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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附民  原告    王和平

附民  被告    張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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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天松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