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
起訴書係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經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交易卷第37至38頁)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交易卷第35頁)附卷
可考,依上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