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附民 原告 王和平
附民 被告 張天松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天松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