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惠玉
被 告 陳志豪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陳志豪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而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僱用人,乃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