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531號
原 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秉鈞
倪嘉鍇
何渙茗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據以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刑事案件,
乃主張被告等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至臺北市○○區○○○路000號旁工地內竊取PVC電纜線乙事。而被告李秉鈞所犯前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度易字第45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2年12月26日確定在案;被告倪嘉鍇所犯前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20日以113年度易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3年7月2日確定在案;被告何渙茗所犯前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164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1年11月22日確定在案,有前開各判決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等所涉刑事訴訟實均已終結確定。現原告於113年12月18日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等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則有附件上收狀章
可憑。是原告既非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即對被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核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之規定。綜上,原告之訴依法即應予判決
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