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邢祖榮
被 告 林盈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合議庭就
刑事案件部分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法第44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