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883號
原 告 源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孟廣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