30頁、第39頁) ⒊京城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397號卷第59頁、第63頁) ⒋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397號卷第71頁至第78頁) | |
| 宙○○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64、2078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併辦意旨書誤載為FACEBOOK結識,應予更正)結識宙○○後,即向宙○○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12年3月3日中午12時1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112年3月3日中午12時20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宙○○112年3月3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64號卷第9頁至第1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64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第47頁至第55頁) ⒊與詐欺集團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首頁、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64號卷第77頁至第123頁、第127頁) | |
| 申○○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64、2078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申○○後,即向申○○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2年3月3日上午10時23分許(併辦意旨書漏載時分許,應予補充),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申○○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許、下午1時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臨櫃匯款憑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第183頁至第187頁、第285頁、第289頁) | |
| 吳怡萱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401、21922、2207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中旬某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吳怡萱後,即向吳怡萱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吳怡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8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吳怡萱112年3月1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401號卷第7頁至第9頁) ⒉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401號卷第39頁至第4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401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 | |
| 黃子瑨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401、21922、2207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初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黃子瑨後,即向黃子瑨佯稱操作原物料買賣(併辦意旨書誤載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應予更正),致黃子瑨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分,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分,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黃子瑨112年3月1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922號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922號第51頁至第54頁、第72頁至第73頁) ⒊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首頁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922號卷第55頁至第60頁、第62頁) | |
| 王瓊玉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401、21922、2207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初某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王瓊玉後,即向王瓊玉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王瓊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2年3月2日上午11時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2分,應予更正),臨櫃匯款2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王瓊玉112年4月12日、112年4月17日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032號卷第7頁至第9頁、第11頁至第13頁) ⒉臨櫃匯款憑證(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032號卷第15頁) ⒊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首頁擷圖(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032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032號卷第63頁) | |
| 辰○○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58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辰○○後,即向辰○○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7分許,臨櫃匯款1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辰○○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584號卷第7頁至第8頁) ⒉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584號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584號卷第41頁) | |
| 徐昭文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8701號併辦意旨書)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徐昭文後,即向徐昭文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徐昭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0分許(併辦意旨書漏載分許,應予補充),臨櫃匯款157萬92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徐昭文112年3月15日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8798號卷第7頁至第8頁) ⒉臨櫃匯款憑證(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8798號卷第1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8798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5頁至第37頁) | |
| 王惠琦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728號併辦意旨書)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8日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王惠琦後,假冒為財經知名人士,向王惠琦佯稱加入會員可代操獲利云云,致王惠琦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12年3月1日中午12時10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6分許(併辦意旨書書誤載為12時20分,應予更正),匯款1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王惠琦112年7月2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728號卷第3頁至第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728號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35頁至第36頁 ⒊臨櫃匯款憑證(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728號卷第39頁、第41頁) | |
| 亥○○ (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3號併辦意旨書)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亥○○後,藉通訊軟體LINE與亥○○聯絡,向其佯稱投資操作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12年3月3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112年3月3日上午11時47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③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8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亥○○112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3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48頁、第51頁至第52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3號卷第61頁至第65頁) ⒋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首頁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3號卷第69頁至第77頁) | |
| 戌○○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99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前,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投放假投資廣告,嗣戌○○主動聯繫後,藉通訊軟體LINE與戌○○聯絡,向其佯稱投資鑽石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30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7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戌○○112年3月17日、112年3月20日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211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至第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211號卷第33頁至第38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49頁至第50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211號卷第59頁) ⒋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211號卷第81頁至第135頁) | |
| 子○○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99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日,佯稱係子○○之大學同學「劉宛姈」,藉通訊軟體LINE與子○○聯絡,向其佯稱投資鑽石交易可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3分許,匯款3萬20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子○○112年3月13日、112年3月14日、112年5月3日警詢筆錄(臺南警局第四分局偵查卷宗第3頁至第21頁) ⒉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超商繳費條碼、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詐騙者照片(臺南警局第四分局偵查卷宗第25頁至第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警局第四分局偵查卷宗第49頁、第53頁) | |
| 卯○○ (提告)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586號併辦意旨書)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前先於社群軟體FACEBOOK投放假投資廣告,嗣卯○○點擊後,藉通訊軟體LINE與其聯絡,向其佯稱下載富銀假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分許,應予更正),匯款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卯○○112年4月19日、112年4月24日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586號卷第5頁至第7頁反)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586號卷第9頁至第14頁反)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586號卷第31頁) ⒋富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586號卷第32頁) ⒌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586號卷第33頁至第36頁) ⒍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主頁、頭貼、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APP主頁及交易明細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假投資廣告擷圖(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586號卷第37頁至第44頁) | |
| 地○○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619號併辦意旨書)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藉通訊軟體LINE暱稱「洪素娟」與地○○聯絡,向其佯稱下載富銀假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12年3月1日上午9時42分許,匯款5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②112年3月3日上午9時22分許,匯款5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 ⒈地○○112年4月13日、112年7月13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619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619號卷第51頁至第63頁) ⒊國內匯款申請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619號卷第73頁) ⒋假投資APP畫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619號卷第83頁) ⒌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619號卷第85頁至第9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