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簡裕峰
被 告 蘇建次
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建次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諭知不受理判決,而原告就該案訴請被告蘇建次及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李佾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