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簡裕峰
被      告  蘇建次
            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建次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而原告就該案訴請被告蘇建次及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佾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