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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聲沒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緩字第2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衣服貳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16號被告許哲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1月18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20件(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16號卷內第47頁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許哲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851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20件,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英商布拜里公司之授權委任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516號卷第47至54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