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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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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5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1號
原      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桐
被      告  李秉鈞


            倪嘉鍇



            何渙茗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據以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案件主張被告等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至臺北市○○區○○○路000號旁工地內竊取PVC電纜線乙事。而被告李秉鈞所犯前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度易字第45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2年12月26日確定在案;被告倪嘉鍇所犯前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20日以113年度易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3年7月2日確定在案;被告何渙茗所犯前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164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1年11月22日確定在案,有前開各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等所涉刑事訴訟實均已終結確定。現原告於113年12月18日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有附件上收狀章可憑。是原告既非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即對被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核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之規定。綜上,原告之訴依法即應予判決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