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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緝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5號
原 告 松果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書齊
被 告 王元勢
上列被告因
偽造
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