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沈秋星
被 告 潘弘學
來發貨運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弘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而來發貨運交通有限公司為其僱用人,
乃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