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沈秋星


被      告  潘弘學


            來發貨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夏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弘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而來發貨運交通有限公司為其僱用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